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

違法行為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價格欺詐行為主要體現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價格承諾三個方面。2015年發改委嚴打價格欺詐,出台禁止價格欺詐新規,明确電商連帶責任,首頁虛構商家低價等将被視為欺詐主體。
    中文名:價格欺詐 外文名:price of fraud 别名: 觸犯法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别稱:欺騙性價格表示 全稱:價格欺詐行為 實行時間:2002年1月1日

知識簡介

構成行為

價格欺詐的13種行為

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标價簽、價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标準等有關内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标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标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标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标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将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表現形式

價格欺詐的10種表現形式

根據國家計委在各地在禁止價格欺詐市場檢查發現的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10種表現形式:

1、虛假标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标價簽上标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并且稱其标價簽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标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标價簽上标明産地是“意大利”,而實際産地是廣東省。

如某酒店采用兩套标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标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标價簿結算,某顧客點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肴的價格高于提供的标價簿所标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号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隻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

4、虛誇标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于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于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着位置标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

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隻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标價為1798元。寬松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标價1030元。

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标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了一斤肥牛後,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标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标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采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隻能附等值人民币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内循環消費。

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标價簽标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

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後并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後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

如某機電産品商店将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 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

處罰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變相提高價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擡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質量的;

(三)偷工減料,短尺少秤,減少數量的;(四)變相提高價格的其他行為。

典型案例

2012年8月15日,京東商場宣布針對蘇甯易購展開電商價格戰,之後國美電器等商家加入。京東号稱零利率,蘇甯、國美号稱最低價。

這場價格戰不僅引起了消費者的注意,也引起了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的注意。

消費者稱京東商場将原價上調,然後在做促銷,很多促銷商品價格高于價格戰前,并且很多低價商品在價格戰剛開始就顯示無貨。

2012年9月初,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局對電商8月15日的“電商價格戰”展開調查。發改委初步認定電商價格戰中,京東商城、蘇甯易購和國美電器及旗下網上商城涉嫌存在價格欺詐:促銷價高于原價;未完全履行價格承諾;拿自己獨有的産品參加比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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