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标志

環保标志

環境标志
環保标志也叫環境标志,綠色标志、生态标志,是一種印刷或粘貼在産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标志。[1]是指由政府部門或公共、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标準向有關廠家頒布證書,環境标志表明該産品不但質量符合标準,而且在生産、使用、消費及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态環境和人類健康均無損害,同時有利于資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綠色标志 釋義:是一種印刷或粘貼在産品或其包裝上的證明性标志 起源時間:20世紀70年代 頒發單位:政府部門或公共、私人團體

起源

環境标志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末的歐洲,在國外,被稱為生态标簽、藍色天使、環境選擇等,國際标準化組織将其稱為環境标志。

1978年,德國首先實施了環境标志,截止到2006年他們已對100多類4000多種産品頒發了環境标志,國際上已有歐洲、美國、加拿大、日本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環境标志,環境标志在全球範圍内已成為防止貿易壁壘、推動公衆參與的有力工具。

1994年5月17日,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11個部委的代表和知名專家組成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其常設機構一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是經國家産品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認可的,代表國家對綠色産品進行權威認證,并授予産品環境标志的唯一機構。

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的認證程序,與國際接軌,由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環境标志産品技術要求,技術專家現場檢查,行業權威檢測機構檢驗産品,最終由技術委員會綜合評定。中國環境标志要求認證企業建立融ISO9000、ISO14000和産品認證為一體的保障體系。同時,對認證企業實施嚴格的年檢制度,确保認證産品持續達标,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環境标志認證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中國環境标志立足于整體推進ISO14000國際環境管理标準,把生命周期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環境管理的現代意識和清潔生産技術融入産品環境标志認證,推動環境友好産品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的現代理念,開拓生态工業和循環經濟。為國家環境管理服務,為消除貿易壁壘、保障國家環境安全服務,為建設小康社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服務。

中國環境标志曆經九年,十環環境标志已成為公認的綠色産品權威認證标志,形成了600億産值的環境标志産品群體,為提高人民環境意識、促進我國可持續消費做出了卓越貢獻。我國加入WTO以後,綠色壁壘将成為我國對外貿易中的新問題,環境标志必将成為提高我國産品市場競争力,打入國際市場的重要手段。“積極推行國際通行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标志産品認證,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江澤民主席在2002年的講話,為環境标志工作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中國環境标志将不斷推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消費。

圖形

中國環境标志圖形由中心的青山、綠水、太陽及周圍的十個環組成。圖形的中心結構表示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外圍的十個環緊密結合,環環緊扣,表示公衆參與,共同保護環境;同時十個環的“環”字與環境的“環”同字,其寓意為“全民聯系起來,共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

意義

環境标志是一種标在産品或其包裝上的标簽,是産品“證明性商标”,它表明該産品不僅質量合格,而且在生産、使用和處理處置過程中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與同類産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節約資源等環境優勢。

實施環境标志認證,實質上是對産品從設計、生産、使用到廢棄處理處置全過程(也稱“從搖籃到墳墓”)的環境行為進行控制。即設計時,考慮資源與能源的保護與利用;生産中采用無廢少廢技術和清潔生産工藝使用過程,使用時要有益于公衆健康,而不是有損于公衆健康,直至廢棄階段,應考慮産品的易于回收和處置。它重視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産品的環境性能,不但要求盡可能地把污染消除在生産階段,而且也最大限度地減少産品在使用和處理處置過程中對環境的危害程度。

它由國家指定的機構依據環境标志産品标準及有關規定,對産品的環境性能及生産過程進行确認,并以标志圖形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哪些産品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态環境更為有利。

發放環境标志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環境,它通過兩個具體步驟得以實現:一是通過環境标志向消費者傳遞一個信息,告訴消費者哪些産品有益于環境,并引導消費者購買、使用這類産品;二是通過消費者的選擇和市場競争,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産品結構,采用清潔生産工藝使企業環保行為遵守法律、法規、生産對環境有益的産品。

制定目的

環境标志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産業結構,采用清潔工藝,生産對環境有益的産品。最終達到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可以說,環境标志是以其獨特的經濟手段,使廣大公衆行動起來,将購買力作為一種保護環境的工具,促使生産商在從産品到處置的每個階段都注意環境影響,并以此觀點重新檢查他們的産品周期,從而達到預防污染、保護環境、增加效益的目的。

管理

環境标志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權給環保機構。環境标志能證明産品符合要求,故具證明性質;标志由商會、實業或其他團體申請注冊,并對使用該證明的商品具有鑒定能力和保證責任,因此具有權威性;因其隻對貼标産品具有證明性故有專證性;考慮環境标準的提高,标志每3~5年需重新認定,又具時效性;有标志的産品在市場中的比例不能太高,故還有比例限制性。

作用

環境标志在全球範圍的作用:

1.倡導可持續消費引領綠色潮流

進入21世紀以來,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受到日益嚴重的破壞,并直接威脅到人類自身生命安全和發展。美國著名的蓋洛普民意測驗發現,絕大多數人認為環境保護比經濟增長更具戰略意義。這直接導緻了人們消費觀念的變化,綠色消費逐漸成為當今消費領域的主流。

發達國家的民意測驗表明,大部分的消費者願意為環境清潔接受較高的價格,其中的多數人願意挑選和購買貼有環境标志的産品。在英國,1988年9月出版的《綠色消費指南》,在9個月内居于最暢銷售書的首位,出售了30萬冊以上。而德國環境數據服務公司(ENDS)2004年完成一項名為《環境标志,在綠色歐洲的産品管理》的研究報告則認為,環境标志培養了消費者的環境意識,強化了消費者對有利于環境的産品的選擇。在中國,據廣州聯建資訊中心2004年對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23085人中81.7%完全願意為購買有益于環境尤其是居室環境和飲食環境的産品而支付更多的錢,15.5%比較願意在經濟條件許可的範圍内購買環境标志産品,隻有2.8%表示無所謂。

消費者是市場的“上帝”,消費者的購買傾向直接影響着産品的發展方向。正是由于公衆環境意識的提高而逐步影響着制造商和經銷商的生産經營思想,推動了市場和産品向着有益于環境的方向發展。在日本,55%的制造商表示他們申請環境标志的理由是環境标志有利于提高他們産品的知名度,30%的制造商認為獲得環境标志的産品比沒有貼環境标志的産品更易銷售,73%的制造商和批發商願意開發、生産和銷售環境标志産品。此外,相關調查顯示,40%的歐洲人已對傳統産品不感興趣,而是傾向購買環境标志産品;日本37%的批發商發現他們的顧客隻挑選和購買環境标志産品。德國推出的一種不含汞、镉等有害物質的電池,在獲得藍色天使(德國環境标志)之後,貿易額從10%迅速上升到15%,出口英國不久就占據了英國超級市場同類産品10%的市場份額。

2.跨越貿易壁壘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在保護環境、人類健康的旗幟下,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環境壁壘”更加森嚴,發展中國家商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形勢日趨嚴峻。以服裝行業為例,以歐盟為代表的一些發達國家通過制定各種環境标志制度,保證紡織品經過檢驗且不含有害物質,并在标簽上做出明顯的标識。出口到歐盟成員國的服裝和紡織品,如果不符合相關标準或進口商的環保要求,就會被禁止進口或被出口商拒收。各種産品若想在國内市場站穩腳跟或打入國際市場,就必須讓産品的“出生證”得到更廣泛的認同。綠色消費是當今世界消費領域的主潮流,環境标志産品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與喜愛,它應是企業的必然選擇。

3.經濟發展規律鼓勵企業選擇環境标志

企業要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在管理上樹立經營理念,不斷為企業文化注入新的内涵;就必須開展企業流程再造等工程;就必須不斷地開發适應市場需求的新産品或為原有産品增加新的附加價值,不斷尋找新的賣點。綠色消費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時尚,在這種條件下,企業可抓住機遇,開發有利于環境的産品,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實施概況

各國環境标志實施概況

國際上環境标志計劃一般由三個機構來管理:一個技術機構或專家委員會負責初審産品種類建議,起草、修改和指定産品标準;一個代表各界利益團體的委員會負責确定産品标準;一個辦事機構負責與企業簽訂合同及管理标志使用。在已實施環境标志的國家中,基本上由以上三個機構分工負責、共同管理環境标志的實施,但由于各國情況不同,其在環境标志的組織結構和實施程序上也不太相同。

德國

德國的環境标志計劃是建立在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的框架之内的。其管理機構由三個部門組成。分别是政府機構——聯邦環境署(FEA);非政府機構——環境标志評審委員會(ELJ);非政府機構——質量保證與标志協會(RAL)。

其中,FEA負責評審産品種類的建議、起草技術報告和标準草案、修改标準草案等工作。ELJ由聯邦環境自然保護部、核安全部任命,由11名成員組成。它的成員具有廣泛的基礎,包括德國教會、環境科學機構、消費者協會、德國工業聯合會、德國貿易聯盟、地方聯邦政府和新聞記者的代表。來自FEA、聯邦環境自然保護部、核安全部和RAL的代表也參與評審讨論,但沒有表決權。評審委員會負責選擇産品種類,評審标準草案,最後确定産品标準。

德國質量保證與标志協會是建于1925年的非效益型機構,其組成是由140家私人組織構成的。在RAL的統一指導下這些私人組織建立産品質量标準,為工業和貿易服務,提供質量保證,為了保證實施環境标志中決定的中立性,RAL委員會的委員們在組成上是平衡的。他們來自貿易協會、消費者組織、貿易聯合會和政府。RAL組織專家聽證FEA起草的技術報告和标準草案,與申請标志的廠商簽訂合同,管理合同的使用。RAL在标志實施中起技術支撐保證作用和監督管理作用。

德國的産品實施程序分4步進行。第一步,任何人都可向聯邦環境署提出産品類别建議。聯邦環境署檢查建議,并轉交環境标志委員會,環境标志評委會選擇産品類别供進一步調研與讨論。第二步,聯邦環境署準備技術文獻和标準草案,質量保證與标志協會組織專家聽證,向環境标志評委會提出建議。第三步,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标準草案。第四步,生産商向質量保證與标志協會申請标志。經聯邦環境署或聯邦州政府和其他機構評估後,質量保證與标志協會批準申請。以上步驟可以簡化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确立産品種類及制定産品标準。第二階段為标志的申請審批。

加拿大

加拿大的環境标志管理機構是政府機構。它由一個代表着獨立咨詢委員會的秘書處管理,這個秘書處是加拿大環境保護部的一個部門。它和一個技術部門共同制定指導性原則文件,初審産品種類的建議。由加拿大環境部長任命的來自各個領域的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負責最後評審産品标準。加拿大标準協會(CSA)不僅和秘書處共同制定指導性文件,還負責向廠商發放環境标志證書及監督管理環境标志的使用。

加拿大環境标志計劃的實施過程參考德國的具體做法。第一步,任何人可以提出産品種類建議,由秘書處初審建議後交到咨詢委員會選擇産品種類。第二步,由3個管理機構(秘書處、咨詢委員會和标準協會)與合作技術委員會下設的特别工作組起草産品标準草案,并由來自各個領域的專家組成的合作技術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評審。第三步,通過的草案交咨詢委員複審,公衆讨論60天,最後由咨詢委員會通過。第四步,由環境部長公布,形成的指導性文件在政府刊物上發表。第五步,生産商向加拿大标準協會申請标志,經批準後可以使用标志。在整個實施過程中,加拿大增加了公衆讨論這一項。

日本

日本的環境标志計劃由促進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負責。這兩個委員會均隸屬于日本環境協會。日本環境協會是非政府部門,但由政府部門——日本環境署管理。促進委員會由9人組成,在規劃中起主要的決策作用,負責制定規劃指導原則,選擇和确定産品種類和産品标準及建立标準。它的代表來自消費者、生産商、工業組織和銷售組織、環保局、國家環境研究所和地方政府。專家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代表來自消費組織、以及環保局和國家環境研究所的技術專家、環境科學專家,從而具有更多的技術保證。這個委員會負責确定審批标準和審批程序以及審批申請的産品是否符合環境質量要求。而日常工作則交由日本環境協會的秘書處管理。

日本生态規劃的審批過程如下:任何人都可提出申請标志的産品種類建議。标志促進委員會根據制定的原則及申請提供的信息決定是否批準該品種。如果該産品種類被批準,在專家委員會的幫助下,促進委員會建立标準。标準制訂的時間一般比德國和加拿大要短。如果産品種類的标準已存在,批準委員會為了确定申請者的産品是否滿足标準,可能要求生産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請第三者組織測試。如果标志被批準使用,廠商與日本環境協會簽訂“生态标志”使用合同,期限為兩年。

新西蘭

新西蘭的環境标志計劃是由TELARC負責,TELARC是“新西蘭質量保障、試驗測試和工業設計鑒定局”的簡稱。TELARC是根據1972年議會法令建立的法定機構,旨在促進先進實驗室測試的發展質量保障。該機構的委員會由政府任命,獨立開展工作,管理着新西蘭設計标準和質量标準。

截止到2006年,其标志計劃已建立了一個很小的工作小組,成員來自TELARC、環境部、消費者協會(民間的、非盈利性的消費者監督組織),主要任務是建立“環境選擇管理咨詢委員會(ECMAC)”。ECMAC的成員具有廣泛代表性,共有10名成員,分别來自生産者、零售商、包裝商、環境利益團體,以及來自環境部、消費者協會的代表。TELARC的委員會根據來自ECMAC的建議做出标志計劃的有關決定。

該計劃的實施過程與加拿大環境标志計劃相似,ECMAC初步決定産品類别,專家小組決定産品标準,産品類别和标準最後報TELARC批準。生産者自願申請标志,并支付使用費。與澳大利亞标志計劃緊密合作是該計劃的一條基本原則。為此,成立了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環境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新西蘭環境部長、澳大利亞政府和很多澳大利亞州政府的代表組成。

法國

法國的标志計劃依靠獨立的标準機構L‘AFNOR負責監督管理和制定标準。L’AFNOR,即法國标準協會,于1978年1月依法成立。

各商業團體、技術專業團體、各聯合會均可以提出标志産品類别。生态産品認證委員會首先決定是否對提議做進一步的調查。這個委員會隸屬L’AFNOR,由來自環境、消費者協會和工業組織的代表組成,具有廣泛的基礎。如果該建議被認為值得調查,該委員會指派一名專家準備産品類别的範圍和标準。與德國計劃一樣,其确定産品标準是采用矩陣分析方法,它的評價貫穿于産品的整個生命周期。該委員會推薦産品和标準草案,提交給L‘AFNOR。

政府賦予L’AFNOR起草産品類别範圍和标準的責任,因此L‘AFNOR可以修改或無視該委員會提議。确定産品類别的提議最後由政府主管部長批準。可以看出,隸屬于L’AFNOR的生态産品認證委員會具有相當的權力。

奧地利

在奧地利,标志計劃的最終決定權掌握在政府手中,而不是在審查組織手裡。4個參與管理标志計劃的組織是環境、青年和家庭部(政府的環境保護機構)、消費者信息協會(一個非官方的消費者協會)、“ARGE質量工作”(一個民間的認證協會)、環境标志委員會。

環境标志委員會作為環境、青年和家庭部的咨詢機構,有15名義務成員,由3名環境科學專家和12位來自各種利益組織、包括消費者和環境組織、标準和工業協會以及來自貿易和工業部、環境青年和家庭部等組織的官方代表組成。在已建議的情況下做出選擇是該委員會采取所有行動的目标,通常在大多數同意的情況下也可做出決策。

标準草案和産品類别提交給環境标志委員會評審。該委員會可以建議接受、修改後接受或否決申請,最後的決定則由環境、青年和家庭部部長做出。

北歐委員會

北歐委員會的部長們,代表丹麥、芬蘭、冰島、挪威和瑞典等國家,統一在1989年11月起采用一體化北歐環境标志。該計劃有3個目标:一是告訴香附子有關情況,幫助他們選擇對環境危害較小的産品;二是鼓勵生産者将環境因素納入産品設計和生産的考慮中;三是使用市場力量作為環境法規的補充。

标志産品标準将被設定在盡可能高的程度,以鼓勵産品的發展,标準至少要高于最嚴格的國家标準。申請标志是自願的,參與該計劃的規劃和建立各自國家的計劃結構也是自願的。

環境标志北歐共同體有兩名來自參加國的代表,隸屬北歐委員會消費者事務高級辦公室,是建立标準和選擇産品類别的最終機構。當然,産品類别的最初選擇和标準的最初制訂,是在國家層次上進行的。提出産品類别後,必須咨詢其他國家計劃後方可進行北京研究,以免重複。

研究的成果包括标準草案,将提交給其他國家進行評議。提出建議的國家根據評議修改有關的研究文件,然後把附有對該産品類别和标準進行解釋的最終建議提交給北歐标志共同體。标志共同體可以批準、修改或否定該建議。所有标志共同體的決定需要通過投票做出,每個國家一票。如果未能達到一緻通過,可應任何一個國家的請求将建議提交給北歐委員會部長們決定。

荷蘭

荷蘭生态标簽(The Netherlands Stichting Milieukeur)上世紀80年代的荷蘭,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荷蘭住宅、自然規劃和環境部及經濟事務部于1992年創立了環境檢查基金會并由其創建了荷蘭生态标簽。1995年環境檢查基金會開始制定食品生态标簽标準,随後農業、自然管理及食品質量部介入生态标簽管理,并在環境檢查基金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基金會由來自政府、消費者、生産商、零售商、貿易及環境組織的代表組成。盡管歐盟已有生态标簽,但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的荷蘭,仍然進行自己的生态标簽項目,旨在向本國市場提供更好的産品和服務。在業務上,環境檢查基金會與歐盟保持聯系。

瑞典

“TCO”一詞源于瑞典語,英文則譯作“The Swedish Confederation of Professional Employees”,簡稱瑞典勞工聯盟。1991年,TCO就開始關心本國民衆的電腦應用環境。從TCO′95開始,TCO這個行業标準就在全球蔓延開來。雖然TCO認證在顯示器行業最為普及,但事實上,TCO認證是一整套非常龐大的質檢體系,涉及計算機、移動電話、辦公家具3大類産品。2004年TCO啟動的TCO′04辦公家具認證,适用于各種傳統辦公桌椅和電控辦公桌椅。在人類功效學(尺寸及功能,安全、穩定及力度,使用方便,材料性能)、輻射(電磁輻射,化學放射)、生态環境(生産及維護,有損環境的物質,回收)等方面辦公家具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良好環境選擇标簽(Good Environmental Choice)

澳大利亞“良好環境選擇标簽”由澳大利亞環境标簽協會(AELA)負責管理,始于2001年11月,專門授予那些符合或超過環保性能标準的産品。由于“良好環境選擇标簽”在成本和科學技術上更勝一籌,深受消費者喜愛,在市場環境上更有優勢。這項計劃的根本目的在于向消費者提供清晰、可靠的産品和服務環境性能信息,以影響市場的發展方向。迄今為止,可申請澳大利亞環境标簽認證的産品共有32類。

韓國

韓國生态标簽(Korea Eco-label)

韓國生态标簽計劃始于1992年,以ISO14024生态标簽和聲明為基礎,目的在于鼓勵企業和消費者參與環境計劃,從而實現可持續的生産與消費。到2005年8月為止,已有107類産品可申請認證,其中包括木質辦公家具、木質廚房桌闆、樓宇嵌入式木質産品、床等産品。

中國

中國環境标志實施情況

中國的環境标志圖形中心由青山、綠水、太陽組成,表示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外圍十個環緊密結合,環環相扣,表示公衆參與,共同保護環境。其寓意為“全民聯合起來,共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

香港環保标志(Hong Kong Eco-Label)

香港環保标志

香港環保标志

香港環保标志計劃是一個獨立的自願參與計劃,由香港環境保護總會(HKFEP)主辦。香港環保标志是一種附在産品或其包裝上的标簽,是産品的“證明性商标”。為避免形成地區性貿易壁壘,并盡量與國際接軌,香港政府劑各行業一直避免制定本地标準。香港環保标志同樣遵循這一精神,盡量等效采用國際标準;如無國際标準,則采用中國國家标準或其他具有國際水平的标準。這是香港環保标志的一大亮點。香港環保标志适用的優先産品有16種,其中包括家具産品。

台灣環保标章(Taiwan Green Mark)

台灣環保标章

台灣環保标章

台灣環保标章計劃是1992年由台灣環境保護署(EPA)發起的自願性環境标簽計劃,其主要目的是減少污染以保護自然資源,加強資源的循環利用;指導消費者購買綠色産品,鼓勵制造商設計和提供有益于環境的産品。環保标章中綠色代表綠色消費,綠色球體代表一個清潔無污染的地球。整個圖案是模仿台灣省地形圖設計的,象征着台灣為保護環境而做出的承諾。台灣環保标章目前由私有機構––環境和發展基金(EDF)管理。

大事記

中國環境标志大事記

1993年3月31日,國家環保局發布文件“關于在我國開展環境标志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中國環境标志計劃的開始。

1993年8月25日,國家環保局正式向社會公布中國環境标志圖形——十環标志。

1994年5月17日,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成立。

1994年5月30日,國家環保局頒布首批7類産品的技術要求。

1994年7月至11月,國家環保局向首批2家企業頒發環境标志。

1999年11月,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換屆,國家環保總局、質檢總局等11個機構組成了第二屆委員會。

2001年8月,GB/T24024正式實施。中國環境标志與ISO14024對接,成為國際認證。

2003年1月,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認證中心)正式成立。

2003年5月,51類産品被納入環境标志計劃。

2003年10月,國家環保總局正式授權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CEC)承擔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職能。

認證

申請認證前的準備工作

企業若申請環境标志,首先應到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北京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内)咨詢有關認證事宜,主要有:企業欲申請産品是否在國家已公布的标志産品種類範圍内,若不在,則須填寫環境标志産品種類建議表,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待秘書處提出标志産品種類可行性報告,技術要求,認證委員會審批,國家環保局批準發布之後,企業則可提出認證申請。

申請認證企業及其産品是否符合認證條件:

1、申請認證産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屬國家公布可認證的環境标志産品種類名錄;

②符合國家頒布的環境标志産品标準或技術要求;

③能正常批量生産、各項技術指标穩定;

④應具有産品質量認證證書,或産品生産許可證證書,或省級以上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内産品質量合格證明。

2.2申請認真産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2.2.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照》 ,境外企業應持有有關機構的登記注冊證明;

2.2.2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

2.2.3申請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企業若認為可以達到以上要求,則可提出認證申請。

2.3認證程序

2.3.1申請認證企業,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環境标志産品認證申請書》(一式4份)。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一份留底、一份轉企業、二份報秘書處。

2.3.2對初審合格的産品,秘書處組織檢查組,對申請認證的産品及其生産過程進行現場檢查,企業應積極配合工作,保證檢查順利完成。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1—2天,檢查主要内容包括首次會議;生産狀況檢查;企業排污檢查;企業環境管理系統檢查和末次會議。在末次會議上,檢查組将檢查結果通報企業。

2.3.3現場檢查通過後,對需進行檢驗的産品,由檢查組負責對産品抽樣和封樣,由企業将抽樣的産品送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必須在現場檢驗時,由檢驗機構派人在現場檢驗。

2.3.4秘書處根據企業申請材料、檢查報告、産品檢驗報告撰寫評價意見,報認證委員會審查,認證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認證材料、批準認證合格産品及其企業;國家環保局、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通過認證的産品及其企業名單公告。

對未通過認證的産品,由秘書處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認證證書和環境标志的使用

3.1認證證書及使用規定

3.1.1 認證證書式樣為淺墨綠色封面,中間鑲嵌有金色的環境标志圖形,證書内容包括單位名稱、産品名稱、規格、型号、産品的環境特性、認證委員會代碼、證書編号、使用年限、依據的環境标志産品技術要求。

3.1.2認證證書由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印刷并統一規定編号。

3.1.3認證證書使用有效期為三年。認證證書有效期滿。願繼續認證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不重新認證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标志。

3.1.4當中英文對照的認證證書内容發生争議時,以中文為準。

3.2環境标志及使用規定

環境标志圖形由青山綠水、太陽及十個環組成;底色為綠色、環境标志圖形為金色(特殊顔色需經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批準),尺寸應依标準圖形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變形。

3.2.1 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環境标志的制作和發放工作,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标志管理辦公室對環境标志的制作和發放工作進行監督。

3.2.2獲得環境标志産品認證的企業,應簽訂環境标志使用合同,并申報認證産品的規格和環境标志使用數量,秘書處根據上報産品規格(大小)統一确定環境标志規格(大小)。

3.2.3獲得環境标志産品認證的企業應在環境标志認證産品、包裝物上使用認證委員會規定的環境标志。獲得環境标志産品認證企業在簽訂專項合同的條件下,亦可在認證産品的說明書及出廠合格證上自行印刷環境标志圖形,并可在認證産品廣告宣傳中使用環境标志圖形。

3.2.4獲得環境标志産品認證的企業使用環境标志必須向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上報年度計劃申請,經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批準備案後,由秘書處向使用企業發放統一制作的環境标志。

3.2.5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将獲得環境标志産品認證企業和環境标導志産品名稱、類型和使用數量上報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标志管理辦公室,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标志管理辦公室監督、檢查秘書處發放環境标志的情況。

3.2.6中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将獲得環境标志産品認證企業和環境标導志産品名稱、類型和使用數量通知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标志管理辦公室監督、管理環境标志使用情況。

4、認證費用

4.1申請認證費用

認證收費遵循不營利原則從申請認證企業收取認證委員會根據國家物價局、财政部[1993]價費字56号《産品質量認證收費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了《環境标志産品認證收費計算标準》。

認證收費包括申請費、企業檢查費、産品檢驗費、批準費和年金等五項。

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産品型号、産品複雜系數等因素的不同,各種産品的認證費用也不相同,一般來講,企業申請環境标志産品認證的費用約為1—3萬元。

4.2認證費用的使用

申請費、現場檢查費、産品檢測費用由認證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分别付給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檢查組和檢測機構,年金用于每年的監督性檢查。

5、認證時間

從企業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遞交申請書,到認證審查合格,簽定環境标志使用合同,約需2—3個月時間。

6、認證後的監督

6.1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内、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認證的産品及其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将檢查結果及時上報認證委員會。

6.2檢驗機構對認證合格的産品每年進行一到二次跟蹤檢驗。檢驗的榈可以從用戶、市場或企業中随機抽取。

跟蹤檢驗工作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統一安排。

6.3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内,凡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企業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标志。

6.3.1監督性檢查時,發現認證的産品及其生産現狀不符合認證要求;

6.3.2認證證書或環境标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6.4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标志的建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認證委員會審批後由認證委員會向企業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時抄送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整改期内企業暫停使用環境标志和認證證書。

企業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後,應立即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的整乞讨報告進行審查并實地考查,并将達到整改目标的産品及其企業名單報認證委員會。

認證委員會向企業發出恢複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标志的通知。增加的檢查費用按實際支出由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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