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

誤工費

法律制定的維權項
誤工減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權人受到人身損害導緻不能正常[1]工作而減少的工資收入或其他類型的合理收入。法律規定,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損失。
  • 中文名:誤工費
  • 外文名:charge for loss of working time
  • 計算方法:誤工費=誤工時間X 單位天數内的工資
  • 計算标準: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3年内所在地的人均工資計算。
  • 特點:具有一定的推繹性
  • 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 相關法規:民法通則第119條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常見問題

誤工減少收入的計算方法是:

(一)誤工費(誤工收入)根據被侵權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确定;

(二)誤工時間根據被侵權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被侵權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三)被侵權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侵權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被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觀點

正确理解誤工費問題,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判決侵權人對被侵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基礎是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受害人因為侵權行為導緻自己不能像平常那樣正常工作,不能上班或者不能正常上班,在醫院或者家中養病,必然會遭受損失;侵權行為與誤工損失之間存在着因果關系。

(二)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區,從事不同職業,收入上必然存在差異。因為受害人行業、崗位上的差異,必然導緻在誤工費計算方式上存在着差異。

誤工費都是按照一定公式推演出來的,是拟制的法律真實,不是客觀真實,必然與客觀實際存在着差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标準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等内容都是按照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确定的拟制的法定賠償标準。

(三)賠償的學理原則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侵權造成的損害發生前後,受害人财産減少的差額作為計算标準,即實行差額賠償原則。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定型化标準賠償。第四,誤工期間。一般侵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殘疾的,按照受害人就醫的醫療機構确定的時間為準,一般稱之為非持續性誤工。殘疾的,誤工時間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死亡的,侵權之日至死亡之日為誤工時間。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适用引用0130頁

案例分析

河南南陽中院判決張某訴王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

——六十歲以上的人受到人身損害也可主張誤工損失

(一)裁判要旨

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确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即使其年齡在60歲以上,也可酌情計算誤工費。

(二)案情詳情

2012年5月16日,張某(63歲)駕駛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G312線河南省内鄉縣湍東鎮某十字路口段闖紅燈時,與由西向東行駛被告王某駕駛的豫X貨車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豫X貨車在中華X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保X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間内,該車實際所有人、實際控制使用、收益人為王某。

張某與王某及保X公司就賠償事項協商不成,訴至内鄉縣人民法院,請求被告王某及保X公司賠償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0212.67元。

(三)裁判結果

内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客觀、公正,且雙方均無異議,予以采信。張某、王某之間的責任比例,依據本案實際應劃分為6:4,張某在該事故中因人身及财産受到損害,對其訴請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因王某所駕駛的車輛在保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其應承擔的費用,在不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可由保X公司予以替代賠付。張某獲賠項目包括誤工費5550元,共計45712.67元,由保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予以賠付,王某已支付張某的費用張某予以返還。

内鄉縣法院判決:被告中華X公司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付原告張某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币45712.67元。

宣判後,保X公司以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不應判處誤工費為由,提出上訴。張某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内鄉縣宇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證明,用于證實其自2009年至2012年5月16日在該公司工作。

南陽中院審理後認為:張某雖已年滿63周歲,但其并未喪失勞動能力,事發前仍從事社會勞動,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故其誤工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适當。南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專家評析

本案争議的焦點是,原告張某作為63歲的老人能否主張誤工費?

1.六十歲以上的人勞動收入受法律保護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因此,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但他們仍受其他法律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其第四十二條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因此,老年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是受法律保護的。

2.誤工費賠償的認定不應受到年齡的限制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内(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排除老人的誤工費求償權。隻要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無論年齡多大,都可以計算誤工費。

3.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可酌情判處誤工費退休在某種意義上講,更多的是一種待遇,并不是必然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标準。現實生活中,60歲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從事雇工、從事農業生産的很普遍。如果他們遭受人身損害,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内,勢必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因無法勞動而減少收入。侵害人給受害人造成的勞動收入損失,這是一種具體财産損害,依法應予賠償。當然,在計算誤工費的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收入狀況,以及傷害對勞動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響程度。因此,原告主張誤工費與法不悖應予支持,法院酌情判處誤工費是适當的。本案中,張某所在公司出具相關證明,可見,張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喪失勞動能力,仍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在維持生計。他因傷住院治療期間不能像往常一樣進行生産活動,其收入必然會減少,理應獲得相應的誤工賠償。所以,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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