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北京控煙條例
為了進一步提高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4年11月28日通過,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北京控煙條例規定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内環境、室外排隊等場合禁止吸煙,違者将被罰最高200元。全市設立統一舉報電話12320。這是國内與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最為接軌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中文名: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名稱: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法律類型:條例 制定機關:北京市

出台背景

中國是世界最大的香煙生産國和消費國,煙民超過3億人,被動吸煙者約有7.4億人,包括1.8億兒童。世界衛生組織表示,内地每年有100多萬人死于吸煙引起的各種疾病。據調查,我國二手煙暴露率最嚴重的3個場所依次為,公共場所72%、家庭67.3%、工作場所63%。

中國控煙協會公布的一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男性教師吸煙率50.2%、男性醫生吸煙率47.3%、男性公務員吸煙率61.0%。這三類人群中,男性公務員吸煙率最高。吸煙的公務員中有52.7%表示從未戒煙,僅有37.3%表示近期有戒煙願望。很多領導幹部長期吸煙,不僅對自己身體有害,而且不利于單位創建無煙環境,沒有起到好的示範作用。

出台過程

201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将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列為立法預調研項目。

2012年3月,《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專家建議稿)》正式面向公衆征求意見。

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啟動“無煙機關”的創建。

2013年4月17日北京市人大召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立項論證協調會,正式啟動政府立法程序。

2014年7月底,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首次對京版控煙條例草案進行一審,9月進行二審。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該條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同時廢止。

2015年4月12日,該條例實施倒計時50天宣傳活動于在京啟動。啟動儀式以“依法控煙,愛在身邊”為主題,通過解讀“史上最嚴”控煙條例,發起控煙手勢評選、控煙公益微行動、“無煙北京”微信公衆号上線等活動。中央電視台主持人敬一丹、郎永淳,北京電視台主持人悅悅及“我是大醫生”主持團現場受聘為北京市控煙形象大使。

條例重點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明确所有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内區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煙,約定文保單位、體育場及部分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室外場所禁止吸煙。

基于保護婦女兒童的目的,該條例對室外禁煙區域做出更嚴格的規定,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等均被列入室外禁煙範圍。

該條例明确規定,個人不得在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否則将被處以50元人民币罰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200元罰款。同時,禁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也要肩負起禁煙責任,違者将受到處罰。

2015年6月1日起,公衆發現有人在“禁煙區域”吸煙,可以撥打北京市統一舉報電話12320,也可通過“無煙北京”微信進行投訴。

條例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衆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控制吸煙工作。

對吸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将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财政投入,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

第五條 本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煙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監測、評估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在控制吸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煙的衛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煙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教育、文化、體育、旅遊、交通、工商、公安、園林綠化、食品藥品監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煙草專賣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内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組織監督檢查。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内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八條 本市将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全市群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内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煙。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

吸煙區的劃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明顯的指示标志和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識;

(二)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将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依法劃定禁止吸煙區域,制止違法吸煙和不文明吸煙行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煙。

第十三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标志和舉報投訴電話号碼标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内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第十五條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内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吸煙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登記。

第十七條 本市提倡減少和戒除吸煙行為。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幹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制吸煙咨詢服務,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服務。

第十八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煙行為、監督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戒煙服務等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學生吸煙,對學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煙的學生戒煙。

教師不得在中小學生面前吸煙。

第二十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标識。

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二)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内銷售煙草制品;

(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大衆傳播媒介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

(三)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四)各種形式的煙草促銷、冠名贊助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亂扔煙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通過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同時廢止。

具體實施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衛計委宣布成立控煙監督執法協調小組,負責整合資源和相關執法力量,協調組織北京市控煙監督執法。同時市民發現違規吸煙行為可以進行舉報。

北京市控煙監督執法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北京市愛衛辦、北京市衛生監督所以及北京市公共衛生熱線服務中心等。

北京市還将讓有條件的黨政機關、賓館、飯店等利用煙霧報警器、濃度檢測設備、視頻監控等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對學校、醫療機構、黨政機關等重點控煙場所,逐步推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違反《條例》被查處過3次及以上的重點控煙場所,将把不良記錄在這些單位的醒目位置或政府機關網站上公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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