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時間
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11月14-15日舉行。2021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10月16-17日舉行。
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産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産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維護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号)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後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産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置注冊安全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别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評價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别注冊安全工程師中英文名稱分别為: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别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一般應按照專業類别考試。
第八條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拟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組織編制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專業科目除外)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别負責組織拟定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會同應急管理部确定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标準。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确定考試合格标準。
第十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2年。
(五)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1年。
(六)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3年。
第十一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從事安全生産業務。
第十二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中級)。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三條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初級)。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四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五條國家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别進行注冊。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後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别負責相應範圍内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和經應急管理部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應急管理部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終審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國安全生産科學研究院實施。終審通過的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别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七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産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産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八條申請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
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注冊的,按逾期初始注冊辦理。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應急管理部核發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紙質或電子證書)。
第十九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需要延續注冊的,應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可根據需要申請重新注冊。
第二十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内變更注冊的,須及時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内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應當由注冊證書發證機構向社會公布,促進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五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内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
(一)安全生産管理;
(二)安全生産技術;
(三)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産專業服務。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别可在各類規模的危險物品生産、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等單位中執業,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單位規模由各地結合實際依法制定。
各專業類别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二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範圍内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标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衆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别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中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國際化。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各專業類别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界定表
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應急管理部委托中國安全生産科學研究院承擔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專業科目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别負責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确定。
第三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安全生産管理》《安全生産技術基礎》《安全生産專業實務》4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安全生産管理》《安全生産技術基礎》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産專業實務》為專業科目。
《安全生産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安全生産實務》2個科目。
第四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産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如采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五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免試2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已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别考試的,可免試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類别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變更專業類别等事項的依據。
第七條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并從事安全生産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産管理》和《安全生産技術基礎》2個科目。
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産技術基礎》科目。
第八條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有關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
中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内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洩密。
第十二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平穩過渡,新舊制度銜接按以下要求進行:
原制度文件規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新制度規定的4年為一個周期進行管理。《安全生産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産管理知識》《安全生産技術》《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别對應《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安全生産管理》《安全生産技術基礎》《安全生産專業實務》科目合格成績。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産工作,健全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制定、指導、監督和檢查實施,統籌規劃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分類。
第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别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設專業類别,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共同确定。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别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助理)。
第五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别進行注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六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相應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等安全生産專業服務機構中執業。
第七條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按照專業類别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别負責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負責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别負責其職責範圍内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部門和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終審工作。終審通過的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别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一條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别進行繼續教育,其中專業課程學時應不少于繼續教育總學時的一半。
第十二條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别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條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使用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考試和注冊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各級别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相對應,不再組織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評審。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評辦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仍然按現行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别視同為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别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