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為實現采購目标而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政府采購方式(Government purchase mode)指政府為實現采購目标而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标、邀請招标、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标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管理機構對采購方式的管理應采取宏觀管理方法,即隻規定公開招标的限額标準,對達到公開招标限額标準以上的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就必須按照公開招标方式實施采購;如果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某一項目具有特殊性,不具備公開招标條件,或經公開招标未能成立,在重新組織公開招标仍未成立的,要改變采購方式,就必須報管理機構批準。
    中文名:政府采購方式 外文名:Government purchase mode 别名: 釋義:政府為實現采購目标采用的方法 相關規定:《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方式的分類

1.按招标範圍分

根據招标範圍可将采購方式統一規範為公開招标采購、選擇性招标采購和限制性招标采購。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就是按這種方法來對政府采購方式進行分類的。

2.按是否具備招标性質分

按是否具備招标性質,可将采購方式分為兩大類:招标性采購和非招标性采購。采購金額是确定招标性采購與非招标性采購的重要标準之一。一般來說,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采購項目,應采用招标性采購方式;不足一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采用非招标性采購方式。

非招标性采購是指除招标采購方式以外的采購方式。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采購項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購方式,但在有些情況下,如需要緊急采購或者采購來源單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經濟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購方法。另外,在招标限額以下的大量采購活動,也需要明确采購方法。非招标性采購方法很多,通常使用的主要有:國内或國外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争性談判采購、自營工程等。

單一來源采購即沒有競争的采購,它是指達到了競争性招标采購的金額标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項目的後續擴充等特殊情況。在此情況下,隻能由一家供應商供貨。

競争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實體通過與多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确定中标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這種方法适用于緊急情況下的采購或涉及高科技應用産品和服務的采購。

自營工程是土建項目中所采用的一種采購方式,它是指采購實體或當地政府不通過招标或其他采購方式而直接使用當地的施工隊伍來承建的土建工程。采取自營工程方式,有其嚴格的前提條件:一是事先無法确定工程量有多大;二是工程小而分散,或工程地點較遠,使承包商要承擔過高的動員費用;三是必須在不幹擾正在進行的作業情況下完成的工程;四是沒有一個承包商感興趣的工程;五是如果工程不可避免地要出現中斷。在此情況下,其風險由采購實體承擔比承包商承擔更為妥當。對自營工程必須嚴格控制,否則會出現地區保護的問題。

3.按采購規模分

按采購規模分類司将采購方式分為小額采購方式、批量釆購方式和大額采購方式。

小額采購是指對單價不高、數量不大的零散物品的采購。具體采購方式可以是詢價采購,也可以直接到商店或工廠采購。

批量采購即小額物品的集中采購,其适用條件是:在招标限額以下的單一物品由個别單位購買,而且數量不大,但本級政府各單位經常需要;或單一物品價格不高但數量較大。其具體采購方式可以是詢價采購、招标采購或談判采購等。

大額采購是單項采購金額達到招标采購标準的采購。适用的具體采購方式有招标采購、談判采購等。

4.按采購手段分類

采購方式按運用的采購手段可分為傳統采購方式和現代化采購方式。

傳統的采購方式是指依靠人力來完成整個采購過程的一種采購方式,如通過報刊雜志開發布采購信息,采購實體和供應商直接參與采購每個環節的具體活動等。

現代化采購方式是指主要依靠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來完成采購過程的采購方式,如采購卡采購方式和電子采購方式。采購卡類似于信用卡,與信用卡的不同在于,采購卡由财政部門統一發放給采購實體,采購實體的采購官員在完成采購後付款時,隻需劃卡就行。劃卡記錄包括付款時間、付款項目、付款單價和總價等信息,這些信息将報送财政部門備案審查。采購卡一般适用于小額采購,由于這種采購方式不需要簽定合同,對于每年數以萬計的小額采購來說,能夠節約大量的文書費用。

政府采購方式的發展趨勢

1.競争性招标采購仍是主要的采購方式,但比重逐漸下降

競争性招标采購雖然有很多優點(在本書第四章已述及),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外,突出表現在:周期太長,費時太多;需要的文件非常繁瑣;可能造成設備規格多樣化,影響标準化的實現等。因此,盡管競争性招标目前仍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但其所占比重卻在逐漸下降。

2.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逐步占據主導地位

除競争性招标采購以外,還有很多的采購方式,包括限制性招标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争性談判采購、自營工程等。其中,單一來源采購和自營工程等方式均為特例,它們都是在特定的環境下适用,而且所占的比重非常小,任何國家或組織都不主張過多地采用這些方式。在競争性招标采購方式比重不斷下降的同時,限制性招标采購和競争性談判采購所占的比重不斷提高,尤其是競争性談判采購在很多國家非常流行。

競争性談判采購既有競争性招标采購方式的優勢,還可以彌補其不足之處:

(1)縮短準備期,使采購項目更快發揮作用。

(2)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标、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

(3)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

(4)更有利于對民族産業進行保護。

(5)競争性談判采購還具有其他任何采購方式所不能具備的一個優點,即這種采購方式能夠激勵供應商将自己的高科技應用到采購商品之中,同時又能轉移采購風險。

競争性談判采購既能體現充分競争,又能體現靈活協商,逐漸成為占主導地位的采購方式。

3.采購手段的發展趨勢

信息産業的高速發展和信息産品的普遍使用,将會為傳統的采購手段帶來一次徹底的改革,今後的采購手段以電子化為主,通過網絡媒體發布采購信息并進行電子招标等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的确定

确立政府采購方式是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首先需要根據采購項目的性質、特點及各種采購方式的适用條件選擇适當的采購方式。一般來看,招标采購是最為重要的采購方式,在各國政府采購中占有很高的比重。許多采購項目通過招标來完成,但特殊性質的項目需要運用其他适宜的方式進行采購,才能使采購經濟、有效。所以,必須對各種采購方式的适用條件和适用範圍及其采購程序和相應管理進行詳細、準确地規定,以提高各種采購方式的可操作性,促進政府采購活動的有效開展,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

1.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條件

集中采購原則上采取招标方式為主,其他方式為輔。選擇定點采購和非招标采購方式時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按以下順序進行選擇:定點采購、競争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

(一)定點采購的條件

一次性采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或急需進行采購,并已通過招标實行定點采購的。

(二)競争性談判采購的條件

1.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

2.出現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而無法按照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4.供應商準備投标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5.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詢價采購的條件

一次性采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屬于标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

(四)單一來源采購的條件

1.實行政府采購前已進行的項目的後續擴建工程;

2.隻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原采購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4.在原招标目的範圍内,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5.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6.采購機關有充足理由認為隻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采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标的;

7.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采購的。

2.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要求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該首先确定采購方式的主體問題,其次是決定采購方式的依據和标準。要解決這些問題,需着重考慮以下問題:

采購管理機構應依法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标準,但不能直接确定或指定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目錄決定政府采購的範圍和内容,采購限額标準決定采購的方式。管理機構對采購方式的管理應采取宏觀管理方法,即隻規定公開招标的限額标準,對達到公開招标限額标準以上的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就必須按照公開招标方式實施采購;如果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某一項目具有特殊性,不具備公開招标條件,或經公開招标未能成立,在重新組織公開招标仍未成立的,要改變采購方式,就必須報管理機構批準。而在公開招标限額标準以下的項目,具體采取哪種方式,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各種采購方式的适用情形自主決定。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選擇采購方式及實施采購活動的行為實施監督,而沒有必要對每個項目實行審批并規定具體的采購方式。

在依法确定采購方式時,還要考慮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以及采購機構的自身情況。

首先,确定采購方式,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因為任何人沒有超越法律法規的特殊權限。

其次,還要結合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不能把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作為确定采購方式的唯一标準。在采購實踐中,有的項目盡管預算金額較大,但數量較少,且屬于标準産品,規格标準、統一,價格變化幅度不大,則不适宜于公開招标;或者說有的項目方案不細,技術複雜,沒有辦法計算出準确的價格,也不适宜于進行公開招标。

而對于有些項目,盡管預算金額不大,但技術含量高,項目涉及内容多,價格變化幅度大,具備公開招标的條件,就應該采取公開招标方式。對于不具備公開招标條件而要采取非公開招标方式的項目,在選擇其他采購方式時,更應該對項目進行具體分析,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适的采購方式。

再次,應該考慮自身的條件和能力。進行公開招标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能力,比如說編制招标文件的能力、組織招标活動的能力、組織評标的能力等,編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組織評标的能力是招标必須具備的條件。而在有些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人員較少,專業知識缺乏,要想進行公開招标采購是不太現實的。

第四,采購人員在長期的采購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後,确定采購方式時,在遵守法律法規基本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采購項目進行具體分析,根據平時積累的經驗,并考慮相關因素,再選擇合适的采購方式,不失為一種恰當的方法。而墨守成規、死搬硬套、照抄照搬不僅不利于采購項目的正常實施,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健康發展也十分不利。

政府采購方式的特殊實現手段

一、協議供貨(定點采購)

協議供貨屬政府集中采購的範疇,是政府集中采購的拓展和補充。它一般是指在一年中所确定采購的設備、貨物和服務,按照日常提出的需求,由定點供應商根據合同進行供貨和服務,定期結算與支付。這種采購方式主要适用于标準定型的貨物類項目和部分服務類項目,一般單批采購量較小,但采購次數多。定點采購産品的價格以及型号更新不快。

具體辦法是:通過統一招标,定品牌、定價格、定限期、定服務條件,并以協議形式固定下來,然後通過文件形式将相關内容告之各采購單位。協議供貨的優點,一是通過一次公開招标、多次采購的辦法,減少了重複招标次數,降低了采購成本。二是中标的品牌和機型較多,可以滿足用戶需求的多樣性;手續簡便,提高了采購的時效性。三是建立在公開招标方式上,具有一次招标、多品牌中标、采購人可随時多次采購的特點,實現了政府采購的規範、效益和效率三者的最佳結合。

其局限性,一是市場競争力較差,一年組織一次,不容易得到廣大潛在供應商的注意;二是不容易掌握價格的浮動;三是供應商容易受利益驅動,一旦中标後,不再争取好的價格與優質服務,或停留在招标時的水平上不再改進。

二、網上采購

網上采購一般是指需求方在互聯網上發布采購需求信息,供應方在網上直接報價,需求方按照事先确定的成交原則,直接在網上确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它不受供應商人數、地域的限制,方便快捷,對于采購一些金額小、批量多、規格标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動幅度小的項目,具有明顯的優點。

如果說政府采購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那麼,政府網上采購就是信息社會的必然選擇。現在,許多發達國家都将電子商務與政府網上采購相聯系,并建立了政府網上采購管理信息系統,這使得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全部或大部分都在計算機網絡中得以實現,極大地提高了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

三、采購卡

采購卡最早是在1986年出現于美國。信息技術的發展,特别是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采購業務流程簡單化成為可能,而采購卡類似于信用卡,是電子采購的一種工具。持卡人不需要任何審批手續,可以直接向指定的供應商采購,采購過程無紙化。這種采購方式可以免去向供應商下訂單、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協議以及産品的詳細運輸合同等繁瑣的手續,而直接采用櫃面交易、網絡采購或電話采購等形式向供應商采購。我國政府于20世紀90年代末也以地區為單位,開始推行采購卡。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小額物品由各部門采用采購卡的形式直接采購。

政府采購與銀行業務形成夥伴關系,二者合作開發的“政府采購銀行卡管理系統”将有助于實現對政府采購小額交易的無形監管。作為電子政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采購卡系統已成為具有生産力性質的政府管理工具。随着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這種新生産力工具的使用将不斷改變政府管理的模式和結構,并重塑政府的業務流程。而數字化管理工具的創新,将與時俱進地改變現有政府的管理觀念。

傳統政府采購方式的弊端

1.采購成本高

在傳統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由于采用人工以及電話、傳真等聯系方式,通信、差旅等費用居高不下。受條件限制,供應商選擇範圍很小,不能進行充分的價格比較。還由于政府采購中采購目錄的調整十分頻繁,采購部門為保證采購物資及時到位常常不考慮采購成本問題。

2.采購效率低

在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下,采購單位要申請填寫各種表格,逐級蓋章審批,時間長,手續極為煩瑣;對于政府采購中心來說,通過報刊等渠道發布采購公告,組織會議,邀請專家評審,組織接待等,不但耗時費力,而且效果不佳;對于投标供應商來說,因為沒有一個可以集中固定地獲取招标信息的地方,為參與招标必須多次往返,花費大量的差旅費用不說,還會對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帶來影響。同時,采購活動中的大量紙質憑證還可能因某一單據的錯誤或遺漏而影響整個采購工作的進行。

3.采購信息缺乏溝通與共享

傳統的政府采購活動由于缺乏實時、動态、雙向交互的信息溝通手段,使政府采購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溝通與共享。由于各業務部門“各自為政”,所關心的角度不同,導緻采購信息在政府不同部門不能得到及時順暢的流轉,影響采購過程的正常進行,有時還會産生采購物資與實際需求不符的情況,既造成資源浪費,又可能耽誤政府部門工作的正常開展。

4.采購範圍受地域限制

在傳統的采購業務中,采購部門選擇供應商很大程度上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甚至一些政府采購部門人為地設置障礙以排斥外部新的、更優秀的供應商的進入,這樣必然會造成采購物資的“質次價高”,不能很好地體現政府采購所要求的“公開、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的原則。

5.采購環節監控困難

在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下,政府采購環節一直是腐敗行為的“重災區”,如采購中的回扣現象、“黑幕交易”、“暗箱操作”等屢見不鮮,屢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傳統采購交易的不規範,不按正常的程序采購、随意違反合同條款等情況經常出現;另一方面是由于采購過程的不透明,為腐敗行為的發生提供了條件。

6.采購招标往往流于形式

傳統的采購招标過程中,真正達到招标目的的采購活動并不多見,不少流于形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由于受到地域、供應商資料等條件限制,不能使真正有實力和占優勢的供應商參與競标;二是招标隻限于對各供應商的報價進行比較,卻沒有競價的過程,中标者所提供的報價都或多或少有所保留,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的采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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