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國務院常務會議讨論并原則通過的法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于2014年5月14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讨論并原則通過。會議決定,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決定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外文名: 發布單位:國務院常務會

背景

法律制度的設計和改革并非易事,如何真正有效落實企業責任,如何設計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責任保險制度,使得這些制度變得有生命力、有可操作性,需要深入調研實際問題,汲取和借鑒我國已有的相鄰領域監管的經驗教訓。

内容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倡導社會組織明确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倡導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和媒體的監督作用,強調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強調形成社會共治格局,構建食品安全監管的合作治理網絡,這是草案的最大亮點。”長期從事食品藥品法研究,并曾參與該法修訂讨論的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告訴記者。

分析

國務院常務會議讨論通過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草案,可以預計的是,2014年5月15日後的食品行業監管和處罰将更加嚴格,人民群衆對食品安全的擔心将逐漸得到纾解,而最終能夠形成讓老百姓信任、安全的食品生産體系,則還需要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能夠堅持“重典治亂”的原則方向,不折不扣的堅持用頂格處罰的力度來徹底“清掃”一些不法生産廠家個體工商戶頭腦中存在的僥幸心理,最終實現讓所有人都明白一個事實:食品安全生産有一根非常明确的紅線,隻要踩線了,就要承擔非常嚴重的後果。

縱觀本次對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可以看出此次修訂确實是“對症下藥”,直接戳中當前造成食品安全鍊條不安全的各個環節因素。比如“對生産、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強化生産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追溯制度。”這一條,其實就是針對目前在食品生産過程巡查監督過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原材料不可查”的情況,明确建立各種原材料以及加工成品的可追溯制度。

再比如“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這一條,我們注意到,在一個法律修訂草案中使用了“最嚴格”這樣的措辭,實際上意在表明國家行政職能部門以及執法部門對食品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态度和治理的決心。

而且該條法則的修訂特意強調要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這也是直接點中了食品安全生産環節最容易出問題也是最容易見成效的兩個環節——當地政府的重視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到位,而提高政府部門的重視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自覺性和能動性,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對政府一把手和監管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這是和當前的國情以及實際生産情況相符合的。

另外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以及評估等方面,修訂草案也都有“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内容,目的都是為了将責任分解到具體的人,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的責任意識。這個大方向是正确的,隻有确定了定向負責的人,才會有盡職盡責的心。

當然,對于食品安全如何吸引社會公衆參與,新修訂的草案也都有具體的措施,比如建立有獎舉報和責任保險制度,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監督作用等措施,但最基本的還是前面兩條,建立追溯制度和嚴厲的頂格處罰措施,這是能夠立竿見影的。

“重典治亂”雖然并不是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社會治理方式,但是在國情和人民群衆的健康面前,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又是順乎民意的,因為法理精神要義中,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應該是第一位的,所以“重典”背後是以人為本的落點,期待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能夠有卓然成效。

修改内容

一、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産經營及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有些常委委員、地方提出,食品貯存、運輸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除食品生産經營者外,還有一些專業的倉儲、物流企業也從事食品的貯存、運輸活動,應當對其加強管理,建議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将食品的貯存和運輸等納入本法調整範圍,并增加規定,非食品生産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二、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标準、公布食用農産品安全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重在源頭管理,但修訂草案對有關食用農産品的法律适用規定還不夠清晰,如食用農産品的市場流通是否适用本法,建議明确。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食用農産品的市場流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三、修訂草案第三條中規定,食品安全工作實行社會共治的原則。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衆建議進一步充實這方面的規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媒體和消費者等的作用。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食品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内部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産經營者依法生産經營。

二是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三是增加規定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四是删去修訂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有關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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