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環保标志的發放原則是汽油車:符合國家機動車第一階段排放标準(“國ⅰ”)或以上排放标準的在用汽車核發綠色環保标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第一階段排放标準(“國ⅰ”)或以上排放标準的在用汽車核發黃色環保标志。柴油車:符合國家機動車第三階段排放标準(“國iii”)或以上排放标準的在用汽車核發綠色環保标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第三階段排放标準(“國iii”)或以上排放标準的在用汽車核發黃色環保标志。
背景
對在用汽車全面核發環保标志是實施在用機動車環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基礎性工作,環保标志可用于識别車輛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環保達标狀況,可為實行在用機動車環保達标管理和差别化管理,控制高排放車輛污染提供統一的監督管理平台,有利于形成系統的、可操作性強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長效監管機制;有利于控制和削減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量;有利于促進高排放車輛的淘汰;有利于為我市普及汽車騰出環境容量,緩解機動車快速增長造成的環境壓力,對于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提升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兩個适宜”城市,建設生态文明,落實科學發展觀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分類
環保标志分為黃色标志和綠色标志兩大類,其中黃色标志隻設一種,綠色标志暫設國Ⅰ标志、國Ⅱ标志和國Ⅲ标志三種。
作用
環保标志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作為汽車排放達标的憑證;
二是作為确認汽車環保定期檢驗周期的依據;
三是在實施高排放車交通管制措施的情況下,作為車輛在限行區域通行的憑證;
四是作為有關部門對汽車進行環保達标管理的依據。
核發辦法
汽車核發環保标志的種類取決于車輛的排放控制水平,各種環保标志按以下辦法核發: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汽車核發黃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冊登記的第一類輕型汽車;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冊登記的第二類輕型汽車;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冊登記的壓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冊登記的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汽車核發國Ⅰ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第一類輕型汽車;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第二類輕型汽車;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壓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汽車核發國Ⅱ标志:
2005年7月1日起登記的輕型汽車、壓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和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汽車核發國Ⅲ标志:
2006年9月1日起登記的輕型汽車和壓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使用LPG的單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車。
使用方法
環保标志應粘貼于汽車前擋風玻璃内側右上角。
有效期
環保标志的有效期與汽車環保定期檢驗周期一緻,環保定期檢驗未作規定的,黃色标志的有效期為6個月,國Ⅰ标志和國Ⅱ标志的有效期為1年,國Ⅲ标志的有效期為2年。
有關規定
換發
環保标志有效期屆滿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天内換發。換發環保标志的汽車,應按照本市執行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标準規定進行檢測,符合排放标準的,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有效檢測報告到核發點申請換發環保标志。
補辦
損壞或遺失環保标志的,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損壞的環保标志或補發申請書,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到核發點申請補發環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