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聊城于歡案

4·14聊城于歡案

2016年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
4·14聊城于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時,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在蘇銀霞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将蘇銀霞按進馬桶裡,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并沒有得到幫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蘇銀霞的兒子于歡目睹其母受辱,從工廠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緻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緻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中文名: 外文名: 發生地點: 當事人:于歡 受辱者:蘇銀霞 緻死者:杜志浩 地 點:山東省聊城冠縣 最終判決: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 事件類型:辱母殺人

案件背景

債務糾紛

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示,蘇銀霞已被三次列入這一“黑名單”。其中的兩次系不能履行與仲利國際的案件判決引發,立案時間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時間為2017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華君100萬元的借貸案件,蘇銀霞亦敗訴,判決已生效。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資深民商事律師許紅亮對記者表示,根據最高法出台的《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要求,進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當事人,銀行不得向其發放貸款。蘇銀霞被列入了這個名單,因此肯定不能獲得銀行貸款。失信“黑名單”向全社會公開,一般性質的民間借貸向外借款時,也會參考該名單,一旦進入這個名單,向一般性的民間借貸去借款,也很難獲得成功。因此,蘇銀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銀行貸款來償還其他債務,一般性的民間借貸也幾乎對她關閉了大門,為了償還債務,她隻能轉向吳學占的高利貸。

涉案人物

蘇銀霞:企業家,債務人。

吳學占:地産公司老闆,債權人。

杜志浩: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被于歡刺死者。

于歡:蘇銀霞兒子,因母親被催債人羞辱而刺死催債人杜志浩。

案件經過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案發前一天,吳學占在蘇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将蘇銀霞按進馬桶裡,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并沒有得到幫助。

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于歡,連同一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債人員圍堵并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并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将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于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于歡的姑媽于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随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隻有死路一條。”于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于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沖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緻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緻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案件審理

一審判決

此案一審由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被告人于歡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合并審理。

聊城中院随後做出判決: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聊城中院認為,被告人于歡面對衆多讨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确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緻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歡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歡所犯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當承擔與犯罪結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讨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于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從輕處罰。

高檢介入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山東省聊城市于歡故意傷害案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并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于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将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渎職行為,将依法調查處理。

審查幹警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第一時間成立由反渎等部門組成的專門調查組,通過實地查看現場、詢問現場證人、調取分析處警現場視聽資料、調取110接處警記錄、查閱卷宗材料、提審在押人員、詢問處警人員等,依法對于歡案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渎職行為開展調查。2017年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布于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

經調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時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接報警電話後,民警朱秀明(女,26歲)帶領兩名輔警攜帶執法記錄儀迅速趕到冠縣源大工貿公司現場,對現場十餘名讨債人員采取口頭制止和警告措施,針對現場人員衆多、警力不足的情況,及時撥打電話請求增援,在離開接待室中心現場後,繼續在廠區聽取知情人員反映情況,于歡傷害行為發生後及時收繳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證據。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當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山東省檢通報後,2017年5月26日當天,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官方網站發布處分決定稱,經查,2016年4月13日,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帶領民警王斌、張憲超、輔警趙一鳴在處置蘇銀霞警情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

2016年4月14日,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帶領輔警宋長冉、郭起志在處置源大工貿公司警情時,在多名讨債人員限制蘇銀霞、于歡母子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對現場局勢穩控不力。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正科級偵查員劉曉林對分管聯系的崇文派出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工作指導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經研究并報冠縣縣委、縣政府批準,決定給予劉曉林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楊軍黨内嚴重警告處分;對崇文派出所所長栗彥峰誡勉談話;給予郭增金黨内警告處分;給予朱秀明黨内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分别給予王斌、張憲超警告處分。冠縣公安局決定對趙一鳴通報批評,對宋長冉、郭起志予以辭退。

高檢答疑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法庭審理結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于歡案件的調查工作情況。

答:山東聊城于歡故意傷害案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曹建明檢察長、孫謙副檢察長立即作出指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出工作組趕赴山東開展調查工作,并向社會作出回應。

自3月26日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先後赴冠縣、聊城、濟南等地,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工作。一是聽取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和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彙報,審閱了全部卷宗材料。二是實地查看案發現場。通過測量現場距離、繪制現場示意圖、訪問在場人員等方式,盡可能還原案發時當事人所處位置,為準确認定事實、界定責任奠定基礎。三是複核主要證據。圍繞案件事實和輿論關注焦點,提審上訴人于歡2次、複核主要證人19人、調取重要書證50餘份。

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四是核查關聯案件。對輿論同時關注的吳學占等人涉黑、蘇銀霞等人涉嫌集資詐騙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組聽取了辦案單位的彙報,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并已責成山東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認真調查,依法處理。五是組織專家論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于歡案涉及的法律适用等問題進行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

記者:在庭審中檢察機關是如何認定于歡行為性質的?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認為,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于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讨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一審認定有遺漏;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案,檢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闡述了檢察機關的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組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見。

1.從防衛意圖看,于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這是正當防衛的目的性條件。合法的權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還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其他合法權益。本案中,于歡在認識到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正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一審判決書認為,“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其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這一法律評價雖關注到生命健康權,但忽視了對于歡及其母親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對正當防衛保護對象的錯誤理解。

2.從防衛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性、複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這裡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為,也可以是一般違法行為,包括對非法拘禁,公民可以進行防衛。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蘇銀霞高利貸借款的直接債權人,而是被趙榮榮糾集前去違法讨債。

對讨債一方的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整體把握。在案證據證實,讨債方存在持續進行的嚴重不法侵害行為,按時間順序可分三個階段:

一是2016年4月1日趙榮榮等人非法侵入于歡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歡住宅家電等物品搬運至源大公司堆放,吳學占将蘇銀霞頭部強行按入馬桶。

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當晚民警處警,讨債方采取盯守、圍困等行為限制剝奪于歡、蘇銀霞人身自由,實施辱罵、脫褲暴露下體在蘇銀霞面前擺動侮辱等嚴重侵害于歡、蘇銀霞人格尊嚴的行為,采用扇拍于歡面頰、揪抓于歡頭發、按壓于歡不準起身等行為侵害于歡人身權利,收走于歡、蘇銀霞的手機,阻斷其與外界的聯系,在源大公司辦公樓門廳前燒烤飲酒擾亂企業生産秩序;

三是從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至于歡持刀捅刺之前,讨債方持續阻止于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強迫于歡坐下,并将于歡推搡至接待室東南角。這三個階段的多種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且不斷升級,已經涉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和對人身的侵害行為。面對這些嚴重的不法侵害行為,于歡為了制止這些不法侵害,反擊圍在其身邊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衛的前提。聊城市檢察院起訴書沒有認定作為防衛起因,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書認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錯誤的。

3.從防衛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适時,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性條件。本案中,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是案件的轉折點。民警處警本應使事态緩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證據證實,杜志浩一方對于歡的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進一步升級。在蘇銀霞、于歡急于随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杜志浩一方為不讓于歡離開,對于歡又實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強制行為,并将于歡強制推搡到接待室的東南角,使于歡處于更加孤立無援的狀态。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累積升高,于歡面對的境況更加危險。

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将會更加嚴重。于歡在持刀發出警告無效後,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一審判決書認定“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顯然是對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錯誤的判斷,這也是在認定事實不全面情況下得出的錯誤認定。

4.從防衛對象看,于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防衛行為,這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性條件。這裡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實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歡持刀捅刺的對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四人。在案證據證實,這四人均屬于參與違法讨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杜志浩還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實施了污穢語言辱罵和暴露陰部、扇拍于歡面部等嚴重侮辱行為。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證實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三人對于歡母子有言語侮辱和暴力毆打行為,但他們圍擋在于歡身邊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後仍然沒有走開,同樣限制了于歡的人身自由,于歡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5.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的适度性條件,也是區分防衛适當與防衛過當的重要标準。衡量必要限度時必須結合不法侵害的行為性質、行為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進行綜合考量,既不能簡單以結果論,也不能一出現死傷結果就認定是防衛過當。

本案中,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采取的反制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傷亡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首先,于歡不具備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特殊防衛,其适用前提是防衛人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實施防衛行為。本案中,雖然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權遭受限制乃至剝奪、人格尊嚴權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體健康權遭受輕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後均未遭遇任何針對生命權嚴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其所采取的防衛行為是否正當,不得适用特殊防衛阻卻刑事責任的法定評判标準。

其次,本案屬于違法逼債激發的防衛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錢要回,手段相對克制,沒有暴力毆打于歡母子的意思和行為;讨債一方(李忠)對杜志浩脫褲暴露下體的行為給予了制止;當于歡捅刺杜志浩、程學賀後,嚴建軍、郭彥剛、麼傳行等人圍站在于歡身邊,也沒有明顯的暴力攻擊。最後,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比明顯不相适應。

本案中,于歡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擺脫困境,使用緻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傷、一輕傷的後果,其行為結果明顯屬于“重大損害”。從不法侵害行為看,雖然加害人人數衆多但未使用工具,未進行嚴重暴力攻擊,于歡身上傷情甚至未達到輕微傷程度;從防衛緊迫性看,出警民警已到場,雖然離開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尋找報警人、了解情況,從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門前警車及警燈閃爍;從防衛行為保護的法益與造成結果體現的法益衡量看,要保護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造成結果體現的法益是生命健康,兩者相比不相适應。

從防衛行為使用的工具、緻傷部位、捅刺強度及後果綜合衡量看,于歡使用的是長26厘米的單刃刀,緻傷部位為杜志浩身體的要害部位(肝髒),捅刺強度深達15厘米,造成1死2重傷1輕傷的嚴重後果,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記者:檢察機關為什麼不在庭審前公布本案的具體意見?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通過深入細緻、全面客觀的調查、審查和廣泛聽取意見,形成了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這個意見是依據調查和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依法慎重作出的。不提前公布,主要是考慮到本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二審庭審過程中,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出席二審法庭的檢察官需要結合庭審舉證、質證情況,當庭發表意見,這體現了依法按程序辦事的基本要求。二審法院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依法作出公正判決,使二審庭審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記者:山東省人民檢察院5月26日通過官方微博發布了于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檢察機關為什麼認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這是輿論關注的一個焦點,也是我們調查工作的重點之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先後詢問了所有處警人員和主要的在場證人,提取了執法記錄儀、處警記錄等重要物證、書證,反複查看了案發地——源大公司的廠區監控錄像;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渎職侵權檢察部門也對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渎職犯罪問題進行了專門調查。經過調查,我們的結論是,案發當晚處警民警并不涉嫌渎職犯罪。

檢察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是:2016年4月14日晚22點07分許,山東源大工貿公司員工報警稱“有人打架”。22點17分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帶輔警2人到達現場。處警民警聯系報警人,電話未能接通。民警發現公司辦公樓一層接待室聚集多人,遂進入接待室進行詢問。室内雙方均表示沒有報警并各執一詞,民警警告在場人員不準打架。于歡的母親蘇銀霞提出可能是外面員工報的警,民警于是準備出去尋找報警人。

蘇銀霞母子打算與民警一同離開接待室,被讨債人員阻攔,民警再次警告不準動手。22點22分許,處警人員走出房間,源大公司員工(非報警人)上前向民警反映情況,民警聽取情況并給副班民警打電話,通報“現場很多要賬的,雙方說的不一樣,挺亂的”,通話記錄和電話回聲錄音證實,副班民警表示馬上開車過來增援。民警再次安排輔警“給裡面的人說不能打架”。22點23分許,處警民警進入警車商量要不要給領導打電話,商量的結果是先不打,約40秒後處警人員下車往室内走,源大公司兩名員工(仍不是報警人)繼續向民警反映情況。

22點25分許,接待室突然傳出吵鬧聲,民警聞訊跑進室内,發現有人受傷、于歡手裡拿着刀,民警立刻将刀收繳、将于歡控制住,同時安排打120電話,傷者同伴表示開他們自己車去醫院更快。民警随後對現場及證據做了保護和固定。22點35分許,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副班民警是從家中趕過來,大約在接到電話12分鐘左右,這個速度也是比較快的。另外,公司廠區監控錄像顯示,警車到達現場後未再有任何移動。

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工作程序迅速開展了處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的問題。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于歡案引發廣泛輿論關注,始于媒體報道,體現了輿論對司法的監督。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和真誠歡迎新聞媒體對檢察工作的監督,在今後的工作中将更加自覺地接受輿論監督,把輿論監督轉化為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動力,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

二審開庭

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表示,将在該案二審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監督職責。對社會公衆關注的于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将依法予以審查認定。成立由反渎、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渎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22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一案。經過一天的庭審,參加訴訟各方充分發表意見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2017年5月27日8時20分許,當事人近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代表等旁聽人員進入法庭。審判長吳靖宣布開庭。吳靖介紹稱,對吳學占等人涉黑、蘇銀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被害人杜志浩的親屬是否幹預辦案、處警民警是否存在不作為等事項,已由有關部門依法、依歸調查處理,不作為二審開庭審理的重點。

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各方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法庭調查。于歡之母蘇銀霞、被害人杜志浩鄰居杜建崗等作為證人,就與案件相關的諸多細節,以及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出庭作證。

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上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均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于歡做了最後陳述。随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将擇期宣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

二審宣判

2017年6月23日,于歡案二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

社會影響

社會輿情

讓于歡案成為全民法治共享的良好開端。

輿情是輿情,法律是法律。兩者之間不能混淆,但兩者之間并非天然對立,民意執念的樸素正義,應該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納空間。

在公衆一邊倒地同情“辱母殺人案”的時候,我們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義理據,或者做出正義的修訂。

——澎湃新聞《社論·辱母案:期待“正義的理據或修訂”》

捍衛公平正義,公檢法都有責在身。辦案者也隻有讓民衆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經得起法治考驗、時間檢驗。而該案引發輿情一邊倒,說明公衆從中感受出來的公平正義分量,離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的“讓群衆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仍有不短的距離。

就此案而言,判決時如能給正常的人倫情理留下必要空間,能考慮到當面淩辱自己母親導緻的精神痛苦,那判決勢必會被更多人認同。如今于歡已提出上訴,期待山東高院的判決能傳遞人倫情理的溫度。

——新京報《“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給人倫留空間》

警察來了直接進接待室,我以為和往常一樣,跟他們說說就不再鬧了。我看到警察離開,就在車頭攔住車,說你們不能走,你們走了十幾個人侮辱他們兩個,要是出了人命怎麼辦?這時我抓了一個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說:“别告訴我,告訴我幹什麼”,有一個司機已經上車了,下面這一個人就說下來吧,去看看,我和警察一起進大廳,剛到大廳台階,一個人出來,就聽着說“開車開車,小子來精神了,撓了我了(刺到我了)”……

“警察一進接待室,于歡和他媽媽都站起來了,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沖,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這時那些人就把他們堵在屋裡,截住他,把于歡按到沙發上揍了一頓。”

——《華西都市報》頭版《“刺死辱母者”姑媽:未看見刺殺場面,因正在阻攔警察離開》

律師殷清利介紹,2月于歡被判無期後,他的母親和姐姐到處訴求,但因“非法集資”問題,兩人都被抓了。後來于歡的姑姑找到了他,“當時他家人已經完全慌了,不知道該幹什麼”。殷清利決定,二審将為于歡做無罪辯護。不過他也說,因為一審辯護律師不讓他複印材料,他為穩妥起見,在上訴狀中寫了防衛過當,“但在二審中我肯定會堅持正當防衛辯護,對方人多勢衆,于歡他們就一對母子,之前對方連續侮辱、毆打、限制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這種行為随時面臨升級,危害到于歡母子的生命安全。”此外,據殷清利介紹,案發當天參與讨債的人因為涉黑被專案偵查。

——北京青年報《“刺死辱母者”二審代理律師:案發當天讨債人因涉黑被偵查》

在很多人看來,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于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沖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也正是因此,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的關系、條文與人情的關系、法律與倫理的關系。

——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衆号《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上訴,期待在即将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

——中青評論《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請給公民戰勝邪惡的法律正義》

讨債者杜志浩當着兒子面淫亵母親的做法,高利貸高到可怕的利息,還有相關執法人員的出警處置措施,會成為輿論炮火對準的靶心,也是因為,這些突破底線之舉是跟踐踏尊嚴連在一起的,并合成了我們生活環境的不确定因素,激起了我們的切身痛感。

都說“法律不可遠離‘看得見的人情’”,而那些公共發聲,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見的人情民意。

這并不是說,法律就該遷就和盲從民意,看輿論“臉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獨立公正的同時,也要接受輿論監督,經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個判決在“法律公正”“人本關懷”等指針上與普遍的民意脫節,那我們是否應該反思,是不是有些環節出了問題。

——新華每日電訊《“刀刺辱母案”評論上億條,請珍惜民意》

近日,備受社會關注的于歡故意傷害案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庭審實況,成為近年來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的又一案例。

于歡案引發輿論關注,源于媒體的一篇報道。兩個多月前,于歡案進入公衆視野,由于信息不夠充分,事件迅速引起巨大争議,以至于有人說,“評論太多了,事實不夠用了”。的确,缺乏事實支撐的輿論轟鳴,隻能讓原本并不複雜的刑事案件變得模糊起來,讓真真假假的說法乃至猜測滿天飛。而查明事實真相,法庭庭審才是最好的平台。随着二審法庭調查的深入,于歡案的來龍去脈和事實真相逐漸呈現在公衆面前,有些細節第一次為公衆知悉,此前各種缺乏憑據的猜測得以平息,人們的情緒也趨向客觀、理性。

事實上,對于歡案二審的全程微博直播,是近年來一系列熱點案件司法公開的延續。對包括于歡案在内的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司法機關一直以審慎的态度予以對待,通過司法公開回應社會關切,體現了司法與輿論的良性互動。

在司法領域,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也是最好的穩壓器。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弭各種誤解和猜忌。于歡案的公開二審再次說明了這一點。通過全程公開,打消了公衆對“暗箱操作”的憂慮,使一些偏離正軌的公衆輿論回歸理性。同時,把案件放在社會聚光燈下,也是司法擔當的體現:案件辦得對,就是一次普法教育;案件辦錯了,能夠敢于擔當、改正錯誤,也能扶正公平正義的天平。——人民日報每日電訊《人民日報談辱母案:不要怕把案件放在社會聚光燈下》

專家觀點

在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劉勝軍看來,民營企業由于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難度加大,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由于經濟下行壓力,銀行對風險變得敏感,鋼鐵本來就是産能過剩行業,源大工貿又是民營企業,在銀行看來,違約風險比較高。”劉勝軍說,因此,蘇銀霞除了選擇高利貸,沒有更好的辦法。

劉勝軍說,企業通過高利貸融資,無異于“飲鸩止渴”。“企業面臨生存危機,不借錢不行,但借了錢又因為利息太高,沒能力償還,這從一開始就是一場悲劇。”造成悲劇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往往存在樂觀的預期,“過段時間就把錢還上”,但這種預期往往無法實現。另一方面,當出現違約時,“大部分人都不會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民間借貸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護,如果超過36%,超過部分利息約定無效。24%-36%部分,如果是借款人自願,且沒有損害其他人利益,也受法律保護。”成都一位律師李女士告訴記者,蘇銀霞向吳學占借款月利率10%,已經遠超出合理範圍。

但劉勝軍表示,司法解釋隻存在于理論上,現實中,債權人習慣用非正規手段催債。“即便申請企業破産,也不能消除這種暴力催債,反而會被認為是逃債、跑路。”劉勝軍說。“要想避免類似悲劇,最重要的還是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給中小企業提供普惠的金融環境,從根本上消除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劉勝軍認為。折射現象

高利貸就是一個很難填上的坑。問題在于融資渠道有限。大銀行不給你貸,即使農村信用社(現在普遍改制為了農商行),12%的利息你也貸不出來。“幾乎所有的高利貸都涉黑,不涉黑怎麼收回錢。經常會發生命案,但這次鬧得動靜特别大。”“高利貸這種東西,監管起來很難。往往是出了大事,抓了幾個人,就會平息一段時間。但過去之後,還會再有人出來,再做這個事兒。熟悉山東聊城地下金融情況的相關人士表示。

折射現象

高利貸就是一個很難填上的坑。問題在于融資渠道有限。大銀行不給你貸,即使農村信用社(現在普遍改制為了農商行),12%的利息你也貸不出來。

“幾乎所有的高利貸都涉黑,不涉黑怎麼收回錢。經常會發生命案,但這次鬧得動靜特别大。”“高利貸這種東西,監管起來很難。往往是出了大事,抓了幾個人,就會平息一段時間。但過去之後,還會再有人出來,再做這個事兒。熟悉山東聊城地下金融情況的相關人士表示。

十大案件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案件相關

涉黑案件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辱母傷人案”發生近4個月後,放貸方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案件中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杜志浩則是吳學占涉黑組織成員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并逃逸。

2017年4月28日,山東聊城市公安局發布三道通緝令,通緝令内容顯示,2016年8月,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打掉冠縣吳學占犯罪集團。面向廣大群衆征集線索,并督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争取從輕或減輕處理機會。

具體信息如下:

杜建崗:男,漢族,34歲,身份證号:372526198302041039,冠縣東古城鎮東館陶村494号。

馬保雷:男,漢族,24歲,身份證号:371525199311151050,冠縣東古城鎮馬莊村人。

李忠:男,漢族,29歲,身份證号:371525198805301018,冠縣東古城鎮南童莊村人。

2017年5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通報,吳學占等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現已查明該團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侵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等犯罪。現吳學占團夥涉案的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餘17人全部落網。

山東聊城于歡案中的吳學占等人涉黑案已起訴至法院,法院已通知律師于12月中旬召開庭前會議。代理律師透露,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對吳學占等人涉黑案進行了補充起訴,增加了吳學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對王某某進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還增加了其他一名被告人涉及強奸罪的指控。由此,吳學占等15人共被起訴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8個罪名,其中,前3個罪名所涉案情與蘇銀霞、于歡相關。

提起公訴

2017年8月3日,山東于歡案中的涉黑團夥吳學占等15人,已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7年8月8日,于歡之母蘇銀霞委托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王文廣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請求被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精神撫慰金60萬元,并返還13.4萬元高息及被違法占有的一處房屋。

補充起訴

2017年11月,山東聊城于歡案中的吳學占等人涉黑案已起訴至法院,法院已通知律師于12月中旬召開庭前會議。代理律師表示,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對吳學占等人涉黑案進行了補充起訴,增加了吳學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對王某某進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還增加了其他一名被告人涉及強奸罪的指控。由此,吳學占等15人共被起訴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8個罪名,其中,前3個罪名所涉案情與蘇銀霞、于歡相關。

開庭審理

2018年4月12日上午9時開庭,根據起訴書顯示,吳學占涉黑團夥15人共涉9個罪名,分别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财物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奸罪。

一審宣判

2018年5月11日上午9點,于歡案”背後吳學占團夥涉黑案在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在之前庭審中,檢方指控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分别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項罪名。

二審宣判

2018年6月29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絡事件

在“于歡案”被報道後,“@濟南公安”發布微博稱“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這是正道!”,疑似回應此事;随後又發布了一張毛驢怼大巴的圖片,疑似暗諷網友是驢。雖然“@濟南公安”已經在事後删除相關微博,也向公衆回應表示這兩條微博是未經請示的個人行為、值班人員并非民警。但相關微博中不負責任的言論已經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譴責,“@濟南公安”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已被嚴重傷害。

非法吸儲案

2019年2月1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時間為1月31日。對該判決結果,于歡姑姑于秀榮表示不服,會持續申訴。

相關報道

6月23日上午9點,于歡案塵埃落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法庭,在經過關于事實和證據、關于法律适用、關于刑罰裁量、關于訴訟程序四個方面内容的評判後,終審裁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上一篇:辱母案

下一篇:日本赤軍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