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

國會

全國性的議會
國會,亦稱議會,指實行三權分立制的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不包括實行議行合一制而沿用議會或國會名稱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會是由人民中選出一定數量的代表者組成以執行立法權,這些代表者稱為議員,可以透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産生、也可能是委任的。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三讀也起源于英國﹐一讀是宣讀法律議案的名稱或内容提要﹐決定這一法案應否送交議會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二讀是宣讀法律議案的全部内容﹐并在議員中開展辯論﹔三讀通常是進行文字修改和付諸表決﹐對于政府提出的法律議案﹐議會如進行修改﹐一般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對于議員個人提出的法律議案﹐如果内容比較重要﹐開二讀會時﹐通常要由政府的代表向議會表明政府對這一法案的态度。[1]
    中文名:國會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英文名:Congress;national assembly 别名:議會 解釋:猶國計 拼音:guó huì 出處:《管子·山至數》

詞語解釋

詞目:國會

拼音:guóhuì

引證解釋

1.猶國計。指國家财政收支的各種會計事務。

《管子·山至數》:“桓公問管子曰:‘請問國會。’”馬非百新诠:“會者……猶今言會計。國會,指有關國家财政經濟之各種會計事而言。”

2.指某些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也叫議會。

基本翻譯

parliament

congress

diet

相關譯文

國會網址大全(Congressional Mega Sites )

Major web sites for many facets of legislative information, including government, commercial, non-profit, and educational sources such as: THOMAS, GPO Access, C-SPAN, CapWeb, Legi-Slate, CQ Washington Alert, University of Michigan Documents Center, National Archives, Federal News Service, Federal Network, etc.

國會議員 (Members of Congress )

U.S. Senate -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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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ate Committees - House Committees - Joint Committees - Conference Committees

國會的組織機構及任務Congressional Organizations and Com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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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es for Cong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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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案、修正案及法律條款(Legislation: Bills, Amendments and La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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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郵政編碼(United States Code) (U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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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檔案及記錄(Congressional Record and Journals )

Full Text - Congressional Record Index - Journal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9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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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行政事務(Executive Business of the Se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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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The Legislative Process )

General Description - House - Senate - Legislative Glossaries

其它相關網址(英文)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Grolier Online)

About the U.S. Congress (U.S. Government Manual)

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Houses of Congress (Project Vote Smart)

Capitol Questions (Ilona Nickels, C-SPAN)

由國會問題專家回答訪問者提出的各種問題。

Legislative Powers of Congress [PDF] (CRS Report, via Senate Rules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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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 Congressional Profile (Office of the Clerk of the House)

概念介紹

亦稱議會,通常指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機關.起源于中世紀英國的封建等級代表會議.十七世紀資産階級革命後,英國正式确立了議會制度,其後美、法等國相繼采用.它按照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原則組織起來,是資産階級民主制的重要組織形式,一般由上、下兩院組成,有的隻設一院.其成員稱議員,大部分由公民選舉産生,有的由國家元首直接任命或按特定身份充任.議員的職權通常由憲法決定,但各國不盡相同,一般具有立法、監督政府及決定國家對财政稅收、對内外政策等權力.在議會制國家,議會被看作是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議會的實際權力和作用不斷變化.

國會的權力

作為整體來說﹐三權分立制的議會一般有下列職權:

立法權

議會最重要的職權由議會單獨行使。盡管在不少國家﹐國家元首有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甚至效力高于法律的緊急命令的權力﹐政府也有委任立法的權力和廣泛存在的以行政命令代表法律的情況﹐但在名義上議會仍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1條第1款就規定:“本憲法授予的各項立法權﹐均屬于由參議院和衆議院所組成的合衆國國會”。《日本國憲法》第41條也确認國會是國家的唯一立法機關。

議會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但各國的立法程序不完全相同﹐一般分為以下4個階段﹕

法律議案的提出。大多數國家的政府﹑議會和議員都有立法提案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76條規定:“法律的草案由聯邦政府﹑聯邦議院議員或聯邦參議院向聯邦議院提出。”1958年《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39條規定:“立法創議權同時屬于總理和議會議員。”立法提案權範圍最為廣泛的是意大利﹐其憲法第71條規定:“創制法律之權﹐屬于政府﹑兩院每個議員以及根據憲法性法律享有創制法律權的機關和機構。”“人民通過每五萬以上選民提出拟定為條文的草案的方法來實現創制法律權。”美國立法提案權的範圍比較狹窄﹐隻有國會兩院的議員才有提出法律議案的權力﹐政府沒有立法提案權。由于美國總統可以在“國情咨文”﹑“财政咨文”中向國會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議﹐另外政府還可以通過執政黨議員向國會提出法律草案﹐因此在美國﹐政府沒有立法提案權的規定隻不過是形式上的限制。

法律議案的讨論。議會對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議案進行審議﹐一般要經過三讀。三讀也起源于英國﹐一讀是宣讀法律議案的名稱或内容提要﹐決定這一法案應否送交議會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二讀是宣讀法律議案的全部内容﹐并在議員中開展辯論﹔三讀通常是進行文字修改和付諸表決﹐對于政府提出的法律議案﹐議會如進行修改﹐一般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對于議員個人提出的法律議案﹐如果内容比較重要﹐開二讀會時﹐通常要由政府的代表向議會表明政府對這一法案的态度。在美?内容分别送交各專門委員會審查﹐由各專門委員會決定某項法案是否成立。經審查成立的法案﹐由委員會向所在議院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所以美國實際上已經省去了召開一讀會的程序。有的國家也仿效美國的做法﹐取消了宣讀法案名稱或内容提要這一程序。

法律議案的表決。法律議案經過辯論後進行表決。許多國家規定﹐一般的法律議案以普通多數票通過﹐修改憲法的議案則要2/3以上的多數票才能通過。實行兩院制的國家要對兩院的立法權限作出具體規定﹐大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隻有第一院才擁有通過法律的權力﹐但第二院可提出修改意見或拖延法律生效時間。如澳大利亞下院通過法律議案後﹐上院可以請求取消或修改某項規定﹐至于是否修改﹐那要取決于下院。

英國下院通過法律議案後﹐再提交上院﹐上院不能否決下院所通過的議案﹐隻能将議案拖延1年生效。另一種是法律議案必須由兩院分别審議通過。如1958年《法國憲法》規定:“所有法律草案或法律議案﹐都應依次在議會兩院進行審議﹐以求通過相同的文本。”《日本國憲法》規定:“法律案除本憲法有特别規定者外﹐經兩議院通過時即成法律。”“業經衆議院通過而由參議院作相異議決之法律案﹐如在衆議院由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再行通過時﹐即成法律。”在美國﹐法律議案獲得一院通過時﹐即送交另一院審議。法律議案經兩院分别通過﹐才算獲得國會通過。如果兩院意見不一緻﹐可以用讓步辦法加以調和﹐如無法調和﹐就要成立由兩院部分議員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處理。

法律的公布。法律議案經議會審議通過後﹐通常要送請國家元首公布。公布法律的程序一般是﹐先由國家元首依照法定手續在法律文本上署名或加蓋國玺﹐再将經國家元首簽署的法律刊登在政府公報或其它特定報刊上。國家元首對議會送來簽署的法律﹐有的沒有否決或要求重新審議的權力﹐要照例公布﹐如英國女王﹑日本天皇﹑聯邦德國總統等﹔有的則有否決或要求重新審議的權力﹐如尼泊爾國王﹑約旦國王﹑美國和法國總統。在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必須送請總統署名公布﹐總統可就以下3種辦法擇取其一﹕如果總統贊成該項法案﹐就署名公布﹐使之生效﹔如果總統反對該項法案﹐可在10天内将該法案退回國會複議﹐國會兩院必須以2/3以上多數票再度通過﹐該法案才能生效﹔如果總統既不願簽署﹐又不準備退回國會複議﹐可以置之不理﹐經過10天後﹐該法案就自行生效﹐要是這項法案是總統在國會閉會前10天之内接到的﹐那麼總統的擱置就會導緻該法案的自行消滅﹐這是形式上的“擱置權”﹑實質上的“否決權”﹐稱為“口袋否決”。法律的公布日期和法律的生效日期并非都是一緻的﹐有的法律從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法律則要經過一定期間才生效﹐通常在憲法或法律中作出明确規定。如《日本國憲法》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而施行日期則為1947年5月3日。《意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法律須于簽字後立即公布并于公布後第15日生效﹐但該項法律本身規定有生效日期者除外。

财政權

亦稱财政議決權或财政監督權﹐指議會有關決定和監督政府财政收支方面的權限。本來議會制度的發展﹐就是從确立“非經議會同意不得征收賦稅”這一原則開始的。因此議會一直擁有監督政府财政收支方面的權力﹐後來逐漸形成一套财政收支的制度﹐即預算制度﹐議會通過預算權對政府實行财政監督。每年的國家預算案一般都由政府編制﹐然後提交議會審議。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第一院通常享有審議預算的優先權。如《日本國憲法》規定:“預算應先向衆議院提出。”《澳大利亞憲法》規定:“财政預算案不得由上院提出”﹐“上院不得修改财政預算法案”。美國國會兩院在财政權方面也處于平等地位﹐美國參議院有修改财政預算案的權力﹐如果國會兩院不能取得協議﹐财政立法就不能成立。預算案經議會通過并完成公布手續後﹐就發生效力。許多國家為了監督政府切實執行預算案﹐專門設立了審計機關。

監督權

指議會财政監督權以外的監督政府的權力﹐主要有﹕信任投票權。在實行議會内閣制的國家﹐内閣必須取得議會的信任才能繼續行使權力。1958年《法國憲法》規定:“國民議會得通過一項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責任。”“當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者當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聲明時﹐總理必須向共和國總統提出政府辭職。”

《日本國憲法》規定:“内閣在衆議院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決時﹐倘于10日以内不解散衆議院﹐即須總辭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也對不信任投票的程序和效力作了具體的規定。在實行總統制的國會﹐議會沒有這項權力。質詢權。指議員有對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質問或詢問的權利﹐而政府有關人員有回答的義務。實行議會内閣制的國家的議員一般都享有質詢權。

1958年《法國憲法》規定:“每周有一次會議﹐優先用于議會議員提出質詢和政府進行答複。”質詢分為普通質詢和正式質詢兩種。普通質詢限于議員個人同政府成員之間的詢問和答複﹐并非議會的正式議題﹐不産生投票表決的問題﹐也不就質詢的問題展開辯論﹐影響較小。正式質詢指議員就政府重要政策措施提出異議﹐要求政府正式答複﹐如果質詢内容經一定程序列為議會正式議題﹐就會引起議員與政府成員之間關于政府重要政策問題的辯論﹐辯論的結果往往導緻議會對内閣全體或個别閣員信任與否的表決。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1875~1940)時期﹐議會經常通過行使正式質詢的權力推翻内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實行議會内閣制的國家對于議會正式質詢作了種種限制﹐所以一般說來﹐各國議會隻由議員行使普通質詢權﹐來對政府實行極其有限的監督。彈劾權指議會對國家元首﹑政府高級官員或法官的不法行為提出控告﹐并提出免職和定罪的權力。在英國﹐對一切犯罪行為都可以提出彈劾。在美國﹐則限于叛國罪﹑貪污渎職罪﹑重罪﹑輕罪4種﹔在法國﹐隻限于與職務有關的犯罪行為。德國《魏瑪憲法》則規定﹐一切違憲或違法行為都可引起彈劾案的提出。有的國家隻有第一院才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如《美國憲法》規定﹐衆議院獨自擁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有的國家議會兩院都有權提出彈劾案﹐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可向聯邦憲法法院彈劾聯邦總統。關于彈劾案的審判權歸屬問題﹐各國的規定也不相同。《美國憲法》規定:“參議院有審訊一切彈劾案的全權。”

《日本國憲法》規定:“國會為審判曾受罷免訴究的法官﹐得設兩議院議員組成的彈劾法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宣告聯邦總統喪失職權。在英國﹐從1806年起﹐議會就沒有行使過彈劾權。在美國﹐從聯邦政府成立以來﹐被國會提出彈劾的隻有12人﹐其中總統1人﹐國防部長1人﹐法官9人﹐參議員1人。彈劾參議員發生于1789年﹐當時美國還沿用英國制度﹐把參議員也作為彈劾對象。在12人中﹐被判定為有罪的隻有4名法官。調查權﹐指議會為了立法的需要和監督政府工作而組織專門機構對行政部門進行調查了解的權力。

如《日本國憲法》規定:“兩議院得各作關于國政之調查﹐并要求有關證人之出席及提出證言及記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44條對聯邦議院設立調查委員會事宜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調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查關于特定案件的必要的證據﹐進行調查時法院和行政機關有義務給予法律上的和公務上的幫助。在美國﹐參衆兩院都是通過各種委員會來進行調查工作的。

選舉權、同意權

都屬于人事方面的權力﹕選舉權。如意大利總統由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産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總理經聯邦總統提名﹐由聯邦議院不經讨論﹐選舉産生﹔瑞士聯邦議會有權選舉聯邦委員會委員﹑聯邦法官以及戒嚴時期的軍事統帥。提名權。日本内閣總理大臣由國會議決從國會議員中提名﹐然後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加以任命。同意權。

《美國憲法》規定:“總統提出人選﹐經參議院的協議及同意時任命大使﹑公使﹑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任命手續未經本憲法另行規定而須以法律加以規定的一切其它合衆國官員。”上述議會種種權限﹐系綜合各國情況﹐并非每一國家的議會都擁有以上各項權限。一般說來﹐實行議會内閣制的國家議會的職權在形式上比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多些﹐但由于實行議會内閣制的國家内閣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組成的﹐而且不少國家内閣擁有提前解散議會的權力﹐因此實際上形成了内閣控制議會的局面。議會的權力日益削弱和議會的作用日益降低﹐是當前世界許多國家議會制度發展的趨勢。

議會的常設委員會各國議會一般都設置常設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并非議會閉會期間行使議會職權的常設機構﹐而隻是在議會開會期間協助議會進行工作的輔助性機構。英國下院的常設委員會除專門處理有關蘇格蘭和威爾士的立法事項的常設委員會以外﹐其餘的常設委員會并不專管特定範圍的立法事項﹐因此以“委員會A”﹑“委員會B”循序命名。各常設委員會都由下院議員組成﹐人數約三﹑四十人。

美國參衆兩院都設置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都專管一個方面的工作﹐并以此命名﹐如“外交委員會”﹑“撥款委員會”等。各常設委員會由本議院的議員組成。美國參議院常設委員會最多時達74個﹐衆議院最多時達61個。根據日本1947年《國會法》的規定﹐參衆兩院各計16個常設委員會。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各設6個常設委員會。美國國會的常設委員會有獨立的經費和衆多的工作人員?任﹐工作範圍又極為廣泛﹐因此這些常設委員會在國會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美國衆議院議事規則的要求﹐一切法案﹐除少數由特定的委員會研究外﹐都必須先送交有關常設委員會審議﹐常設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将該法案提交衆議院全院會議讨論。這一程序通常稱為“委員會階段”。美國衆議院每年都要收到大量的法案﹐被常設委員會擱置或否決的約占9/10﹐能提交衆議院全院會議讨論的僅占1/10左右。實際上議院全體會議的活動僅限于批準或否決常設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因此﹐有人把美國國會常設委員會稱為“小型立法機關”和“行動中的國會”。

美國國會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為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國會是聯邦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衆議院組成,每兩年為一屆。首屆國會于1789年召開,目前是第111屆國會。美國會享有以下職權:

(一)立法權

國會通過立法,批準政府年度财政預算并進行撥款,批準其賦稅、貿易、征兵、财政等重要内外政策,批準政府及總統與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締結的條約、協定,決定戰争與和平。國會須經衆、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提議,方能修改憲法,憲法修正案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州議會批準後予以實施。國會還有權提出、審議和通過大量無須總統簽署的各類決議案。

(二)監督權n國會依法監督聯邦政府内政、外交和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舉行聽證會,傳喚聯邦政府各部門官員出席作證、介紹情況或回答議員質詢,提供國會所需報告;就行政、司法部門違法、渎職等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懲處建議。n(三)人事權n 總統對大法官、法官、内閣成員等政府主要官員、駐外使節的任命須經國會參議院批準。參議院相關委員會對總統的提名舉行聽證會,辯論,表決,通過後,提請參院全院大會表決,批準。每屆總統大選後,如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人票數未過半,應由國會衆參兩院議員選舉産生總統和副總統。如總統、副總統均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職能力,國會通過立法決定代總統,直至總統恢複履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如副總統職位空缺,由總統提名人選,經國會、衆參兩院以過半數表決票批準。n(四)彈劾權

總統、副總統、高級行政官員、聯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國罪、行賄受賄罪或其他重罪,國會可予以彈劾;由衆院起訴,參院審判,并經參院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表決定罪,即予以免職。 國會還可就上述官員犯有輕罪、渎職、行為不當等給予斥責和申饬等處分。

參議院

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副總統。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每州2名,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必須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選l/3,連選得連任。由副總統擔任參議院的議長。

衆議院

衆議院有權提出财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總統。衆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議席分配法》,将衆議員總數固定為435名,并根據聯邦商務部統計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變動情況,重新調整各州之間的議席分配。衆議員由直接選舉産生,必須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衆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産生。

兩院議員長期連任現象極為普遍。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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