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罪

非法狩獵罪

法律法規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文名:非法狩獵罪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名稱:非法狩獵罪 英文名稱:Crime of illegal hunting 法律類型:刑法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條款(條):《野生動物保護法》 國家:中國

全文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珍禽珍獸或其他野生動物資源。(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把一、二、三類保護動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區,劃分禁獵區,并按野生動物繁殖期,規定一定時間為禁獵期。隻要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的,即為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主要指非法捕獵國家一類保護的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不論數量多少,均屬情節嚴重;為首組織捕獵珍貴野生動物的;違章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經常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非法狩獵,不聽勸阻,抗拒林政部門管理,行兇毆打管理人員的等等。對于一般違反狩獵法規,情節輕微的,不構成本罪。(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如果行為人在捕獵一般動物時,誤傷誤殺了國家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且行為又沒有違反上列四項禁規的,屬于過失,不能構成本罪。(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栖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栖息地。”

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到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可見,本罪的對象僅指一般陸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其他所有陸生野生動物。

客觀要件

非法狩獵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有關法規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

(1)為首組織或者聚衆非法狩獵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内,多次獵捕或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

(4)長期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

(5)非不狩獵不聽勸阻,威脅、毆打保護人員的;

(6)其他手段特别惡劣的。實踐中,同時還可參考1992年林業部、公安部《關于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标準的規定》。該規定将非法狩獵案的立案标準規定為:

(1)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5隻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案: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500個以上、陷井200個以上的;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違法狩獵被行政處罰過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5隻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重大案件: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1000個以上、陷井200個以上的;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0隻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特别重大案件: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2000個以上、陷井300個以上的;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專門從事狩獵的人員還是其他公民,隻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構成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至于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認定

1、區分本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界限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狩獵罪主要表現為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實施的狩獵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則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行為人隻要客觀上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了非法捕殺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條件和情節是否嚴重的限制。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一般陸生野物;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既包括陸生的野生動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動物。

2、區分本罪與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的界限

(1)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隻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水産資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的犯罪對象則為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其他水産品資源,這些水産品資源不僅包括水生野生動物,還包括海藻類、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等水産品。

(3)行為内容不同。非法狩獵罪在違反“四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突出了與危害陸生動物相關的“狩獵”行為;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則在“四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強調的是危及水産資源的“捕撈”行為。故兩者所違反的“四個禁止性規定”實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異的限制性規定。

3、非法狩獵過程中毆打管理人員緻人傷殘、死亡的處理

由于實施非法狩獵罪的行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因此,實踐中,非法狩獵者在其實施非法狩獵過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兇毆打管理人員,一般都會對管理人員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如果非法狩獵者毆打管理人員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則應将毆打行為視為非法狩獵罪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獰獵罪論處。如果毆打行為緻管理人員傷殘、死亡,應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殺人罪,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與非法狩獵罪實行并罰。因為,非法狩獵罪所必須的“情節嚴重”要件,隻包括行兇毆打緻人輕傷在内,而故意毆打緻人重傷或死亡的,或故意殺人的,則已超出了“情節嚴重”的範圍,如果仍按非法狩獵罪一罪論處,則不符合罪刑相适應的原則,所以,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主要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修改

此罪已經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違反狩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規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

非法狩獵罪

2014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淩晨,汪某,男,現年49歲,确山縣留莊鎮譚莊村村民。他手提塑料桶,在村頭的河溝裡“奮戰”數小時,逮了87隻癞蛤蟆。癞蛤蟆學名中華蟾蜍,其生長發育過程中蛻下的角質衣膜——蟾蛻被當做中藥材,所以,他打算逮幾隻賣到黑市上換倆錢。

2014年7月17日,汪某被依法逮捕。确山縣法院表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2014年12月1日,此案現已審結,認定汪某違反狩獵法規,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

判處理由

癞蛤蟆雖然沒有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進入了‘三有動物’名錄,同樣受法律保護。所謂“三有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私自捕捉20隻(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隻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汪某非法獵捕87隻癞蛤蟆,屬于在禁獵區、禁獵期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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