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

聽證會

法規制度
聽證會起源于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拟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聽證。[1]
  • 中文名:聽證會
  • 外文名:Hearing
  • 起源于:英美
  • 釋義: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的制度
  • 原則:公開,公正,客觀

詳細信息

涉及問題

聽證會涉及規範性行政公文制發程序問題。國務院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6條規定:“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而規章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環節,其中在起草環節上,條例第15條規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某市城建局發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未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也未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其實是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隻按一般行政公文制發程序在内部醞釀好,而後直接向社會發布實施,無法征得有關民衆的理解和支持。

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争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幹機構聯合組成。

聽證參加人

(一)消費者采取自願報名、随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衆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采取自願報名、随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n(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n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聽證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n(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n(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n(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n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n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随機抽取。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n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随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聽證範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範圍。考慮到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範圍作出規定。聽證的範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于法律法規案内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征收利息稅,關于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于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征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争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适。

聽證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複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組織程序

如何組織一次聽證會,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确定自己的身份:

準備階段:根據聽證的相關内容,制定聽證公告,應包括聽證的目的、時間、地點等,向上級領導請示,等到同意之後,組織會議工作人員召開一個簡短的會議,對工作進行細緻詳細的分工,做到事有專人、人有專職。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确定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員、聽證陳述人。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内,根據報名情況确定陳述人。2、聯系布置會場,準備話筒、制作席卡等細緻工作。

舉行階段:由主持人主持會議。宣布召開聽證會的目的、會場紀律、陳述人的義務等。确定陳述人的發言順序,發言完畢後進入聽證辯論程序,記錄員要做好記錄工作。

會議結束後:根據陳述人的發言内容,及時做好歸納總結,制定聽證報告,呈給上級領導,為做出最後的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具體流程

聽證準備

聽證準備是開好聽證會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于作出舉行會議的決定

關于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準,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準。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裡的專家。

2、關于聽證公告

關于聽證公告的内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衆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産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衆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産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衆的真實意見。

關于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于聽證陳述人的确定

示範稿規定了确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确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确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于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确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于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于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曆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隐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确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于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确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确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并進行報道。

舉行

1、關于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着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并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于聽證記錄

關于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于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衆、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于會議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于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隻要不是故意隐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聽證報告

1、關于聽證報告的内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内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将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隻能限于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内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隻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呐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于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于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衆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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