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

經濟學術語
可支配收入,全稱“國民可支配收入”或“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個人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内實際得到的可用于個人開支或儲蓄的一部分收入。它通常等于個人收入扣除向政府繳納的所得稅、遺産稅、贈與稅、不動産稅、人頭稅、汽車使用稅以及交給政府的非商業性費用等以後的餘額,也是用來衡量一國生活水平變化情況的重要指标。
    中文名:可支配收入 英文名:Disposable income 解釋: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類型:概念 測算方式:宏觀角度、微觀角度 簡稱:DI

闡述

可支配收入就是拿到手的收入。即工資收入中扣除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剩下的那部分。扣除它們後所剩下的錢是可以随意支配的。我們知道“國内生産總值”GDP是反映一個國家最終生産成果的總量指标,而“國民可支配收入”NDI是衡量一個國家最終所得收入的總量指标,GDP代表的是生産總量;NDI代表的是收入總量。因為,一國的GDP要經過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最終才能形成一國的NDI,生産總量并不等于收入總量,通常情況下發達國家的NDI往往大于GDP,而發展中國家NDI往往小于GDP,這反映了生産和收入之間的分配關系,因此,它是觀察和分析國家之間、地區之間、以及部門和人群之間收入如何分配的最重要的經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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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算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家庭總收入中包括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這些屬于國家先發後征或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必須予以扣除,餘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國民可支配收的測算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定義。n

宏觀角度

從宏觀核算角度:國民可支配收入=國内生産總值+生産要素淨收入+經常性轉移淨收入。

①生産要素收入=勞動者報酬收入+各項财産性收入;

②經常性轉移收入=補貼收入+贈予收入+無償轉移。

微觀角度

從微觀統計角度:國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具體解釋見統計指标說明。

計算公式:

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

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淨收入、财産性收入(如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農村住戶調查方案: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農村住戶獲得的經過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後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可用于住戶的最終消費、非義務必支出以及儲蓄。

計算方法:農村住戶可支配收入=農村住戶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稅費支出-生産性固定資産折舊-财産性去出-轉移性支出-調查補貼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居民家庭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财産稅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

現實數據

2011年數據n

财政部2012年7月11日公布數據顯示,2011年個人所得稅3633.07億元,完成預算的116.4%,高于預算主要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過預計,相應增加了個人所得稅收入。統計發現,目前31省區已經公布了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國平均水平21810(元)。其中,上海36230(元)、北京32903(元)、浙江30971(元),占據前三名,甘肅墊底14989(元)。從增幅來看,海南增幅最高,達17.9%。n

2012年數據n

2012年七月底全國已有26個省份公布了2012年上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國平均水平13279(元)。其中,上海20689(元)、浙江18802(元)、北京18154(元),占據前三名,青海7848.41(元)墊底。n

意義

可支配收入是一個人、住戶或家庭可以花銷或儲蓄的稅後總收入。消費者的收支模式是很有價值的人口統計因素,雖然它與人均GDP、人均收入、消費物價指數、經濟周期等概念混雜一起而難于準确計算,但它對消費力或購買力的影響則是顯而易見的。

基于城鄉居民收入抽樣調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統計數據是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重要的基礎數據之一,它不僅是衡量國家和各地區居民生活水平的基本指标,而且在宏觀經濟學理論及實證研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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