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記載
根據現有史料,倒是有明确證據表明,所謂木驢并不是特别針對女性的所謂酷刑,相反僅僅是用來釘住犯人手腳的刑車,男性犯人同樣也會遭受這種待遇。
比如在宋代史料《三朝北盟會編》卷114中記載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趙野棄城而逃,被密州軍卒杜彥、李逵、吳順抓回之後,受到的處罰就是騎木驢,具體情況是“野不能應,彥令取木驢來,釘其手足,野大驚,乃呼,衆已撮野跨木驢,釘其手足矣”。
小說演繹
清朝小說《狄公案》第三十回“赴殺場三犯施刑,入山東二臣議事”說,酷刑騎木驢是這樣的:“這個木驢其形有三尺多高,矮如同闆凳相仿,四隻腳向下,腳下有四個滾路的車輪,上面有四尺多長、六寸寬一個橫木。面子中間,造有一個柳木驢鞍,上系了一根圓頭的木杵,卻是可上可下,隻要車輪一走,這杵就鼓動起來。前後兩頭造了一個驢頭驢尾……然後方标明女犯,到了女監,将畢周氏提出,兩手綁于背後,插了标子,兩人将木驢牽過,在堂口将她擡坐上去,和好鞍缰,兩腿緊縛在凳上……到了法場之中……割去首級”。
但《狄公案》隻是清人所作小說,難以當真。晚清小說《冷眼觀》的作者王浚卿認為,這種性酷刑并不真正存在。
在明清一些作者提到騎木驢的時候,并不發生任何關于性虐待的聯想,而僅僅是作為普通的乘自動木車的含義。如袁枚在《子不語》中說:“婺源江秀才号慎修,名永,能制奇器。家中耕田,悉用木牛。行城外,騎一木驢,不食不鳴。人以為妖。”
《水浒傳》裡關于武松怒殺潘金蓮、西門慶之後,還有一段:
大牢裡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