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法律術語
共同共有,是指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财産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産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共同共有财産的使用、處分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緻。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一般認定無效。共同共有财産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财産關系,以及個人合夥和企業之間的聯營,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财産的形式。[1]
  • 中文名:共同共有
  • 外文名:Co ownership
  • 特點:共有人對共有财享有權利義務
  • 種類:夫妻共有财産家庭共有财産
  • 特征:兩個以上的人财産享有所有權

特點介紹

共同共有的特點是幾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财産的全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隻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财産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者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對共同所有的财産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例如:夫妻結婚後,共同購買的電視機是共有财産。即使夫妻中一方沒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購買的。夫妻雙方對這個電視機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權。這種權利隻有在離婚時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間也平等地承擔義務,對外共同負連帶責任。例如個人合夥,各合夥人都可以對義務人行使全部權利,同樣,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有償還能力的合夥人追償。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的數額時,該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種類

共同共有的發生,可以基于權利主體的一定的人身關系,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和共同繼承關系。共同共有的類型主要有三種。

(一)夫妻共有财産

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産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範圍内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隻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财産,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财産。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産生活而産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财産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繼承的财産

共同繼承的财産,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産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産享有共有權的财産。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另外,除了以上三種因婚姻家庭關系産生的共同共有外,現代法律認為基于合夥關系産生的合夥共有财産的性質,無論是合夥投資還是合夥積累,無論是營利性合夥的财産還是非營利性合夥的财産,都是共同共有财産,在該财産之上構成的關系,是共同共有關系。

注意問題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産時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①在處理家庭共有财産時,首先要區分哪些财産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創造的财産,這些财産屬于家庭共有财産的性質;哪些财産是父母多年積蓄和購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财産,這些财産不是與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财産,隻能由父母自願分割贈與給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作為家庭共有财産進行分割;哪些财産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個人财産,這些财産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财産。隻有在嚴格分出哪些财産屬于家庭共有财産後,才可以對這些财産處分。對其他家庭成員所有的個人财産不能處分。如果出賣、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家庭共有财産,除了要先區别财産是否屬于共有财産,還要在全體共有人協商一緻後才能處理,沒有協商一緻的處分行為無效。

②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财産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協商,取得一緻意見後再行處分,但并不是說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财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緻後進行處分。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财産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事後不能以自己未曾參與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

③共有關系性質不明時的推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主要區别

二者成因

共同共有的成立,須以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共有人的結合關系,而共同共有人則存在這種關系。

享有權利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對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共有人之間的彼此限制相對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因此原則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後,方可行使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權利。

分割限制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時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各共有人則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應用管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需獲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而對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為和簡易修繕,則可以單獨進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處分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則沒有應有部分的處分可言。

存續期

按份共有就其性質而言,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關系,因此其共有關系具有短暫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間關系相對比較穩定,因此存續期間較長。

特征

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對同一項财産享有所有權。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産生,以共同關系存在為前提。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屬于甲、乙兩人所有。在這一點上共有與其他财産所有權形态不同,它的主體是多數人,而不是單一主體。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産不分份額。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由各個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權,而是由各個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但是,共有人對于自己權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約。

共有和公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有财産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各個共有人依法律的規定或約定享有所有權,他們是共有财産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則不同,公有财産的主體是單一的。在我們國家,國家所有的财産和集體所有的财産,都是社會主義公有财産。國家财産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隻有國家才能代表全體人民享有國家财産所有權,任何一個公民、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集體組織财産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組織,隻有集體組織才享有集體組織财産所有權,集體組織的任何一個成員都不享有這種權利。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種類的所有權,而是同種類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間的聯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組織、集體組織、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進行各種協作,如聯營,都會産生共有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97條确認了兩種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關系适用于非常廣泛的領域,它對促進專業化協作的發展,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便利人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共有财産關系的産生,大緻有兩種原因:一是法律直接規定産生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依合同約定産生的,如3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輛汽車,以合同約定各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除了一般的共有形态以外,還有準共有。

準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一般地說,現代各國物權法中關于共有的規定,是專門對所有權的共有狀态而言的。但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着大量對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如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擁有他物權、知識産權、債權等。因而各國物權法在規定了共有制度以後,大都設有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準用共有的有關規定。

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在準共有時,究竟應當适用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規定,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數人基于某種共同關系而共有一财産權時,應準用共同共有的有關規定,其他則應準用按份共有的有關規定。

準共有的标的隻限于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身份權)不可以為準共有的标的。

内外關系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對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某個或某些共有人有權代表全體共有人管理共有财産時,則該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對共有财産進行管理。例如家庭共有财産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員中推舉出一人為之,而不必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進行。但是,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一般是無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财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人賠償。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對于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應當共同負擔。

共同共有人因經營共有财産對外發生的财産責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全體共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共有在共同關系存續中,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同時,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着更密切的關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樣轉讓自己的份額(這種份額是潛在的)。

共同共有的消滅主要是因共同關系的終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關系終止引起夫妻共有财産關系的消滅。同時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滅,如共有物滅失、轉讓給他人等。共有财産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财産的貢獻的大小,适當照顧共有人的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除此之外,分割共同共有财産還應遵守法律關于該共同共有關系的規定,如法定繼承中分割共同繼承的遺産,應按照法律規定的遺産分配原則進行。至于分割方法,共有人在不損害共有物價值的前提下,可以選擇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方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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