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

金融保障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産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财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2015年3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改革重要的一步棋,已經經過了一段時間緊鑼密鼓的準備,2014年末時已經把存款保險條例公開征求了意見。2015年5月1日出台。[1]
    中文名:存款保險制度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對象:銀行 類型:存款

理論分類

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顯性存款保險和隐性存款保險兩種。

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确規定。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于:

明确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于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确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隐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衆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截至2013年底,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險制度,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進行擔保。隐性存款保險制度符合中國使用行政手法對市場問題進行調控的一貫作風,是由中國的具體國情決定的。

主要特征

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隻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衆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隻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産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隻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确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于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保險方式

已經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存款保險的方式有:n1.強制保險,如英國、日本及加拿大;n2.自願保險,如法國和德國;n3.強制與自願相結合保險,如美國。

雙重影響

積極

世界

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于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金融危機或風暴會嚴重影響發生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巨大沖擊。發生國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隐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确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

同時由于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并,減少社會震蕩,會對公衆心理産生積極作用,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衆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銀行作為信用中介,基本特征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隻占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緻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

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投保銀行可按照保險合同條款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裡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衆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存款保險制度能促進銀行業适度競争,為公衆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于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于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于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衆獲得的利益就會小于完全競争狀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将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将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中國

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産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衆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産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衆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币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衆所接受。

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于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财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并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消極

世界

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後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将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

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特别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争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并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背道而馳。

存款保險制度還産生了逆向選擇的問題。在存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風險鎖定存款保險,存款人更敢于冒險選擇能提供非正常高回報的高風險銀行,從而損害經濟資源和市場約束的效率。在自願參加保險和存款保險費率統一的情形下,經營好的銀行将會退出存款保險體系,經營不好的銀行也要繳納更高的保險費用,從而威脅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銀行體系性風險也将擴大。

存款保險制度本身也有成本。對銀行而言,繳納保險費用将會增加其運營成本,減少利潤。對存款人而言,銀行會将存款保險的費用間接轉移到儲戶身上。對存款保險機構來說,其也存在自身的運營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納稅人的利益之上,這樣處理問題是就會産生利益傾向,從而出現問題。

中國

中國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會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于保險基金數額小、範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從而導緻存款保險制度不能正常運轉。

保險條例

《存款保險條例》與銀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護法律關系、與金融監管法律體系、與問題銀行處理和銀行市場退出法律體系三者均有的協調問題。

2014年11月27日下午5點,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共有23條,準備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其中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币50萬元;保費由銀行交納保費。

《存款保險條例》最終于2015年2月17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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