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産

非物質文化遺産

文化術語
“非物質文化遺産”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産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随着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曆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曆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中文名:非物質文化遺産 外文名: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别名: 參見法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等 頒布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等

簡介

我國國家級名錄目前已經有了相當的規模,《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模式及旅遊開發戰略分析報告前瞻》中分析指出,我國今後“非遺”項目的申報不僅在數量上應當有所控制,而且申報、立項程序應該多元化,政府和社會大衆應該将非遺保護工作的核心從“重申報”轉為“更重保護”,從盲目追求上名錄、上項目,轉向更加科學地評估非遺保護的效果和可持續性。

從“重申報、輕保護”向“重申報、更重保護”發展,不僅有利于監管名錄項目,而且有利于保障處于農村、偏遠地區的傳承人的利益,扭轉他們對于非遺保護的冷漠态度,增強非遺保護的社會參與度。

“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概念,比通常所說的“傳統文化”更寬泛。它包括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進入現代社會,在市場經濟沖擊下,非物質文化遺産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農耕(遊牧)文明逐漸削弱,民衆生活方式嬗變,主要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失卻了生存的土壤。一些有曆史、文化和科研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甚至随着傳承人逝去而消亡。

公約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32屆會議在巴黎舉行。10月17日會議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這是一項關于非物質遺産保護的重要的國際公約,也為各成員國制定相關國内法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公約的宗旨如下: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  尊重有關群體、團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産;  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産及其相互鑒賞的重要性的意識;  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公約規定,在滿30個國家申請加入公約後,公約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羅馬尼亞成為第30個締約國。根據公約34款,它于3個月後生效。6月29日,與會的45個締約國經投票選舉産生了由18個國家組成的首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政府間委員會。

教科文組織表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國際公約》還要建立一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基金,由締約國和其他方面出資對列入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保護。

内容

1、口頭傳統和表述;

2、表演藝術;

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主要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産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鍊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的過程來說,人就顯得尤為重要。

非物質文化遺産範圍廣泛,涉及人類全部曆史和全部形态的文化樣式,包括口頭文化(語言、口頭文字、口技、口頭藝術、聲樂),體形文化(發式、服飾、文身、舞蹈、啞劇、民俗文化、民間藝術等),口頭語言為主的綜合藝術(話劇、說唱、歌劇),口頭與形體并重的綜合藝術(民間歌舞、小戲、傩戲、木偶戲等),當下的造型藝術(民間的傳統建築藝術與建築物、民間藝人傳人的民間美術、藝術家的造型藝術等)。  

申報過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産是确定文化特性、激發創造力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寬容、協調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過決議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産評選。這個項目的申報有三個基本條件,一個是藝術價值,一個是處于瀕危的狀況,還有一個是有完整的保護計劃。而每兩年才審批一次,每次一國隻允許申報一個。從2001年開始,該評選已進行了兩次,共批準了47項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其中包括中國的昆曲和古琴。

保護計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方面共有以下4個主要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于2011年6月1日起實施。

宣布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産代表作

1999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行委員會決定設立“宣布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産代表作”計劃。代表作的評選從2001年開始,每兩年一次,每次一國隻可申報一項,鼓勵多國聯合申報,不占名額。2001年宣布了第一批19項代表作的名單,2003年宣布了第二批28項,第三批的名單已于2005年宣布。

“活着的人類财富”

“活着的人類财富”是指那些在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某一方面有着極高造詣的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這項計劃旨在鼓勵各成員國給予這些“活着的人類财富”官方承認,以鼓勵他們把自己掌握的知識和技巧傳授給年輕的一代。

瀕危語言

語言不僅僅是交流的工具,也反映了人們對世界的看法,而且是區分種族和個人的重要因素。世界上6000餘種語言中的50%以上是瀕危語言;6000餘種語言中的96%隻被世界人口的4%使用;90%的語言沒有出現在因特網上;平均每兩周就有一種語言消失;非洲語言的80%沒有相應的文字體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瀕危語言計劃的使命就是弘揚和保護瀕危語言和語言多樣性。

世界傳統音樂

音樂和樂器的作用不僅僅是産生聲響,傳統音樂和樂器體現了各個文明的文化、精神和美學價值,傳遞着各方面的訊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傳統音樂收藏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複興非物質文化遺産計劃中最傑出的項目之一。

與世界遺産關系

世界遺産(World Heritage)是指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規定的世界遺産評定準則而被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各項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世界遺産并不包括非物質遺産,它們是UNESCO的兩項不同的計劃。

中國的非遺工作

中國是世界上非物質文化遺産最豐富的國家之一。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的決定,12月2日中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遞交了公約批準書,是世界上是第6個遞交批準書的國家。在國内立法方面,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03年11月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為借鑒公約的基本精神,2004年8月法律草案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目前草案正在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2003年,中國推進“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在全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普查工作,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2006年5月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2008年6月公布第二批,2010年6月将公布第三批。

2001年中國的昆曲藝術名列第一批19項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産代表作名單之中,2003年古琴藝術又名列第二批28個代表作名單之中。2005年,中國以新疆維吾爾木卡姆參與代表作的第三批申報。

2006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網站公告,宣布揭曉“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标識。在這次公布當中,中國古法涼茶、“梁祝傳說”、木偶戲和針灸等,都被加入名錄。

2011年5月底,國務院公布了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191項,擴展項目164項。加上此前公布的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共1219項。

截至2011年11月底,中國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總數已達36項,成為世界上入選“非遺”項目最多的國家。

保護方式

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普查工作。各地區要進一步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普查、認定和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3年内全國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規劃,明确保護範圍,提出長遠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務。

三、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産。采取有效措施,抓緊征集具有曆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實物和資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體系,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體系。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的項目,制定科學的保護計劃,明确有關保護的責任主體,進行有效保護。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的代表性傳人,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确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

五、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産和文化生态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對文化遺産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态保持較完整的區域,有計劃地進行動态的整體性保護。對确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産和文化生态區,盡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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