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

假釋考驗期

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1]刑法第83條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釋。”可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肯定低于總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文名:假釋考驗期 外文名:The probation period 别名: 屬性:提前釋放 法律:《刑法》

監督機關的職責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假釋考驗期内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

二、在假釋考驗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釋考驗期内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

在假釋考試期内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内,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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