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

金融術語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将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中文名:金融詐騙 外文名: 适用領域:金融學 所屬學科:金融學 屬于:金融術語

概述

在為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确定的判斷标準中,将控制條件作為第一層面的判斷标準(即通過對行為人控制或者準備控制他人财物的行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認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條件作為第二層面的判斷标準(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财物完全脫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為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中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共包括8個具體金融詐騙犯罪,隻有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和第193條的貸款詐騙罪分别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該兩罪的構成要件,而其餘6個具體金融詐騙罪即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均未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構成要件。那麼,是否這6個金融詐騙罪的構成在主觀上不需要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要件呢?對此,學界和實務部門基本上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為肯定說或必要說,認為這6個罪無一例外地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要件的。

理由是:

(一)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派生出來的,既然普通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要件的,理所當然,它們也不能例外。

(二)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罪之所以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為了與其他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騙貸行為劃清界限,需要将非法占有為目的明文加以規定。而其餘詐騙罪一般對非法占有不作規定,是因為“不言自明”的,對這些犯罪,條文都使用了“詐騙活動”一詞,表明了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種觀點為否定說或不要說,認為這些金融詐騙罪的構成無須有非法占有目的。

理由是:

(一)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中國刑法在第192條和第193條寫明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在其他金融詐騙罪條文中未寫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并不是立法的疏漏。相反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他金融詐騙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各該罪的構成要件。金融詐騙罪雖然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是刑法将其歸入“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中,表明了金融詐騙罪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秩序,而不是侵犯财産,隻要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金融秩序,即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構成金融詐騙罪。

(二)打擊犯罪的需要。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金融詐騙犯罪,雖沒有侵犯公私财産所有權,但這種行為對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有着非常嚴重的危害,對這種行為不以犯罪論處,是不利于維護國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的。

構成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産所有權,為複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隐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産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别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确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于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隐匿财産,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隐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産、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财産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相關法規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彙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五)彙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彙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使用僞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财産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别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構成特征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産所有權,為複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隐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産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别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确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于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隐匿财産,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隐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産、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财産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詐騙物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确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确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将詐騙财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财物而收取的,屬于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3、對多次進行詐騙活動,并以後次詐騙财物歸還前次詐騙财物,在計算詐騙财物數額時,應當将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照實際為換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将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同上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彙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

(五)彙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彙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

使用僞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同上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财産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别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種類

集資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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