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

背書

法律術語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将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将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将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何種目的,都應當記載背書事項并交付票據。
    中文名:背書 外文名:endorsement、indorsement 目的: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 分類: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 性質:附屬票據行為

定義

背書(Endorsement)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彙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

商業行為含義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書連續性對于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背書在商業行為中的意思:支票在轉讓的過程中有一種是轉讓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後簽名(或蓋章),稱為背書。背書的人就會對這張支票負某種程度、類似擔保的償還責任,之後就引申為擔保、保證的意思.即為你的事情或為你說的話作擔保、保證。比如說:我為這句話的真實性背書。

背書的形式: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須做成背書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背書不得記載的内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彙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連接。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負責付款人得自行承擔責任。背書連續主要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比如有僞造簽章等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的情況下付款。

背書連續的涵義有多種界定,一些法學界學者認為,背書連續僅以形式上連續有效的背書存在為前提,至于實質上該背書是否有效,在所不問。但是,也有研究表明,不僅形式上,而且實質上也連續的背書,才能被認為是真正連續的有效背書。

背書連續的認定規則由三個要素構成:一為背書連續将産生何種效力,二為背書形式連續應具有何種結構,三為不真實背書的認定責任及法律後果。從實際操作層面看,背書連續的認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應用性問題:一是,票據持票人能否依據形式連續的背書取得票據權利,還是僅僅依據形式連續背書取得占有票據的形式性資格,真正票據實體權利的取得,尚需要背書實質連續;二是,付款人對背書連續認定應盡怎樣的義務?付款人對形式連續的背書付款,能否免責?

背書連續性問題涉及票據權利轉移的有效性,進而影響票據的流通性,無疑是整個票據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由于目前的票據業務和司法審判活動仍反映出票據法律規則網存在着實踐中的盲點,所以,無論從立法還是從實務的角度,研究和完善票據背書連續的認定規則,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方式

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彙票隻交付一次,受讓人隻能自行使用彙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彙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隻能把彙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彙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彙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彙票上隻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彙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後,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後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彙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

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着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書。如被保險人需轉讓海運提單,保險單據上則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 LTD.”背書。必須注意,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托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

從保險單據的背書與海運提單的背書的區别和關系看:在CIF價格條件成交下,提單的背書關系到貨物所有權的歸屬,而保險單據的背書關系到被保貨物出險後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賠權和合理補償權。所以在貨物出險後隻有在掌握了提單的同時又掌握了保險單據的情況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貨權。

一般說來,保險單據的背書應與提單的背書保持一緻,即通過背書的保險單據的轉讓範圍應等于或大于提單的轉讓範圍。如果提單做成記名背書,保險單據可做同樣内容的記名背書,但也可做成空白背書,同樣如果提單做成空白背書,保險單據也應該做成空白背書。在FOB和CFR價格條件下成交,由買方投保,如買方需要轉讓提單,保險單據也需要轉讓,兩者的轉讓如上所說必須保持一緻,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保單持有人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并取得合理的補償。

承兌彙票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商業彙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彙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彙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一)被拒絕付款的彙票金額;(二)彙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被背書人名稱;(二)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彙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彙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彙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彙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本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内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将彙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将彙票金額分别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彙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騎縫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将無法确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确認該簽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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