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投資術語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英文簡稱,QFII機制是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到境内投資的資格認定制度。
    中文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外文名: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部門機構: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 符合:《管理辦法》 時間: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定義

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和地區,實現有序、穩妥開放證券市場的特殊通道。包括韓國、中國台灣、印度和巴西等市場的經驗表明,在貨币未自由兌換時,QFII不失為一種通過資本市場穩健引進外資的方式。

在該制度下,QFII将被允許把一定額度的外彙資金彙入并兌換為當地貨币,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包括股息及買賣價差等在内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後可轉換為外彙彙出,實際上就是對外資有限度地開放本國的證券市場。

QFII是一國在貨币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

這種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若要進入一國證券市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得到該國有關部門的審批通過後彙入一定額度的外彙資金,并轉換為當地貨币,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

内容介紹

第一條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産規模等條件:

(一)基金管理機構:經營資産管理業務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産不少于50億美元;

(二)保險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證券資産不少于50億美元;

(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30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10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産不少于100億美元;

(四)商業銀行: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産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證券資産不少于100億美元;

(五)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産不少于50億美元。

第二條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附件1);

(二)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2);

(三)投資計劃書;

(四)資金來源說明書;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八)公司章程(複印件);

(九)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

(十)最近3年經審計的财務報表;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應當出具該法定代表人對其授權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表人是指經申請人董事會授權或按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符合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可以代表申請人辦理合格投資者境内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會主席或者首席執行官等)

該授權委托書以及第一款規定的第(六)、(七)、(八)項文件須經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定認可的公證機構或律師出具公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在人民币特殊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内向證監會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第三條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長期有效,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除外。

第四條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附件3);

(二)托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同意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内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批複(複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内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彙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五、合格投資者托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彙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托管人職責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應當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後3個工作日内将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彙局備案。

第六條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國家外彙局批準的人民币特殊賬戶一一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并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第七條

七、合格投資者應當以自身名義申請開立證券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産管理服務的,應當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合格投資者應按要求報告名義持有人賬戶内權益擁有人的投資情況(附件4)。

第八條

八、合格投資者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險資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投資資金等長期資金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賬戶名稱可以設置為“合格投資者+基金(或保險資金等)”。

賬戶資産屬“基金(保險資金等)”所有,獨立于合格投資者和托管人。

第九條

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内,可以投資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債券;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權證;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第十條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内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一、境外投資者的境内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二、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三、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複印件;

(二)證券賬戶卡原件或複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說明)。

十四、合格投資者作為名義持有人,可以根據其名下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進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十五、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申請表

2.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申請表

4.名義持有人賬戶季度報表(内容及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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