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文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外文名:person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發布單位: 依據法律:《民法通則》《民法總則》 對應人群: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 法律界定:智力、精神健康狀況

法律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于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隻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适應的行為,并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殊情況: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撤銷:

成年人的限制行為能力由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複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裡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制定法理

界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主要标準是年齡和精神狀況,因為一個人的年齡與他的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發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聯系。一般來說,各個國家的未成年人的發育成熟年齡上基本相同,未必有什麼差距,但是各個國家的民法仍然按不同的年齡來劃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這是跟各國的曆史傳統、宗教信仰、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相聯系的。就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而言,大多數國家界定為18周歲以下,也有的國家規定為20或21周歲以下。從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其獨立做有效之法律行為的資格,這種資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認知能力決定的,而年齡是自然人獲得認知能力的最基本條件。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屬于心智健全,主要依據自然人的認知能力來判斷。這一标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設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解并能預見其後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于其意思能力的狀況。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是判斷其是否心智健康的關鍵。如果他在行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使其行為是适當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對方也沒有理由認為他精神上有什麼障礙,那麼他的行為也是依法可以撤銷的。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無、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條件的影響。如年齡、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狀态這些先天或應然的生理條件,對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産生直接影響。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複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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