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銜制度

香港警銜制度

黨政機關職務制度
香港警察的警銜分為警務處長、警務處副處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見習督察、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警員。
    中文名:香港警銜制度 外文名: 别名: 最高警銜:警務處長 機構設置:五大處十一部 最高職務:總警司

香港介紹

香港地區位于中國東南海岸,珠江口之東,與廣東省的深圳市毗鄰,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總面積1092平方公裡。香港自古以來為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争後被英國占領。

根據1984年12月19日中英簽署的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兩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如期舉行了香港政權交接儀式,宣告中國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正式成立,1990年4月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也開始實施。

基本法對香港特别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文化教育體制等作出了明确規定:   

    ——中國政府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一國兩制”是指在中國統一的國家内,内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港人治港”是指由香港人自主管理香港,中央不派官員到特區政府任職;“高度自治”是指除外交、國防事務由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區享有充分自主地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力,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别行政區實行民主政治體制。香港特别行政區最主要的機構是: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和終審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既是特别行政區的首長,又是特區政府的首長,此兩重身份使他具有廣泛的職權。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職務與警銜

香港警察警銜實行職務與警銜嚴格對應。

警務處長、警務處副處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既是職務又是警銜。

警務處一般有兩個副處長分管行動和管理。

兩位副處長分别管理行動處、刑事及保安處、人事及訓練處、監管處四大處(處長為高級助理處長)。另有一名相當于高級助理處長的文職人員擔任财務、政務及策劃處長。

警務人員

總警司:區或部指揮官

高級警司:通常是部或區的副指揮官

警司:通常是總部單位主管或分區指揮官

總督察:通常是總部單位副主管或者分區副指揮官

高級督察:小隊指揮官

督察:小隊指揮官

見習督察:小隊指揮官

警署警長:小隊指揮官、小隊副指揮官

警長:分段指揮、車輛指揮

高級警員:巡邏人員

警員:巡邏人員

機構設置

五大處之下分為十一個部:

行動處:行動部、支援部

刑事及保安處:刑事部、保安部

人事及訓練處:人事部、警察學院

監管處長:資訊系統部、服務素質監察部

财務、政務及策劃處:财務部、政務部、策劃及發展部

全港分為六個總區 :香港島總區、九龍西總區、九龍東總區、新界北總區、新界南總區、水警總區

以上十一個部和六個總區由助理處長及相當的文職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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