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的職責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假釋考驗期内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
二、在假釋考驗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釋考驗期内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
在假釋考試期内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内,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