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

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針對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知名網絡交友網站世紀佳緣發布的《2010-2011年中國男女婚戀觀調查報告粉皮書》,其理性剖析婚姻的種種新觀念引發市民熱議。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将成女人擇偶新寵。
    中文名:新婚姻法 外文名: 别名:婚姻法 名稱:新婚姻法 法律類型:婚姻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時間:1981年1月1日 主要内容:家庭關系、離婚、财産 性質:法律

簡介

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

針對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昨日,知名網絡交友網站世紀佳緣發布的《2010-2011年中國男女婚戀觀調查報告粉皮書》,其理性剖析婚姻的種種新觀念引發市民熱議。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将成女人擇偶新寵。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4月28日

調查

根據該調查,對于“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達75%,而女性比例則隻有38%。這個調查結果說明,女性在婚戀選擇中常以弱者自居,覺得男方購房理所應當。這次新的婚姻法出來後,第一印象便是,女人通過婚姻和一紙法律文書搞定房子,變得越來越不靠譜了。

“首先不可能通過結婚獲得男人房産的所有權;其次婚後沒付首付即使共同還款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權。女人要有自己的房子,要麼自己買,要麼讓丈夫變更房産所有權或寫上共同名字。”世紀佳緣CEO、情感專家龔海燕認為,其實這也是對女人的一次集體警醒:女人是時候該真正的自主和獨立了。

市民王小姐今年10月即将邁入婚姻殿堂,新房是男友家一次性付款購買的,對于今後即使離婚也不可能分到房産權,她一點也不在意:“我自己有不錯的工作,不盯着那份錢。再說,結婚又不是為了分房!悉心經營家庭關系、和和美美過好今後的小日子才是重點。”

該調查還顯示,大部分網友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後,擇偶觀念也開始産生動搖:婚前用父母錢購房的男人,優勢無存;沒房的男人,未來能買房的,婚姻需求将得到極大解放,他們再次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接受女人的選擇。

“這很考驗女人的眼光,潛力股将成為擇偶市場裡的佼佼者。”龔海燕認為。

年過三十後,市内一家網絡公司的白領蘇蘇依舊堅持自己的“擇偶标準”:受過良好教育,有一份有前途的工作,有責任感。“父母擇婿往往首要考察男方家庭是否有錢有房,現在看來,這觀點真的過時了。”蘇蘇坦言,為此,她拒絕了很多次父母安排的“最佳女婿”的相親會,依舊尋尋覓覓和自己心靈契合的“他”,和“他”一起奮鬥、一同開辟的新生活成為她對今後幸福的描畫。

該調查認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房子“誰買就歸誰”似乎有些過于簡單,假定感情破裂,那麼婚姻内女方原來抱着“沒有人了,還能落下點财産”的想法将會破滅,這隻會讓婚姻中的女人出于安全感,更多與男人争搶社會地位和資源,所以全職太太會變少。面對家庭、職場的雙重壓力,女人結婚的動力也會減弱,晚婚、不婚者也可能增多。

“我以前總夢想着,結婚後可以成為全職太太。”河西某高校大三學生小莉坦言,去年暑期,她曾參加過一些社會招聘,工作的辛苦和賺錢的艱難都讓她對于邁入社會心有餘悸。但看到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後,她曾經的目标開始動搖;“與其面對一份沒有保障的未來,還不如現在自己辛苦點,命運畢竟掌握在自己手裡。”

《婚姻法解釋三》内容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确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财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确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财産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确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确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财産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産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财産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财産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财産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将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确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财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産,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産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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