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

辱母案

4·14聊城于歡案
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于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1]
    中文名: 外文名: 發生地點:山東省聊城市 中文名稱:辱母案 時間:2016年4月14日 主要人物:蘇銀霞、吳學占、杜志浩、于歡

人物關系

蘇銀霞:女企業家,債務人。

吳學占:地産公司老闆,債權人。

杜志浩: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着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被刺死者。

于歡:蘇銀霞兒子,因母親被催債人羞辱而刺死催債人杜志浩。

事件起因

2009年,蘇銀霞創辦冠縣工業園内的源大工貿,主要生産汽車刹車片。

因公司資金困難,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蘇銀霞兩次分别向吳學占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

蘇銀霞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并将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還剩最後17萬欠款,公司實在還不起了。”于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裡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于嚴重的非法所得。

2016年4月13日,蘇銀霞到已抵押的房子裡拿東西。據她提供的情況說明,在房間裡,吳學占讓手下拉屎,并将蘇銀霞按進馬桶裡,要求還錢。

事件經過

2016年4月14日,催債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于歡被限制在公司财務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許出門。“在他娘倆面前,他們用手機播放黃色錄像,把聲音開到最大,說的話都沒法聽。”

當晚8點多,催債人員杜志浩駕駛一輛邁騰車進入源大工貿,将蘇銀霞母子帶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兩張黑色單人沙發和一張雙人沙發,蘇氏母子分别坐在單人沙發上,職工劉曉蘭坐在蘇銀霞對面。11名催債人員把三人圍住。

劉曉蘭說,杜志浩一直用各種難聽的髒話辱罵蘇銀霞,“什麼話難聽他罵什麼,沒有錢你去賣,一次一百,我給你八十。學着喚狗的樣子喊小孩,讓孩子喊他爹。”

其間,杜志浩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嘴上。劉曉蘭看到母子兩人瑟瑟發抖,于歡試圖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還故意将煙灰彈在蘇銀霞的胸口。讓劉曉蘭感到不可思議的是,杜志浩脫下褲子,一隻腳踩在沙發上,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劉曉蘭看到,被按在旁邊的于歡咬牙切齒,幾近崩潰。

接待室的側面是一面透明玻璃牆,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這一幕,趕緊找于秀榮讓她報警。當晚,于秀榮老伴的電話一直撥不出去,他走出去幾百米,才打通了110。22時13分(監控顯示),一輛警車抵達源大工貿,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于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

事件發展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一案。庭審中的争議點在于,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以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市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杜志浩的家屬提出,于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并索賠830餘萬元。于歡的辯護律師則提出,于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歡面對衆多讨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确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事件處理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不過,“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警方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圍繞案件的争議并未因判決結果而就此停歇。于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說,已經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後一天提起上訴。此案一審中,自首沒有認定,對方涉黑的問題沒有認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誤救治的情節。殷清利表示,根據于歡及其姑姑的強烈要求,将來會準備先打一個行政官司,起訴當地派出所不作為的行為。在于歡案件的二審庭審中,也準備申請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移交相關監察部門處理。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别提出上訴。

2017年3月26日淩晨,法制日報披露“辱母殺人案”一審判決書全文。

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現合議庭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将通知上訴人于歡的辯護律師及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師閱卷,聽取意見。

2017年3月,媒體報道山東省聊城市于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親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并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于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将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渎職行為,将依法調查處理。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子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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