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

物權學術語
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1]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倉單質押沒有作背書,質押并不就絕對無效。由于倉單質押權最終要通過處分倉單項下的動産來實現,在記名倉單沒有質押背書的情況下,倉單質權人無法直接提取貨物進行處分,質押權的實現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實現。
    中文名:質押背書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相關法規:《物權法》

簡介

倉單質押沒有作背書,質押并不就絕對無效。由于倉單質押權最終要通過處分倉單項下的動産來實現,在記名倉單沒有質押背書的情況下,倉單質權人無法直接提取貨物進行處分,質押權的實現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實現。但如果進行了質押背書,就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通過直接提取質押倉單下的貨物進行拍賣、變賣處分,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我們認為,為了有利于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避免引起紛争,質押時盡可能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财産。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财産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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