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侵占

逆權侵占

财産權中的一個法律概念
逆權侵占是英美法律系的一個法律概念,指房地産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占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興訟時限即終止,該占用者不必付出任何代價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一般訴訟時限為12年。
    中文名:逆權侵占 外文名:adverse possession 發布單位: 法律類型:普通法的法律概念 後果: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簡介

逆權侵占條例主要是懲罰一些冒失的業主任由他們樓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聞不問。主要租客找過業主,登過尋人啟事,又找不到的話,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逆權侵占。經判決之後,就可以成為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有權利便有義務,在業主失蹤期間,租客一定要負擔單元的差饷,及大廈維修費用。

敵意占有

逆權侵占需要合乎“敵意占有”(hostile)之要素。占有者不單隻需要持續并實質占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占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如果土地使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他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占有意圖便不成立。不完全合乎“敵意占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占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善意與惡意

一些普通法地區不容許惡意占有人(malice) 以逆權侵占為由成為新業主。所謂“惡意占有”,是指占有者應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占有(即是看見了别人設下的門鎖,圍欄,門牌,或“閑人免進”之标記等),不論是罔顧此事實,或是毀壞或移除有關标記,仍然長期占有該地。

在這些司法區,并非惡意占有的敵意占有者仍然合符逆權侵占的要素(買錯屋住錯屋的情況),他仍可以以此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一些司法區要求敵意占有人證明其善意,否則逆權侵占無效。這些善意包括:繳付土地稅,與作為房地産擁有人應繳付的稅或其他行為顯示占有者真誠相信擁有其占用地方的權利 (right to claim) 。

道德理由

因為土地擁有權興訟時效是有限的,所以才出現“逆權侵占”。這個興訟時效一般是12年,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

如果興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興訟,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産權的穩定性。

這個理由與其他普通法訴訟都有有限興訟時效是一樣的。

應用與領土紛争

因為興訟時效限制适用于私人土地紛訟,那麼興訟時效限制适用于處理領土紛争亦理所當然。

在國際法,任何國家若确信其國土被敵意占有,便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不必興訟,但該抗議需備案)。若然超過了時限而不作抗議或興訟,國際法便不能宣稱該占有為非法,占有國便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

案例

2010年6月11日據香港文彙報報道,香港土瓜灣馬頭角道唐樓一個單位的女租客林芝,因業主“人間蒸發”了26年,期間由她承擔單位的差饷及大廈維修費,日前入禀高院,申請“逆權侵占”,要求裁決她擁有單位的業權。林芝在訴狀中提出根據香港《時效條例》第7節的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條文,她已逆權占有該單位逾法例規定的20年,乃向法庭提出為該單位的業主。(《時效條例》于1991年修訂後,“逆權侵占”期限為12年,而修訂前則規定“逆權侵占”時限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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