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信力

社會公信力

社會公衆所認同和信任的影響能力
社會公信力是指國家機關或公共服務部門在處理社會公共關系事務中所具備的為社會公衆所認同和信任的影響能力,也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對社會組織體系、社會政策實施以及其他社會性活動的普遍認同感、信任度和滿意程度,是公民對社會組織及其政策的一種評價。[1]
    中文名:社會公信力 外文名:Social credibility 别名:社會影響力 釋義:公衆所認同和信任的影響能力 對象:公共服務部門 性質:行政執行能力

具體表現

社會公信力具體表現為相關部門在處理公務中妥善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效果。其影響因素有:政府施政的合法性,政策與行為的公正性與公益性程度,公民的心理因素和利益需求,以及社會文化和社會環境影響等。

構成部分

社會公信力由硬實力和軟實力兩部分構成。前者包括行政執行能力、危機處理能力和政策制定能力;後者包括分析預測能力、公共關系能力和形象塑造能力。

十六大文件中的論述

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确把增強政府公信力作為完善公共服務政策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途徑。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提升公信力:(1)執行政策要有前瞻性,處置危機要有高效性,制定政策要有可行性,分析預測要有準确性,公共關系要有親和性,塑造形象要有長效性;(2)要通過内部管理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綜合監督機制,即自律與他律,最終轉化為國家機關和公民的自我監督;(3)加強行政道德建設,把外在的道德準則變為内在的道德意識,把社會的道德要求變為内在的道德信念,并把内化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落實到政府行為上,有效發揮道德的社會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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