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而第二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着在一定條件下的法定扶養、贍養義務關系。
根據1985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第二順序繼承人隻有在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合法遺囑指定的(含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聲明放棄,或者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才享有繼承權。該法還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等問題作出規定。
剝奪情形
第二順序繼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繼承權時,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特殊規定
一、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義務的形成第二順序繼承人;
二、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兄弟姐妹關系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三、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因收養關系成立而不視為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四、繼兄弟姐妹之間,因撫養關系而形成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關系,但是,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五、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繼承了遺産,不影響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第二順序繼承權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