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标

惡意搶注商标

不正當競争手段
商标搶注主要是指利用商标法申請在先的原則,搶先申請商标注冊。而惡意搶注商标是以獲取不當利益或阻礙競争為目的,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将與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先注冊的行為。惡意是指商标惡意搶注的申請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搶注者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社會或國家的利益造成損失,卻故意采取欺騙或規避法律的手段,損害他人利益使自身獲利的行為。商标惡意搶注行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達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違背了公平競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商業道德,違背《巴黎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
  • 中文名:惡意搶注商标
  • 外文名:Malicious registration
  • 别名:

特點

司法實踐中,惡意搶注商标現象具有如下特點:

1、惡意搶注商标形式多樣,涉及侵犯多種權利、權益或占用社會公共資源。具體包括:

(1)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标。例如,吉利集團有限公司在“摩托車、小汽車”等商品上搶注英國路華公司在先使用的“陸虎”商标;東莞市東之聲電器有限公司在“擴音器喇叭、車輛用收音機”等商品上搶注美國高思公司在先使用的“KOSS及圖”商标。

(2)将他人的注冊商标惡意搶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例如,在“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百度”商标 。

(3)搶注他人的商号。例如,無錫宇達紡織有限公司将無錫市世泰盛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的中華老字号“世泰盛” 申請注冊5個商标。

(4)搶注文學藝術作品中虛拟人物的名稱。例如,在“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請“邦德007 BON D”商标。

(5)搶注樓盤、場館、風景名勝文化古迹名稱。例如,在“果酒(含酒精)、燒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水立方” 商标;在“肥皂;洗發液”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水立方SHUILIFANG” 商标;将著名的佛教聖地“梵淨山”在“組織體育比賽”、 “旅客運輸” 、“保健、按摩”多個服務上申請3個商标四。

(6)搶注作品名稱。例如,姚蕻在第3、5、32、33等多個類别上廣泛申請注冊了數十個“哈裡·波特HaLiBoTe”、“哈裡-波特”、“Harry Potter”等商标 。

(7)搶注名人姓名商标。例如廈門夏商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将廈門市政協委員、“唯一的小吃名師”吳再添的姓名注冊在“面包、糕點”等商品上。

(8)明顯無商業使用意圖,以申請商标後倒标為目的的商标申請,進而導緻唯一條件,商标使用與否在所賣作為投資渠道。例如邱衛民在 正常商标申請遇到更多的在先商 問,導緻我國獲得商标權的成30不同類别上注冊了38個“黑瞎子島heixiazidao及圖”商标”。

2、惡意搶注商标人員專業化, 出現職業搶注人、專業搶注公司,甚至出現律師和商标代理機構從事惡意搶注行為的現象。例如,某知識産權執業律師、專利代理人通過先提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申請,然後以受讓取得的方式進行和解,取得注冊在“咖啡飲料、茶、非醫用營養液”上的“紅牛HONGNIU及圖” 商标” ; 同時其還在“維生素營養液”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營養快線”商标 ,在“維生素制劑”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紅牛及圖”商标,在“非醫用營養液”等商品上申請注冊“REDBULL”商标。某知識産權事務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服裝花邊、繡花飾品” 、 “布、紡織用玻璃纖維織物”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利郎LiLang”商标 。

3、惡意搶注商标的盈利方式,包括高價轉讓,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高額賠償,通過使用搶注商标搭便車、傍名牌牟取不正當競争利益等等。專業商标交易網站、商标拍賣會的大量出現,形成從惡意搶注到轉讓盈利的産業鍊,惡意搶注商标成為一種投資渠道。商标交易的繁榮促進了沒有真實商業使用意圖,以倒賣商标為目的的商标申請,進而導正常商标申請遇到更多的在先商标障礙 ,審查期限變長,迫使部分正當經營的企業不得不放棄商标申請,求助于商标交易市場。由此形成惡性循環:惡意搶注泛濫—— 商标交易繁榮——無真實使用意圖的申請增多—— 審查期限變長,正常申請困難——商标交易繁榮。

總結上述現象,惡意搶注商标的概念,可以概括為:将他人享有權利或權益的标志或者屬于社會公共領域的标志符号申請注冊為商标的行為, 以及沒有商業使用意圖,以倒賣商标盈利為目的申請注冊商标的行為。

成因

我國出現大量惡意搶注商标現象的成因十分複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我國商标法實行注冊原則,過于強調申請注冊産生商标權利,忽視對商标使用的要求,緻使商标權的獲得成本和維持成本低,潛在收益高,為惡意搶注人提供了強烈的經濟動機。我國《商标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标權由先申請者獲得,隻有在同日提出申請的,才由在先使用者獲得。申請注冊行為在獲得商标權的過程中具有幾乎決定性的意義。由于我國商标以申請注冊作為獲得商标權的唯一條件,商标使用與否在所不問,導緻我國獲得商标權的成本僅為申請費用,不包括使用商标的費用。甚至對于明顯沒有商标使用意圖的, 以商标倒賣為目的的商标申請行為,也難以制止。我國商标申請采用“一類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請”的原則,商标申請費僅為1000元,一旦核準注冊,有效期十年,此後每十年續展一次,續展費為2000元。年平均申請成本為1O0元至200元。雖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商标注冊人不得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但如果利害關系人以該理由撤銷商标,首先應等待商标注冊滿三年,其後提出申請需經曆商标局、商評委、法院一審、二審等多個程序,在撤銷決定後才失效;且商标審查和司法實踐中對商标使用把握尺度較低,撤銷時間長、難度大。緻使商标維持成本低。

我國對于注冊商标的保護也不以商标使用作為必要條件,沒有使用的注冊商标仍然有可能通過民事賠償獲得高額賠償 。我國商标法沒有規定商标先用權制度,對于惡意注冊商标,在先使用人隻能依據《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先通過行政程序申請撤銷,否則無權繼續使用。除提起民事訴訟以外,惡意搶注人還可以通過高價轉讓、搭便車、傍名牌等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2、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于惡意搶注商标行為的打擊力度不足。我國現行《商标法》修訂于2001年,雖然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等條款對于惡意搶注商标行為進行了規範,但面對層出不窮、花樣繁多的惡意搶注行為,上述條款不免顯得捉襟見肘。例如《商标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商标,但雖沒有代理或代表關系,但是存在合同、業務往來等知悉他人商标後搶注的,現行商标法難以制止。又如《商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但是對于在先使用商标證據有限,難以證明已經被一定範圍的相關消費者知悉,但搶注人已經知悉,基于不正當競争目的搶注商标的,上述規定難以适用。

3、社會觀念對于惡意搶注商标的危害認識不足,惡意搶注商标具有一定正當性的聲音不絕于耳,緻使惡意搶注商标的道德成本低。有觀點認為,惡意搶注商标行為并不能一言以蔽之為不正當,應當進行理性思考,進行準确判斷。搶注者具有較強的知識産權意識,具有較強的市場競争意識。有人在讨論搶注“劉老根”商标時提出: “能夠有意識地搶注‘劉老根’商标,從經濟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首先反映了企業的商标意識比以前有了加強。許多人認為‘搶注’是個貶義詞,在我看來,它應該是個中性詞,它體現了僅僅是一種競争,本身不具有褒貶色彩。”還有某知識産權法博士後在其撰寫的專著中提出将惡意搶注商标作為一種正常的投資渠道,并策劃成立專業的商标域名搶注中心和商标交易網站、商标拍賣會等商标交易平台 。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惡意搶注商标現象的泛濫。

4、商标代理行業門檻低、管理不到位,部分商标代理機構缺乏必要的職業道德,利用掌握的專業知識自行從事商标搶注行為。在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人資格考試之後,商标代理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目前已達七千餘家。商标代理行業的超速發展帶來的是惡性競争。為了應對商标代理行業“僧多粥少”的困境,相當數量的商标代理機構偏離了正常的商标代理業務,打起了惡意搶注商标囤積居奇的“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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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産權局2022年2月14日發布通告,依法打擊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淩”等商标注冊。國家知識産權局依據《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規定,對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愛淩”等429件商标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依據《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已注冊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愛淩”等43件商标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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