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

高空作業

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1]國家标準GB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内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中文名:高空作業 拼音:gāo kōng zuò yè 定義: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國家标準:GB/T 3608-2008 涉及範圍:建築、工程

基本介紹

1、為了便于操作過程中做好防範工作,有效地防止人與物從高處墜落的事故,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在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中,對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範圍以内的各種形式的洞口與臨邊性質的作業、懸空與攀登作業、操作平台與立體交叉作業,以及在結構主體以外的場地上和通道旁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的施工作業,隻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均作為高處作業對待,并加以防護。

2 、腳手架、井架、龍門架、施工用電梯和各種吊裝機械設備在施工中使用時所形成的高處作業,其安全問題,都是各工程或設備的安全技術部門各自作出規定加以處理。

3、 對操作人員而言,當人員墜落時,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準所稱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通過最低的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而所謂最低的墜落着落點,則是指當在該作業位置上墜落時,有可能墜落到的最低之處。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墜落高度。因此,高處作業高度的衡量,以從各作業位置到相應的墜落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的最大值為準。

安全規定

江蘇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蘇安86号

各市、縣(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各有關單位、省部屬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高處懸挂作業安全管理,保護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處懸挂作業施工安全,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和标準,特制定《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

《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産事故,保障人民群衆的生命和财産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懸挂作業方式從事建築物外牆和廣告牌的清洗、裝飾等作業的企業以及租賃懸挂設備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處懸挂作業是指從建築物上部,沿立面用繩索通過懸挂設備,在專門搭載作業人員及其所用工具的裝置上進行的作業。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條 高處懸挂作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制定以下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一)安全生産責任制;

(二)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規程;

(三)施工工藝方案;

(四)懸挂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五)懸挂設備安裝及調試技術規程;

(六)懸挂設備安全檢查制度;

(七)懸挂設備維護、保養及檢修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穿戴制度;

(九)作業人員、設備安裝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懸挂作業企業必須做好上述制度執行情況的記錄存檔工作。

第五條 高處懸挂設備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GB5083-85《生産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JG5027-92《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等标準和技術規範設計制造,并對所設計制造的設備安全性能負責。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制造高處懸挂設備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資質,産品經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及安全性能鑒定。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工作由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

第六條 懸挂作業設備及電器、機械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安全繩和安全帶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标準或行業标準。懸挂設備應逐台建立産品及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檔案。

第七條 高處懸挂作業所使用工具、器材、電纜、水管等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高處懸挂作業人員必須能正确熟練地使用保險帶和安全繩。安全繩上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使用時安全繩應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業人員身後餘繩不得超過1米。無特殊安全措施,禁止兩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第八條 高處懸挂作業現場區域應保證四周環境的安全,其作業下方應設置警戒線,并有人看守,在醒目處應設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第九條 高處懸挂作業不得在大霧、暴雨、大雪、大風(風速10.8m/s,相當于陣風6級)等惡劣氣候及夜間無照明時作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時作業。在距離高壓線10米區域内無特殊安全防護措施時禁止作業。

第十條 患有高血壓、心髒病、恐高症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懸挂作業。

高處懸挂作業人員在身體不适應或安全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進行高處懸挂作業。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必須對懸挂作業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分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由班組在上班前進行,定期檢查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定期檢查記錄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存檔備案。其中鋼絲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一次,一個月至少應潤滑一次;座式登高闆和安全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一次。

新安裝、大修後及閑置一年以上的吊籃裝置,啟動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按《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規程》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第十二條 受建築物結構限制,不能使用懸挂設備時,必須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企業責任人簽字後,可以使用經過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座式登高闆或懸挂裝置作業。

第十三條 懸挂設備的租賃企業應保證設備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設備安全許可證和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同時簽訂租賃合同,對所租賃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章 企業安全資格

第十四條 高處懸挂作業企業、懸挂設備租賃企業、懸挂作業設備安裝以及檢修單位,必須取得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資格證》(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方可從事高處懸挂作業及懸挂設備的租賃、安裝和檢修。

第十五條 高處懸挂作業企業安全資格分為三個等級:三級施工企業可承接7層以下樓房或25米以下建築懸挂作業的施工項目;二級施工企業可承接14層以下樓房或50米以下建築物懸挂作業的施工項目;一級施工企業可承接所有高處懸挂作業的施工項目。

《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資格等級基本條件》見附件二。

第四章 企業安全資格認可與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高處懸挂作業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高處懸挂作業企業、懸挂設備的租賃企業、安裝以及檢修單位,應向當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資格認可申請,填寫《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企業安全資格認可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三)懸挂作業設備、安全設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器具設備清單;

(四)作業人員名冊;

(五)安全規章制度和有關技術資料;

(六)企業基本情況及完成主要高處懸挂作業工程的評價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三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申請一、二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省、部屬施工企業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或委托經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資格認可的安全生産中介機構組成審查組,按《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評分細則》(附件三)的要求對高處懸挂作業企業進行審查評定,經審查合格報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相應的《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資格證》。

第二十條 《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審驗。持證企業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增或申請升級的高處懸挂作業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條件申請辦理認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本省境内從事高處懸挂作業的外省單位,應持單位所在省(市)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到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辦理手續後,方可從事高處懸挂作業等工作。若單位所在省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按本規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對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證》進行驗證确認後,方可将高處懸挂作業項目發包給其施工;否則,發生事故,業主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警告、責令改正、暫停使用直至吊銷《安全資格證》;并提請工商部門核銷其高處懸挂作業經營項目資格。

1、嚴重違反法規、标準和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2、申報安全資格材料弄虛作假的;

3、擅自越級施工的;

4、僞造、出借、轉讓《安全資格證》的;

5、不接受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7、隐瞞事故不報的;

8、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 高處懸挂作業的企業、懸挂設備租賃企業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安裝檢修人員故意出具虛假檢修報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取消其安裝檢修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技術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資格認可申請表》

附件二:《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資格等級基本條件》

附件三:《江蘇省高處懸挂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評分細則》

行業發展

高空作業車是一種将作業人員、工具、材料等通過作業平台舉升到空中指定位置進行各種安裝、維修等作業的專用高空作業機械,既屬于專用汽車,又屬于工程機械,是一種重要的施工設備。

宏觀經濟發展的影響

用高空作業車進行高空作業是一種先進的登高作業方式,其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據國外高空作業機械專業媒體雜志《AccessInternational》報道,統計情況見表1.經濟越發達,需求量越大,并且單位GDP需求量也越大。從表1和表2可以看出我國該行業需求量與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差距。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不僅單位GDP需求量小,而且單位GDP需求量與GDP的比例也低,這說明高空作業車的市場需求量既與經濟規模有關,又與經濟發達程度有關,這也恰恰表明高空作業車在我國有非常廣闊的發展前景。

高安全性、高作業效率和高環境适應性要求

高空作業車作為一種工程車輛,其特殊性在于:一是載人高空作業,其作業安全性要求比一般工程車輛高,即所謂“高安全性”;二是施工場所環境的“非結構性”,即其工作環境不可預知并且多變,因此要求對環境具有“高适應性”;三是其經常用于搶修作業,并且多為室外或野外作業,作業環境條件差,所以要求其具有作業的“高效率”。

“城市用”工程車輛特征

目前我國用戶基本集中在城市或城鎮,其工作環境條件比一般的運輸車輛和工程機械要好,而且主要用于基本建設的後端和日常維護維修,對其使用壽命的期望也高,因此,要求具有與一般工程車輛不同的特征要求:多功能;外形美觀,塗裝色彩既要有工程車輛的穩重,又要有轎車的活力,并且要長期保持。機動靈活;可适當裝載貨物,如作業用的工具、機具、材料等。可乘載作業班組人員,如電力行業的4-6人、路燈行業的3-5人,具有工程車輛的功能和轎車的舒适性。

個性化、差異化需求

由于高空作業車用途廣泛,涉及行業多,每個行業的作業内容不同,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僅城市建築維護因使用的高空作業吊籃發生墜落,就導緻近5000人死亡,而這種作業方式在發達國家已經基本絕迹,取而代之的是高空作業車。因此,未來城市建築維護将大量使用高空作業車。

發達國家的設備租賃行業是高空作業車采購的主力軍,約占總需求量的80%,而我國幾乎為零,用戶要用就必須購買。随着我國工程設備租賃行業的發展,用戶不必投資購買就可以租用到,必然引發租賃行業大量添置,因此租賃行業将是高空作業車市場需求量增長潛力最大的行業。

綜上分析,參照發達國家情況,我國高空作業車的現實需求量與需求潛力相比是非常微小的,在未來20-30年内我國高空作業車産品将保持持續較快速度發展。到2015年,保有量将由2008年的1萬台左右至少增加到4萬台左右,并以10%-20%左右的年增長率速度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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