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大憲章

英國大憲章

英國革命運動
英國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國于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主要是當時的約翰)的絕對權力。訂立大憲章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教皇、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皇室權力出現不同的意見。大憲章要求皇室放棄部分權力,及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長遠曆史過程的開始。
  • 中文名:英國大憲章
  • 外文名:Great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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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人員:
  • 訂立時間:1215年
  • 簽訂人:英國國王與貴族們

内容簡介

英國本是一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他們的憲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義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國國王與貴族們簽訂的《大憲章》。這張書寫在羊皮紙卷上的文件在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日後成為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

1215年的大憲章确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國王及皇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皇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财産、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隻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開始了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精髓條款

《大憲章》對國王在封建規範下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也就是對封臣的權利作了全面的承認。其中精髓條款是:

一、除封建義務所規定的貢款賦稅外,“王國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一緻的同意”;“為了對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稅的額度進行讨論并取得全國的同意,國王應發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長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開會,讨論研究征款事宜”。

二、“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之審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财産、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讨伐”。國王若對以上規定或基本原則蓄意違反,則貴族可随時造反,國内任何人亦可随貴族造反。這樣,《大憲章》在原則上和實質上已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所具有的征稅權,對王國政務的國民參與權、監督權等因素,以及“國民自由”的觀念。後來,随着曆史的發展,“國民”的包容度在不斷的擴大,但上述隐含的幾種權利則被逐步制度化了。

曆史背景

誕生道路

英國大憲章人權思想的産生,是英國人民反對封建專制統治的結果。在中世紀,英國王權過大,不僅廣大的人民沒有人權,就是上層統治階級的權利也受到嚴重損害。即使尊貴如貴族似的人物,也不過是國王的奴仆而已,貴族本人甚至不能決定自己的家務事情,例如婦女的婚姻大事等。貴族家庭中婦女的婚嫁,要由國王來決定,這就損害了英國貴族的利益。英國貴族争取權利的鬥争,于是從反對國王幹涉貴族家庭的内部事務開始。

因此,英國貴族成為反對王權、争取人權的鬥士。 諾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國後,為了收買人心,争取英國教會、貴族和各階層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簽署了給予臣民一定權利的“王冠憲章”。征服者威廉在“王冠憲章”中宣布,保證要“用正義統治人民、把國王的一切供給人民”,他還保證要制定正義的法律,并且保衛它;他特别強調将禁止各種掠奪、暴力和不公正的審判。

這時發生了影響世界曆史發展的十字軍東征運動。1099年十字軍領導人從穆斯林手中奪取了耶路撒冷後,組織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員會,起草了《耶路撒冷審判書》。這份重要文件規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國國王都要服從耶路撒冷市政委員會的決議。許多英國貴族參加了十字軍東征,參與組織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員會。當這些貴族返回英國後,他們就把限制國王權力的這種精神帶回了英國。此後在英國貴族反對王權的鬥争中,就有了一個法律依據。這樣,十字軍東征在世界人權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國貴族的鬥争下,1100年國王亨利一世被迫頒布了一個憲章,史稱“亨利憲章”。這個憲章保證教會的自由,保證貴族的繼承權。其中最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貴族家庭婦女婚姻問題上的權力。 上述英國人權實踐的發展,為大憲章的誕生鋪平了道路。

現代民主的起源

現代民主制度的最主要形式就是議會。我們曆史教科書中“議會”第一次出現大概是在英國革命一章中,而議會的起源在我們的教科書中從來沒有寫過。本文就是介紹現代議會起源。

古代希臘、羅馬有過議會,但随着歐洲步入封建中世紀,這種政體被君主制完全取代。因此現代民主制度與古代希臘、羅馬的民主制度沒有傳承關系,它的出現完全是在封建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公元1066年,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借口其有權繼承英格蘭王位而入侵英格蘭,并成功打敗了英王哈羅德而建立了諾曼底王朝,史稱威廉一世。(從此之後直到現代,英國再也沒有被外國軍隊入侵過,雖然也是王朝更叠,但曆位英國國王或者女王都是威廉一世後代,因此按我們普通國人的看法,英國自1066年起至今都是一個王朝)。在與哈羅德的一戰中,威廉一世主要依靠的是從法國帶來的騎士。

當時,騎士要擁有備齊了馬鞍、馬蹬和馬銜的數匹戰馬,以及利劍長矛等武器裝備。對這種職業武士的訓練要從孩提時代開始一直到21歲,其武器裝備和培訓訓練費是相當昂貴的,于是國王通過向跟随作戰的武士授予土地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這種“回報”的地産就變成了封建财産。這顯然是一種契約制度,但并不是現代社會的非人格化的商業契約,因為土地的受封者在人格上變成了封主的臣屬,他必須效忠、服務,甚至為主人而獻身。

在接受封土時舉行“臣服禮”不僅具有宗教道德方面的約束力,它還表明因封主把作為封建财産的土地分給封臣,封臣就對封主有服從、效忠和尊重的義務。從此封建制度在英國建立起來。不過,此時的封建制度隻是一種習慣法,國王與貴族以習慣而行事,沒有成文的規定來明确這一行為。

到了公元1199年,英王約翰繼位。這位國王能力十分有限,在他的統治前期,其先祖留給他的法國領土大多被法王占領,為了争奪回法國的領土,他窮兵黩武,因而不顧原有封建習慣,大量開征各種稅收捐助等,最終迫使部分英國貴族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聯合市民階層武裝反抗。1215年初,主要來自北方各郡的貴族在斯坦福聚集,并推進到北安普頓,大貴族在伯拉克利公開拒絕向國王行效忠禮,戰争開始。5月17日,反叛貴族秘密進入倫敦,在市民的支持下,國王被迫與25名男爵代表在蘭尼德草地上簽定了《大憲章》。

曆史意義

雖然第一次發布的大憲章隻維持了數星期,但是約翰死後的多次重新發布,使它成為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為了日後英國憲法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大憲章的規定,然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皇室的皇權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布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至少大憲章的存在成功确立了一項國王亦必須遵從的原則: 君主受到法律的限制。

到了十七世紀,随着國王與國會之間争執的增加,大憲章的作用亦變得更為重要。根據憲章的内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後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雖然隻有開始的數句、中間三條條文以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餘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發布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隻在司法過程中偶爾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以前每次英王發布大憲章,都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約翰簽署的第一份大憲章并未被保存下來,隻有四份同時期的抄本現仍分别存放在英國的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堂和薩士巴利大教堂,另外還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憲章現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鎊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國會展覽,美國富商佩裡(Ross Perot)亦于1984年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現放在首都華盛頓國家資料館,與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一同展出。

《大憲章》在原則上和實質上一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所具有的征稅權,對王國政務放入國民參與權,監督權等因素,以及“國民自由”的觀念。後來,随着曆史的發展,“國民”的包容度再不斷地擴大,但上述隐含的幾種權利則逐漸被制度化了。第一,《大憲章》中非經“大委員會”的同意不得征稅的條款,成了後人“無代表權不納稅”這一原則的基礎。第二,征稅要得到本王國一緻的同意,就隐含了“國民”有被咨詢的權利。第三,即便從當時的角度上看,《大憲章》也使貴族之外的一些社會等級也分享到了利益。這些都為半個世紀後平民代表進入議會奠定了基礎,也為近代公民意識和公民法權觀念的産生奠定了基礎。

西方曆史将《大憲章》的簽定視為現代民主的萌芽。這份封建制度頂期時期的鬥争産物因為其精髓包含自由主義的精神,幾百年後在英國人手裡又變成了摧毀封建制度的武器。

英國在中世紀形成了自己的傳統,那就是國王受到約束,必須召開議會,由此發展出協商式的決策機制。但是,英國的封建領主也受到王權的控制,王室法庭有效地阻止了個人篡奪公共權力。雙方達到了一種權力的均衡,這種雙向的束縛使英國走上了漸變改革的道路,使得整個社會都比較克制,能夠平穩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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