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權

隐私權

法學名詞
隐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甯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隐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中文名:隐私權 外文名:Right to privacy 定義: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甯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提出時間:1890年

基本定義

隐私就是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内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禁止他人幹涉的純個人私事。隐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依據布蘭蒂斯和沃倫的定義,隐私權是一種獨處的權力。哥倫比亞電子百科全書的定義則是“不被政府、媒體或其他機構、個人無正當理由幹涉的獨處權。”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隐私權是不受他人幹擾的權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開的權利要求。

在中國,民法學家彭萬林先生認為,隐私權是指公民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張新寶先生認為,隐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甯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王利明先生則認為,隐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曆史沿革

隐私權是近幾年才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權這一概念的出現也隻有一百多年的曆史。

1890年,美國的兩位法學家布蘭蒂斯和沃倫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題為《隐私權》的文章,并在該文中使用了“隐私權”一詞,被公認為隐私權概念的首次出現。

保護隐私權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國建立起來的。美國先後于1970年制定了《公開簽賬賬單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權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權法》、《财務隐私權法》等。随後,其他國家也開始相繼在立法中保護隐私權。

在法國,1978年通過了一項有關資料處理的法律規定:資料的處理不得損害個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個人和公衆的自由。在德國,二戰以後,因為新憲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權,從而隐私權也逐漸确立了其地位。德國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護隐私權,其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2條、第823條、第824條、第825條和憲法第1條、第2條。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單行法規,如1977年頒布的《聯邦數據保護法》等。

隐私權的保護在國際法上也同樣受到關注。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也規定:“刑事審判應該公開進行,但為了保護個人隐私,可以不公開審判。”

在中國,民法沒有把隐私權确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隻是借助司法解釋并通過保護名譽權的方式或以維護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權,采取的是間接保護方法。實踐證明,這種間接保護隐私權的方法,是不完備、不周密的。因此,應該在憲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規定隐私權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公民隐私權的保護應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民法典為重點,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規為輔助的保護體系。

包含範圍

主體

隐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權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而且,隐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于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标的之權利。人格權最明顯特征在于其非财産性,企業法人的秘密則是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挂鈎,是企業的一種财産。同時,隐私權受到侵犯後,構成一種人格傷害,内心的不安,而企業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後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法人雖然也有秘密,但屬于商業秘密範疇,用《反對不正當競争法》來保護。

從邏輯上說,死者不應享有隐私權,但法律應對死者生前的隐私權繼續給予保護。其理由是:

①死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權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權;

②對死者生前隐私的保護,是一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感情和名譽利益。

相對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沒有意義,但死者生前的隐私與其近親屬以及利害關系人密切關聯,構成近親屬的感情因素或名譽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親屬以及利害關系人遭受精神痛苦,這樣對死者的隐私保護,也就是對生存者名譽的維護。

客體

隐私權的客體是隐私。對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法學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隐私"一詞來源于美國,即“privacy”從“private”演化而來,意思是指與他人無關的私生活範圍,在美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隐私實質是一種範圍非常廣的概念,因而并沒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對隐私權作出明确而又具體的定義。1995年10月美國商務部電訊與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隐私與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白皮書中認為隐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①關于私有财産的隐私;

②關于姓名與形象利益的隐私;

③關于自己之事不為他人幹涉之隐私;

④關于一個組織或事業内部事務的隐私;

⑤關于某些場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⑥關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個人信息之隐私;

⑦關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⑧關于不被他人監之要求的隐私;

⑨私人相對于官員的隐私。

由此可見,在現行美國法律體系中,隐私已涵蓋了個人及個人生活的幾乎所有環節,同時也将涉及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已成為現代社會保護個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如在美國正規面試求職時,除了明文規定的職業和崗位外,一般按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詢問求職者的諸如移民身份、個人婚姻、家庭狀況以及身份健康狀況之類所謂“隐私”問題的,以防種種“歧視”發生。因此隐私一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生聯系且權利人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隐私不同于我國有關法律中涉及隐私概念,後者指在社會生活中與男女兩性有關的秘密,當然也屬于隐私的部分。

随着英特網技術的廣泛使用,已經引起了許多個人隐私權問題,它還會在将來發展的過程中對個人自由的許多方面帶來意想不到的問題,而在網絡所帶來隐私權問題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有關個人數據的權利問題。

所謂個人數據,是指用來标識個人基本情況的一組數據資料。具體而言,個人數據主要包括:标識個人基本情況、标識個人生活與工作經曆和社會情況等與網絡有關的個人信息,與網絡有關的信息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①個人登錄的身份、健康狀況。網絡用戶在申請上網開戶、個人主頁、免費郵箱以及申請服務商提供的其他服務(購物、醫療、交友等)時,服務商往往要求用戶登錄姓名、年齡、住址、居民身份證編号、工作單位等身份和健康狀況,服務商有義務和責任保守個人秘密,未經授權不得洩露。如“鳳凰網站”隐私權保護聲明中指出:“本網站将對您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的管理及保護,本網站将使用相應的技術,防止您的個人資料丢失、被盜用或遭篡改。”

②個人的信用和财産狀況,包括信用卡、電子消費卡、上網卡、上網帳号和密碼、交易帳号和密碼等。個人在上網、網上消費、交易時,登錄和使用的各種信用卡、帳号均屬個人隐私,不得洩露。

③郵箱電址,郵箱地址同樣是個人隐私,用戶大多數不願将之公開。掌握、搜集用戶的郵箱并将之公開或提供給他人,緻使用戶收到大量的廣告郵件、垃圾郵件或遭受攻擊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戶受到幹擾,顯然也侵犯了用戶的隐私權。

④網絡活動蹤迹。個人在網上的活動蹤迹,如IP地址、浏覽蹤迹、活動内容,均屬個人的隐私。

主要種類

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幹預、破壞或支配。

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曆、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曆、财産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隐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财産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隐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内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隐私權的一項重要内容。

個人隐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幹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隐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适用範圍

(1)隐私權的主體隻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秘密(實際上即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2)隐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隐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基本權利

根據隐私權的特征,就國内外學者的通說,隐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隐私隐瞞權。隐私隐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隐私進行隐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隐私利用權。隐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隐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隐私維護權。隐私維護權是指隐私權主體對于自己的隐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隐私支配權。隐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隐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主要意義

體現自由價值

隐私權包括多種内容,如個人生活安甯權、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等都體現了“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的自由之價值;而體現“支配”、“控制”的自由之價值如個人隐私利用權,即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從事種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隐私權的利用同樣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

體現秩序的價值

隐私權的建立和保護保證了人際關系的相對穩定性、人類行為的規則性和人身财産的安全性,主要表現為:通過設立隐私權,使權利和義務合理分配,以調整知情權與隐私權的沖突;隐私權的立法及其嚴格實施,不僅維護個人的安甯和安全感,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到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的目的,而且保障人們有更多的精力去學習、工作,更好地造福人類社會。

體現尊嚴的價值

隐私權屬于一種具體人格權,而人格尊嚴是人格權客體即人格利益的基礎,因此隐私權自然體現出人之尊嚴,保護隐私權即保護人之尊嚴。隐私權體現了現代文明的一種生存藝術,與此相聯系,隐私權也就意味着對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護某些隻屬個人領域的利益,那麼人格尊嚴将蕩然無存。

法律法規

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隐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隐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将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诋毀、诽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其他法規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隐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隐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号碼和電話号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甯。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内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财産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财産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衆。

7、幹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衆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隐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隐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隐私權不應是作弊學生的“保護罩”

連日來,随州二中有多名學生及家長向本報反映,稱該校教學樓邊的大屏幕上,滾動播放着一些學生在考試期間作弊過程的視頻,傷害了學生的自尊,侵犯了隐私權。

說起對舞弊學生的處理,不妨看一下世界名校哈佛大學的做法。該校125名學生涉嫌在上學期期末考試中合作作弊。曆經半年的調查取證,哈佛大學宣布,勒令60名參與考試作弊的學生休學,剩下涉嫌作弊的65名學生一半留校察看,另一半得到赦免。而如此嚴厲地處罰舞弊的學生,也并非哈佛獨有。美國斯坦福大學就制定了“榮譽行為準則”,明确規定學生“在考試中不得給予或獲取幫助,不得在作業中、呈交的報告中或者任何教師打分的工作中接受任何的未經允許的幫助”。初次違反準則的學生,将面臨停學四分之一學年和40個小時的社區服務的處罰;對于無可挽救的行為,學校給予開除的處分。在美國,已約有100所以上的學校制定了“榮譽行為準則”。

雖然這些是出自大學的規定,但是,這也讓我們看到美國學校對舞弊的處理之嚴了。或許,歐美等高校,之所以碩果累累,可能也正基于這些嚴格的管理。但是,反觀我們的教育,無論是高校還是中學,對于學生的犯錯,似乎隻是強調一個“寬容”。不久前,山東大學勒令一些“打醬油”的學生退學,竟然也招緻一片罵聲。至于中小學校園當中,懲罰學生更是成了學校與老師不敢涉足的雷區。而在這樣的層層呵護之下,我們的學生,卻往往并沒有向我們理想的方向前進。

中國古訓強調,要成才,先成人。那麼,考試不舞弊,理應是成人與成才的前提。但是,僅僅這樣從理論上強調,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而如果在校園内公示一番,就已經侵犯了隐私權,那麼,我們面對舞弊的學生,可能隻剩下偷偷摸摸地私下提醒了。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将隐私權視為學生舞弊的保護罩。

當然,為了防止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可以借鑒一些科學而民主的做法。美國斯坦福大學在實施“榮譽行為準則”時,就強調,這些處罰須經過包括4名學生、1名教師和1名行政人員在内的6人陪審團的聽證。今天,珠海一所中學,也開始嘗試違紀處分仲裁與申訴制度。《廣州日報》報道,珠海市南水中學從本周起施行學生違紀處分仲裁與申訴制度,學生違紀該不該受處分,如何處分,不再由校領導和老師定,而是由同學們說了算。

這樣的措施或許不是百分百完美,但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那就是,面對犯錯的學生,一味的寬容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學生的隐私權,确實需要我們的尊重與保護,但是,學生舞弊也同樣需要我們的管理與處罰。

保護措施

個人隐私受法律保護。侵擾他人私生活、公開他人隐私的行為,既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屬于侵害隐私權的行為。當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執法機關依法調查和公開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則不屬于侵權行為。

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樹立隐私意識。明确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破除我國傳統文化中“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類宣揚人格依附的陳舊觀念;不幹涉他人私人空間,不搬弄是非、揭人短處、擾人安甯;不因好奇而熱衷于打聽别人私事、傳播别人的秘密。我們要矯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幹陋習。

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強化責任和榮譽意識。個人隐私權裡無不包含着兩種最忠實的守護——責任和榮譽。親人、朋友之間常常會分享一些個人秘密,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時,我們要承擔起對這份隐私的責任和信譽,這不但能保護自己的隐私,也是對他人隐私的保護和尊重。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護公民的隐私權,是道德的呼喚,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争議事件

雙重标準

2014年以來,從薛蠻子到李代沫再到柯震東、房祖名,明星屢屢被爆出嫖娼、賭博、吸毒的醜聞,不過梳理發現,這些明星上電視新聞,“待遇”很不一樣,有的臉部被打上馬賽克,也有的完全露臉;字幕有的用“某某”代替,也有的直接用真名。但是警方公布的對這些涉案人的視頻裡,所有人均被進行了馬賽克處理

未打馬賽克 字幕用真名

2013年8月25日的新聞聯播裡,薛蠻子在講述嫖娼過程時,臉部并沒有打馬賽克,字幕用的是“嫌疑人薛必群(網名薛蠻子)”。

2014年7月9日,央視在通報郭美美案件時,郭美美的臉部也未做馬賽克處理,字幕打出“犯罪嫌疑人”郭美美。其他電視新聞節目在播報高虎、張默等人涉毒事件時,也都采用真名,且無馬賽克處理。

打馬賽克 字幕未用真名

2014年6月14日,張元在央視新聞頻道裡講述吸毒過程時,臉部被打上了馬賽克,字幕顯示的是“導演張某”,并無嫌疑人字樣。

2014年6月24日,央視新聞頻道報道了甯财神的吸毒過程,甯财神的眼睛部位被打上了馬賽克,字幕顯示的是“陳某某(筆名甯财神)”,同樣沒有嫌疑人字樣。但此後央視其他節目在播報此事時,甯财神的臉部卻沒有打馬賽克。

2014年8月17日,柯震東吸毒被控制後,在央視新聞頻道的新聞裡,出現了柯震東痛哭流涕悔過的視頻畫面。畫面中,柯震東眼部被打上馬賽克,字幕顯示的是“嫌疑人柯震東”。

業内看法

新聞欄目不應該雙重标準

央視一檔法制欄目相關負責人稱,他們内部也就該問題進行過讨論,覺得新聞欄目操作手法有些雙重标準,容易引起公衆猜疑。一般情況下,法治節目出現視頻畫面,對受害者、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警方線人及警方人士都會打上馬賽克,同時馬賽克還要嚴格按照“看不出任何臉部特征”的要求執行,如受訪者有要求還需要對聲音進行特殊處理。

律師說法 是否“打馬”無規定但應盡量不露面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表示,對于涉案人員面部是否要做馬賽克處理,目前并無具體标準,但他認為打馬賽克标準不一的做法,非常不可取。

目前中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規定,但是如果按照《刑法》未經判決,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規定來看,涉案人員在法律意義上的尊嚴和權利理應受到保護。公衆人物享有的隐私權在一定程度上比普通人物要小,但不意味着沒有,為避免先入為主,影響司法公正或輿論,應打上馬賽克,或盡量不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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