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

賭博罪

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産、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賭博罪的犯罪客體較為複雜,體現出多重客體的特征;在客觀方面,現行法律規定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犯罪主體上要注意間接正犯和共犯問題;而賭博罪的主觀認定中,營利性始終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它需要綜合而定。賭博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純風美俗,侵犯的同類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主要客體是社會純風美俗和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私人财産所有權。[1]
    中文名:賭博罪 外文名: 别名: 類型:罪行 定義:聚賭行為

問題探讨

内容提要:賭博罪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形态。賭博罪的犯罪客體較為複雜,體現出多重客體的特征;在客觀方面,現行法律規定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犯罪主體上要注意間接正犯和共犯問題;而賭博罪的主觀認定中,營利性始終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它需要綜合而定。筆者在結合我市近期賭博犯罪相關案例的基礎上,對于賭博罪的上述問題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議。

關鍵詞:賭博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營利

一、引言

賭博在中國具有悠久的曆史,是典型的社會傳統糟粕之一。随着人民民主政權的建立和打擊賭博力度的加強,在我國滋生數千年的賭博頑疾曾一度銷聲匿迹。但是伴随着改革開放的逐步加快,賭博這一社會毒瘤又沉渣泛起,死灰複燃。尤其是近些年,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東南沿海地區,賭博行為乃至賭博犯罪是愈演愈烈。

這不僅危及社會穩定,誘發多種犯罪,更破壞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應該說,同一時期,我國對于賭博犯罪的法律打擊也是逐步加大和完善的,但賭博犯罪的勢頭卻是不斷壯大。以慈溪為例,2002年賭博案件11件,涉案人員24人;2003年19件,涉案人員32人;而2004年則攀升至29件,涉案人員激增為96人。無可否認,這裡存在着方方面面的原因,但是對于賭博犯罪理論認識的匮乏和評價制度構建的缺陷卻是不容回避的現實,也是其中一個較為突出的原因。

基于此,筆者在對近三年我市賭博犯罪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并結合國外的相關規定,對于目前賭博犯罪的構成要件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完善的建議,以期加深對于賭博犯罪行為的認識并裨益于遏制賭博犯罪的實務操作。

二、賭博罪的客體

關于賭博罪的客體,國外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理論認為主要有兩類:一是社會法益。即認為賭博罪是侵害社會善良風俗的犯罪。比如意大利刑法将賭博罪規定在“有關違反習俗的違警罪”中,日本、韓國将賭博罪規定在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中;一是個人法益。即認為賭博罪是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的行為。比如德國、奧地利刑法将賭博罪規定在“侵害他人财産之可罰性行為上”。國内學者一般有兩種提法,普通認為賭博罪的客體是道德秩序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另一種觀點認為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風尚和私人财産所有權。

結相關案例,筆者認為,由于賭博犯罪行為既牽涉面廣,事關社會秩序,又在賭博行為中侵害私人财産權,所以賭博罪所侵犯的客體不是一般的單一客體,而是一個複雜客體。賭博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純風美俗,侵犯的同類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主要客體是社會純風美俗和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私人财産所有權。

盡管如此,但是由于現行刑法罪名是依據同類客體分類、主要客體排序的模式來進行劃分的,所以賭博罪被劃歸了防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中,而脫離了财産罪的行列。但是我們卻不能以此來否定賭博罪具有财産犯罪的特征;另外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就是在賭博罪的懲處中,罰金刑是現行刑法規定的并處附加刑,體現出現行刑法對于賭博犯罪的經濟懲罰性,而我們衆所周知的是罰金刑一般是侵犯财産犯罪中所常見的懲罰措施。基于此,賭博罪的犯罪客體既包括社會善良風俗、社會管理秩序,又包括私人财産權。

三、賭博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行為,即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應該說,這種客觀行為的分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打擊賭博犯罪方面也确實具有一定的震懾性。但是伴随着實踐的不斷積累和理論認識的逐漸深入,我國刑法在對賭博罪的客觀分類方面的弊端也開始顯現:

第一,賭博罪客觀歸納和區分不嚴謹,“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的并列缺乏科學性與邏輯性。從邏輯上講,前者應包含後者,而非并列關系。就實踐來看,對于二者的區分也較為有一定的随意性,以我市的具體案件為例:2003年慈刑初第45号案中,被告人胡某在自家聚衆賭博,獲利5萬餘元,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在指控和審理中都認為胡某開設賭場,聚衆賭博;而在同時期的2003年慈刑初第67号案中,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形與胡某如出一轍,但是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對于沈某的行為卻指控和認定為聚衆賭博。

這裡看似沒有多大問題,隻是表達方式的差異而已。但“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之間還是有區别的:首先,兩者的客觀情形不同。其次,兩者的社會危害性也有差别,聚衆賭博或許隻是朋友熟人間的一時行為,而開設賭場的情節和主觀惡性顯然要大于前者。

第二,“以賭博為業”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實際司法效果甚微。筆者查閱了我市近三年的六十多起賭博犯罪案件,“以賭博為業”而獲罪的個案一件都沒有。或許是由于筆者所接觸範圍狹小,不能推而廣之。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以賭博為業”的規定甚為模糊,難以操作,司法人員在案件的定性和處理的過程中自然要“趨利避害”,為穩妥起見,在罪名一緻的情形下,總是盡量選擇前兩類客觀行為予以認定。

更為重要的是,筆者在調研中發現,一些賭徒不開設賭場,也不是聚衆賭博的組織者,他們總是混迹于多個賭場之間,或者經常性地參加由他人組織的聚衆賭博,以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對于此類人員如果依據前兩種客觀行為方式是無法進行刑事處罰的,但是完全可依據“以賭博為業”來對其進行處理。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來認定“以賭博為業”?有人認為,在較長時間内,賭博活動成為其生活的主要内容,并以賭博收入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

筆者贊同這一觀點。2005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對此進行了量化,提出了“一年内參與30次”的标準。這仍然是在賭博單一罪名的前提下進行的局部界定,難脫“削足适履”的嫌疑,因而最終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釋回避了這一問題。這有悖于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則,也不利與法律體系自身的協調一緻。日本刑法第186條、韓國刑法第246條和我國台灣刑法第267條都規定常習賭博罪,就各自來看,效果明顯。

因而筆者以為穩妥的辦法應是借鑒相關國家的做法,增設常習賭博罪。這既可以使得相當一部分以賭博為業的犯罪形态能夠有恰當的法律評價,也能避免“以賭博為業”這一客觀行為在賭博犯罪中被“邊緣化”的尴尬現象。

第三,對于聚衆賭博的打擊面過寬,而對于私自發行和銷售彩票的行為則打擊不力。我國賭博罪采取的是例舉式的犯罪形式,隻有符合三種客觀行為的賭博行為才能構成犯罪,而發行彩票的行為在本質上與三種客觀行為都存在區别。以前的司法文件多把地下六合彩的行為歸入到“聚衆賭博”這一客觀行為方式上,就我市的司法實踐來看也是如此的。在筆者所調研的近三年所有涉及六合彩的賭博案件中,被告人都是以開設賭場或者聚衆賭博而受到刑事懲罰的。

這樣的刑事處理其實存在着一定的問題:首先,從目前發行和銷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來看,筆者并不否認地下六合彩的聚衆集中購買現象的存在,但是随着信息通訊聯系方式的不斷進步,電話報單、電話傳真、網絡定購等發行和銷售方式已是司空見慣,而在此過程中難以尋覓開設賭場或者聚衆賭博的蹤迹,如果以賭博罪的三種客觀方式來定罪則過于牽強,難以符合賭博犯罪的構成要件;其次,為體現罪行法定的原則,我國刑法在修訂之後已經取消了類推制度,将地下六合彩的發行和銷售視為賭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類推行為,這與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

而2005年5月13日生效的兩高《關于辦理賭博案件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仍然将目前較為普遍的六合彩或者其他非法彩票業務,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司法解釋欲如此調整又值得商榷,因為在此之前頒布的多項司法解釋裡以非法經營罪處罰的行為已然較多,如果一直以此進行法律制度的内部協調的話,則非法經營罪又将成為新的“口袋罪”。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經驗值得借鑒。

法國1975年修訂的刑法典中規定了非法發行彩票罪;德國刑法典第287條規定了未經官方許可公開發行獎券或不動産或動産之彩票的行為;而近鄰日本則在刑法典中規定了非法發售代銷、授受彩票罪。筆者認為,我國也是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無論是從法律制度,還是現實狀況來看,借鑒法德日等國的做法,将非法發行和銷售彩票的行為在賭博罪之外另行定罪都是可行的。

四、賭博罪的主體問題

賭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在此,有兩個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賭博罪的間接正犯問題。在有些開設賭場和地下六合彩的賭博案件中,犯罪分子出于自我保護的考慮,自身并不直接進行經管賭場或引誘賭徒進行投注,而是雇傭、招募和收買一些社會其他人員來直接從事賭博行為的開展,自己則居于幕後進行實際掌控,獲取大量的非法利益。其中,利用和和教唆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欠缺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員以及不知情的人員進行賭博犯罪的現象在實踐中也會出現。此時賭博分子就是很典型的間接正犯,應該由其承擔一切刑事責任。

第二,賭博罪的共犯問題。在相當多的賭博案件中,筆者發現,在賭頭的在指揮、策劃和組織下,許多人經受不住利益的誘惑,為賭頭進行分工招引、接送望風、維持管理等一系列的輔助工作。隻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就應當以賭博罪進行處罰,比照主犯從輕。但是随着賭博犯罪愈發猖獗,賭博案件中共同犯罪甚至集團犯罪的比率越來越高,犯罪分子之間具有及其嚴密的組織分工、細化合作。由于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于此類共犯應按照其罪行依法懲處,不可一味從輕。

五、賭博罪的主觀營利認定

賭博罪的主觀方面隻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而主觀方面一個必備的條件就是要有營利的目的和動機,但是不同賭博行為中營利目的和動機的大小是不一樣的,賭博罪中營利的動機肯定要強于一般賭博行為。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賭博營利的目的達到犯罪的程度呢?結合調研及現有相關探讨,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

第一,看賭博的場所和參賭人員的關系。通過許多賭博案件的統計,筆者認為,一般而言,犯罪性的賭博多選擇在一些較為秘密的非公共場所進行,如偏僻的村舍、賓館的房間等等。有組織的賭博犯罪還有專人望風放哨,負責安全警戒。參賭人員多為不特定的社會人員,一般沒有親友、同學或朋友的關系。

第二,看彩頭大小、獲利的程度以及參賭人數。公安部規定,看彩頭量的大小,根據個人、地區地區經濟狀況及公衆接受的消費水平而定。筆者認為,賭博罪兼有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共同特征,彩頭量或者賭資的多少對于衡量是否構成賭博犯罪确實具有參考價值,但是還要看犯罪分子通過賭博而獲利的程度以及組織和吸引的賭博人數。兩高《關于辦理賭博案件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此也是采取了結合的标準,賭資累計在5萬以上、獲利累計達5千、參賭人數累計達20人即可認定賭博犯罪,這與筆者所調研的慈溪市處理賭博犯罪案件的一般做法趨于一緻。

注釋:

嶽光輝:《淺談賭博案件的定性與處理》,載《甘肅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

黃河:《大陸法系國家賭博罪之比較》,載《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3年第四期。

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868頁。

李希慧:《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頁。

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北京大學法學院主編:《北京大學百科全書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頁。

徐允生、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199頁。

見日本刑法典第187條。

見公安部《區分賭博罪和娛樂活動四标準》

對比分析

聚衆賭博和開設賭場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内含了兩個罪名:聚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衆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裡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聚衆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标準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6、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聚衆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隻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财,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衆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聚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别

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别在于:

1、聚衆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範圍内組織他人參賭,聚衆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

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衆多。内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确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内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衆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隻要在其時間内、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衆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衆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确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賭博的危害

1、青少年賭博行為的表現

目前,我國賭博活動的突出表現之一,就是青少年賭博嚴重,有的觸目驚心。主要有下列表現:

第一,青少年參加賭博的人數多。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賭博像一陳飓風把數以萬計的青少年卷了進去。在中學裡,不僅有一些差生參加賭博的,而且連個别表現較好的學生也偷偷地參加賭博。有的中學生在家裡,大模大樣地坐在牌桌前洗牌、砌牌和打牌,他的父母則在背後指手畫腳,這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

第二,青少年賭博場所和賭博手段多種多樣。社會上,不法經營者在遊戲廳、溜冰場等娛樂場所設有賭博,如老虎機和跑馬機等,以新奇的形式來吸引青少年,從中牟利。青少年賭博與成人不一樣,他們不計場所,三三兩兩找一個背人的地方就可以賭起來,至于賭博的手段,除了麻将、撲克、骰子、牌九等外,還有玩煙牌、彈奇多圈、博金卡、博眼子等。

第三,青少年賭博與青少年違法犯罪聯系在一起。青少年賭博不但時常引起打架和偷竊事件,而且嚴生的會釀成傷害、兇殺等犯罪案件。所以,犯罪學家常常把青少年賭博看作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誘發因素。

上海發生過兩件為還賭債而釀成的兇殺案件,一件發生在80年代,16歲的中等技校學生黃某,欠同學賭債10元,加上欠書錢20元,對方于某日向黃某下了最後通牒,某日之前必須還清30元,否則要打傷他。黃某感到害怕,自己無錢還,也沒别的辦法,于是他铤而走險,在限期前一天的下午,來到舅媽家中,想用刀威脅舅媽拿出錢來,他用電工刀刺向毫無防備的舅媽,又殺氣騰騰用刀刺向年僅3歲的表妹,由于他舅媽拼命呼救,黃某倉皇逃走,十餘天後,黃某被警察抓回,成了殺人未遂的兇殺。

還有一件兇殺案發生在90年代,一位初二學生經常賭博,一共欠了300元賭債,對沒有經濟收入的初中生來說,根本無力償還這筆不小的賭債。但債主卻接連不斷地逼他還債,有一次債主見他還不能還債,就舉着刀來威脅他,他拔腿就跑,債主見他逃走更是惱羞成怒,追了上去抓住他,并一刀刺了下去,把這位初中生殺死了。

活生生的事實告訴我們,中學生賭博害處很多:

(1)賭博易使中學生産生貪欲,久而久之會使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

(2)大量浪費學習和休息的時間,以至于嚴重影響學習,成績落後,甚至造成留級、退學;

(3)毒害中學生的心靈,賭博活動易使中學生産生好逸惡勞、爾虞我詐、投機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質;

(4)賭博習慣較難改,和大後可能成為賭棍或職業賭徒;而且,經常賭博還會沾上吸煙、飲酒、偷竊、說謊、打架等壞行為。因此,賭博對中學生是有百害無一利的。

2、青少年迷戀遊戲機行為的表現

随着現代高科技的以展,電子遊戲機傳入我國并受到廣大青少年的喜歡。應當說,作為一種智力遊戲,它對開發青少年的各種能力是有促進作用的。但是,玩遊戲機超過限度,達到迷戀程度,影響身體健康、正常學習和品行發展,這就屬于玩遊戲機的不正常狀态。

長時間連續玩遊戲機對青少年的健康是有害的:主要是對眼睛的刺激,易引起近視;同時影響血小闆下降;也會造成大腦疲勞:還會影響睡眠。報載香港一名15歲中不生,一向迷戀遊戲機,1996年暑期沉迷在遊戲機上,8月19日晚10時,他又在家中與弟弟一起玩最流行的《三國志》第5代電腦遊戲。他扮演“劉備”弟弟扮演“曹操”,兩人對仗。這樣連續玩了七個小時不不肯罷手。到20日近5時,這位男少年因用腦過度而疲憊不堪,當場休克,四肢抽搐。幸好被他母親及早發覺送醫院治療,沒有發生不幸事故。

許多中學生缺乏克制的能力,一玩遊戲機就長達幾個小時。這些遊戲機類,不是誤了上課,就是忘了回家,連睡覺都減少了,時間一長,學習明顯受影響。一些調查表明,廣大老師和家長的區同看法是,不管學習和休息,中小學生終日迷戀遊戲機是不利于他們學習和身心健康的。

由于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不能抵制某些不良的遊戲機内容,這種情況也是令人擔憂的。1996年7月5日,天津市新聞出版管理局根據舉報,依法檢查了天津光寬松軟件公司,發現電子遊戲軟件《提督的決斷》是宣揚日本軍國主義帶有法西斯内容的作品,其中表演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海戰,有戰犯東條英機等的猙獰形象。對這樣有害的遊戲機軟件,有關部門已停止其制作,并作出依法處理。可以預料,如讓這種遊戲機軟件制作出來,那麼大批的青少年學生必将受到政治上和精神上的毒害,這是多麼可怕又可惡的情景啊!

目前,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賺錢竟把一些有黃色内容的遊戲機上學來毒害青少年,使他們走上邪路。南方某開放城市的一些遊戲機營業廳,曾有過這樣的遊戲機畫面,随着青少年的玩機動作,畫面上的漂亮女郎的衣服一件件剝掉了,最後剩下的是裸體女性。這種遊戲機卡的淫穢内容,腐蝕了一批批青少年學生。有關部門發現後,對此立即進行了查禁。

1995年11月21日,一位蘇州的普通女工給江蘇省副省長、蘇州市委書記揚曉嘗寫了一封舉報信。原來,幾個月前夫婦倆為了支持讀中學的16歲的兒子學電腦,省吃儉用買了一台電腦。而兒子竟從蘇州寶碟有限公司買來了黃色的VCD碟片,放入電腦中播放觀看,導緻學習成績倒退。由于曠課,測驗和考試成績直線下降。這位做母親的女工向省委的領導人含淚呼籲說:“我的兒子隻有16歲呀!如果沒有好的社會環境,他該怎樣走完他的人生道路啊!”

由于電腦可聯網,可以加入其他的網絡。一些淫穢的軟件内容,可以通過聯網的電腦來毒害更多的青少年。這種情況,在我國已經發生了,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因粗電腦的青少年越來越多,他們在使用過程中,極有可能與其他電腦聯網,從而能收看到一些有毒害的内容。對此需要提早預防。

青少年迷戀電子遊戲機行為,往往還容易與其他不良行為聯系在一起。有些不法經營者的遊戲機廳中簡直是烏煙瘴氣,黑闆上寫着:“四暗娼,大三元,獎希爾頓一盒;滿16分至100分者獎喜梅一盒;打夠10元者獎喜梅一盒。”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少年興高采烈地接過老闆的獎煙,在煙霧中興奮地玩着遊戲機。

有不少中學生花錢在外玩遊戲機,由于缺錢就會去偷,用偷來的錢去玩遊戲機。有的偷家中父母的錢,有的偷老師或同學的錢,還有的偷别人東西賣錢,都是為的玩遊戲機。某地有兩個訓學生,為了玩遊戲機,就合夥去偷自行車,以後進一步發展的合夥搶劫錢财。

賭博危害

對于賭博的危害,一些人認識不足。有的人認為,“賭博隻是一種娛樂而已,大多數人都可以享受賭博的樂趣而不會導緻什麼問題”。這種認識是極其錯誤的。大量事實表明,群衆特别是黨政幹部賭博,阻礙了國家經濟發展、民族振興,甚至會使黨員、幹部喪失共産主義信念,使群衆喪失對黨的信心,影響到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的安全、富強。對賭博案例的研究表明,賭博有以下危害:

第一,壞黨風。賭博損害黨的威信,贻誤黨的事業,不但會造成經濟損失,還容易引發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受賄等各種腐敗和違法犯罪現象。

第二,失民心。賭博敗壞黨的形象,賭民不思創業,參賭黨員、幹部不謀發展,失去先進性,群衆對會黨失去信心,影響到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的前途命運。

第三,傷性命。赢錢的人乘興而往,不分晝夜;輸錢的人拼命再來,不顧饑寒;不斷消耗,疲憊精神。長此以往,控制不住而呈病态賭博,必定會損害健康,甚至自殺、殺人。有的老人賭博時受到刺激,當場死在賭桌上。

第四,生貪欲。賭博助長不勞而獲的習氣,久而久之會使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

第五,離骨肉。賭博忘記了勤奮工作;忘記了父母妻子互相疼愛,失去了天倫之樂,變成了苦海;隻顧自己的豪爽,不顧家人的怨氣,緻使骨肉分離,妻離子散。

第六,生事變。賭博經常是通宵達旦,盜賊每每乘機偷盜;煤氣忘關,常常因此而發生了火災、毒死人。甚至歹徒乘機而使計,壞蛋窺伺以為奸。有的因賭博反目成仇,使用暴力。有的造成企業破産。有的因缺賭資而參與偷搶等犯罪活動被锒铛入獄。

第七,壞心術。一旦賭博,心中千方百計地在想要赢對方的錢财,雖然是至親至朋對局賭博,也必定暗下戈矛,如同仇敵,隻顧自己赢錢,哪管他人破産。

第八,喪品行。在賭場之中,隻是問錢少錢多,易産生好逸惡勞、爾虞我詐、投機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質。

第九,失家教。賭博最易誘發父子賭,哥弟賭,親戚賭,沒有長幼、尊卑的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随便稱呼。

第十,費資财。開始時,氣勢豪壯,揮金如土,面不改色;到後來輸多了因而情急,就把家庭财産甚至集體财産、國家财産作為賭注。

第十一,耗時間。大量浪費時間,有的通宵達旦,以至于嚴重影響學習、工作、生活,玩物喪志。

第十二,毀前程。法律禁止賭博,賭博違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違法會受處罰,也将毀掉前程。

大量事實表明,群衆特别是黨政幹部參與賭博,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對自己的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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