由來
中國古代自隋唐以來,死刑判決分為斬刑與絞刑兩種。而明清兩代同時又将這兩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劃分為“決不待時”與“秋後處決”兩類,習慣稱之為“立決”“監候。”
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适用法律适當、并無異議的案件,判處斬刑或者絞刑,同時不需要經過複核便可立即執行,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對于尚有疑問或是有矜免情節的案件,則判處監候,稱為“斬監候”或“絞監候”,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的案犯,不在當年處決,而是暫時監禁,留待來年秋審可朝審再作判決。
典故
《檮杌閑評》第二十回:“将周家慶 、 達觀二人,以不合妄造妖言惑衆律,拟斬立決。”n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情真罪當,無可出脫,就定了個斬立決。通詳上去。”
魯迅《且介亭雜文·病後雜談》:“他刻的前清禁書還不止這一種,屈大均 的又有《翁山文外》;還有蔡顯的《閑漁閑閑錄》,是作者因此‘斬立決’,還累及門生的。”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