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

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
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須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不确認票據關系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隻判決票據無效的問題。[1]
    中文名:除權判決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适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情形:票據遺失 規定:《民事訴訟法》 依據:主動申請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撤銷判決

在我國,對于除權判決不得提起上訴和申請再審,利害關系人若因除權判決而利益受損的,隻能通過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是指喪失票據的利害關系人根據正當理由請求法院撤銷除權判決的訴訟。

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所啟動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以外的程序,是一獨立的争訟程序。撤銷除權判決與再審的理由有所不同,除權判決不能通過再審程序來撤銷。因此,立法上規定了審判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的專門程序。

具備條件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必須具備一般起訴要件和通常訴訟要件,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特殊要件:

(1)當事人須适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中,原告是利害關系人,而被告僅限于除權判決的申請人。

(2)利害關系人須因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作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例如,因為戰争、洪水、地震、交通斷絕或因患重病等,而遲誤申報的;因為法院沒有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公告等,而無法申報的。

(3)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撤銷之訴。

(4)須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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