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

撫養權

人身權利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不同的原因,導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最為常見的就是在離婚案件中關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和保障問題。撫養權的争奪,常常成為離婚案件争議的焦點。[1]
    中文名:撫養權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Custody 截止時間:成年 含 義: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變更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子女應由哪方撫養?哪些情況下可享有優先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變更撫養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内,一方或者雙方的情況或者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确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确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

離婚時确定子女撫養總的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如何争取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争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取,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其他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财産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

第10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4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協議樣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愛幼護幼的優良傳統,使不幸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維護被寄養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被寄養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孤兒家庭寄養事項協商一緻,訂立此撫養權協議書樣本。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一)乙方同意接收寄養甲方所屬兒童村孤兒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貫:_________。

(二)寄養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本市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後,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人均收入處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4.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與鄰裡關系融洽。

5.乙方的年齡必須在三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間,身體健康,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初中(或相當于)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6.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無償撫養被寄養兒童。

7.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8.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9.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10.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11.其他應當保障被寄養兒童權益的義務。

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

(一)甲方定期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導寄養工作。

(二)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三)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寄養協議的履行

(一)雙方簽訂寄養協議後,必須對寄養兒童安排試寄養,實施試寄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_日。

(二)寄養協議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時變更。确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後在家庭寄養協議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三)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議。寄養協議解除後,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負責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門報告,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六)本撫養權協議書樣本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七)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确定辦法

總的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哺乳期内

"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于用母乳喂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喂養的。對于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

司法解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親生活:

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未成年子女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争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争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其他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财産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撫養費

撫養費标準及支付方式

1.撫養費的标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撫養費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确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标準(20~30%比例)範圍内争取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對十八歲周歲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撫養費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離婚孩子撫養費用如何分擔?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撫養費相關給付規定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确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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