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當受騙

上當受騙

漢語成語
因信假為真而被欺騙、吃虧。歇後語:呂布戲貂蟬——上當受騙。
  • 中文名:上當受騙
  • 外文名:jump at the bait 
  • 拼音:shàng dàng shòu piàn
  • 用法:作謂語、賓語
  • 感情色彩:貶義成語
  • 注音:ㄕㄤˋ ㄉㄤˋ ㄕㄡˋ ㄆㄧㄢˋ
  • 結構:聯合式

釋義

因信假為真而被欺騙、吃虧。

出處

陸文夫《微弱的光》:“這九年也沒有完全浪費,思考了不少問題,不再那麼容易上當受騙。”

例句

劉心武《鐘鼓樓》第五章:“他确實感到上當受騙了。”

九條注意事項

一、在簽訂合同以前,經營者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審查身份就是查對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和真實存在。審查履約能力就是要查清對方現有的、實際的、真實的經營情況。

二、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内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

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那麼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如對方僅系企業的業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合同書、業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以及财産擔保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切忌僅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合同專用章等不全面、不規範的文件就與其簽訂合同。同時也應該從根本上杜絕那種僅憑老關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紹就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做法。

三、簽訂合同時應當嚴格審查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條件的不妨向專業人員咨詢。根據合同詐騙的特點,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規範、明确,便于履行。對于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别是關于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質量标準、結算方式、貨物價格的約定更要力求表達的清晰、明确、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兩可,給合同以後的履行埋下隐患。

四、約定信用監督條款(CS條款)。CS條款分為一般CS條款和特殊CS條款,在合同約定信用條款的方法是,即在合同中直接加上CS條款。本合同遵循誠信的原則簽訂并執行,一方失信違約的,另一方有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在國際信用監督網和其它媒體進行公開投訴;也有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永久曝光規則》,将失信違約事實在國際信用監督網和其它媒體上永久曝光。

特殊CS條款詳見第四章。人們都怕曝光,騙子也不例外,因為一旦被曝光,将會影響他繼續騙人。約定CS條款,可以利用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争議解決機制解決問題,在實踐中将大大減少受騙的機會。本條款必須保證對方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與營業執照的複印件是真實的。

五、約定違約條款。違約條款是明确約定違約的責任,為将來可能的訴訟與維權打下良好的基礎。違約條款中可以明确約定違約金或欠款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違約10萬元。

六、約定争議管轄權條款。争議管轄權條款的約定用于避免對方精心設計的司法陷阱。一些騙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經營了良好的社會關系,利用地方保護主義逃避法律制裁。

七、明确合同簽訂地。很多精心設計合同糾紛從實質上看都是合同詐騙,都涉嫌構成犯罪。對于涉嫌經濟詐騙案件的受害人,首先應當到公案機關報案,而不是到法院訴訟,因為法院一經受理,合同詐騙案件就變成了普通的經濟糾紛。但是,一些騙子們往往精心設計管轄權,使人們到本地公安機關報案時,發現本地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合同簽訂地條款的約定,對于追糾騙子的刑事責任和挽回自身經濟損失有着重要的意義。

中國的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合同詐騙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的履行地點。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對方的所在地,所以沒有意義。隻有約定合同簽訂地點。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簽訂地注明為本地或作為最後一方簽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權。

八、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作為銷售的條件,供應商可以規定保留貨物的法定所有權,直到購買者付清全部貨款後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在英國,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被稱為羅馬爾帕條款,它源自于1976年的一個重要的法庭判例,這個判例被全世界廣泛應用。所有權保留條款可以有限的預防對方的破産清算風險,随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規範,破産清算也會漸漸增多。但是,所有權保留條款也有其局限性:

1、不能應用于提供服務的将易,除非貨物作為服務的一部分而提供;

2、供應商不能要求歸還已經制造成其他産品的貨物,比如:磚已經造成了房子情況;

3、供應商不能對已經被對方出售的貨物主張所有權,比如:超市已經将商品賣出;

4、供應商必須能夠識别貨物,并能證明為原物。

九、約定擔保條款。當然,合同的當事人并不是總有能力和意願提供擔保的。我們在這裡提及擔保條款,隻是提醒合同的當事人不要忘記争取促使對方提供合同擔保,畢竟,有擔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約定擔保條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進行,否則,可能會造成擔保條款的無效。約定擔保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應審查擔保人是否有擔保資格。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内提供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2、用财産抵押時,應審查财産是否可以抵押。下列财産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産。

3、用下列财産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産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産抵押的,為财産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當事人以其他财産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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