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

法人變更

法律術語
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期間内,法人在組織機構、性質、活動範圍、财産或者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1]
  • 中文名:法人變更
  • 類型:法律術語
  • 形式:合并、分立等
  • 所需證件:新舊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定義

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期間内,法人在組織機構、性質、活動範圍、财産或者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成立的條件】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财産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産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将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變更登記】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緻的法律後果】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緻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公示登記信息】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分立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後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财産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财産,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産】法人被宣告破産的,依法進行破産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财産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常見類型

法人變更包括的類型

(一)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

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包括:

1、法人的合并,即将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成為一個新的法人。法人的合并又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新法人,原來的法人消滅。後者指一個法人歸并到一個現存的法人中去;

2、法人的分立,即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又包括新設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前者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的新法人。後者指原法人繼續存續,但從中分出新的法人。

(二)法人責任形式的變更

如将有限責任公司變為無限責任公司,或将無限責任公司變為有限責任公司等。

(三)法人性質、活動範圍、财産、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的變更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緻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四、常見問題

法人登記,是行政主管機關對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進行登記以為公示的制度。

法人登記的意義是:

(一)私法上的意義,在于對法人成立更、終止的法律事實進行公示,使世人周知,以使他人了解法人變動的事實而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僅僅存在尚不足以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有經過登記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具有公法上的管理職能,政府主管部門對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情況進行管理法人的變更登記,是法人在進行了設立登記之後,其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緻,發生變更的,應當進行登記。

變更登記的機關與該法人設立登記的機關相同,即由法人進行設立登記的機關負責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的義務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事項包括:法人合并與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名稱、經營範圍、增減分支機構等事項的變動。法人在存續期間,凡是上述事項發生變動的,都應當經過變更登記。

案例分析

案例:趙海某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變更行政登記案

案情介紹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1)新行終字第67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海某。

委托代理人杜保某,河南正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馬合某,任局長。

委托代理人範友某,委托代理人孫新民,河南共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建某,執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劉軍某,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律顧問,特别授權。原審第三人某市電業局。法定代表人徐澤某,任局長。委托代理人吳太某。

原審第三人某市電力設備廠。法定代表人馮建某,任廠長。委托代理人艾新沂。上訴人趙海某因與被上訴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審第三人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某市電業局、原審第三人某市電力設備廠法人變更行政登記一案,不服獲嘉縣人民法院(2010)獲行初字第334号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查明,1998年3月某市電業局和某市電力設備廠兩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注冊資金508萬元,其中某市電力設備廠實物出資338萬元,某市電業局貨币出資170萬元,劉雲中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電力設備,變壓器,高、低壓線路等。1998年10月5日,佰X公司開始進行股份制改制,共募得資金108.9萬元,佰X公司向職工頒發了股權證,其中包括趙海某已故配偶劉雲中29.6萬元。但因為種種因素,佰X公司企業改制未完成,某市人民政府(2006)12号市長辦公會議紀要載明:1、佰X公司屬于1998年改制企業,仍履行改制企業職能,按現狀運行。2、佰X公司董事會要積極籌備企業改制方案,按改制程序積極推進。由市工業經濟發展局、市電業局和該公司共同組成工作組,幫助企業改制,解決改制遺留問題。佰X公司在工商部門的注冊登記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仍是某市電業局和某市電力設備廠,注冊資金仍為508萬元。2006年2月,佰X公司原董事長劉雲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佰X公司推選劉雲中的妻子趙海某為董事,并和馮建某等5人一起組成董事會,趙海某被推選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佰X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劉雲中變更為趙海某。2007年1月15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佰X公司頒發了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趙海某正式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3月,佰X公司董事馮建某等人在未通知趙海某的情況下,以“聯席會議”決議的形式,決定罷免趙海某的董事長職務,同時決定馮建某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手續。

趙海某因不服佰X公司董事會決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9年7月29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以會議的召集不符合法律程序為由,撤銷了佰X公司的罷免公司原董事長和選舉新的法定代表人兩項決議。2009年12月,趙海某恢複登記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17日公告宣布變更馮建某為法定代表人的營業執照和印章作廢。2010年元月7日,某市電業局和某市電力設備廠在某市電業局召開股東會議,決定:1、本公司撤銷原董事會,不再設董事會、監事會;2、免去趙海某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3、選舉馮建某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4、選舉梁海根擔任監事;5、重新制訂公司章程。同日,佰X公司出台輝佰(2010)1号文件:根據股東會議決定:免去趙海某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任命馮建某為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2010年2月1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馮建某簽署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佰X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趙海某變更為馮建某。同時佰X公司向工商局提交了任職免職文件及股東會決議等相關材料。

2010年4月30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趙海某及佰X公司召開聽證會,聽取了利害關系人的陳述。2010年5月11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文件,即:關于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決定,該決定載明: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設立于1998年3月,股東為某市電業局、某市電力設備廠。2010年2月1日,該公司兩大股東某市電業局、某市電力設備廠向我局提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2010年4月30日,我局就該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一事,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開聽證會議。2010年5月11日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讨論研究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同意辦理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2010年5月20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公告,根據河南佰X公司企業有限公司股東的申請,我局已決定為該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由于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矛盾糾紛一方未能交回營業執照現公告該企業營業執照作廢。同年6月3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佰X公司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馮建某,趙海某對此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認為,趙海某不服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第三人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一案,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合法的職權來源。第三人佰X公司的兩個股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決定:免去趙海某董事長職務,選舉馮建某為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同時對章程進行了修訂。其後,佰X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内向工商局提出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并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管理規定》第六、七條之規定,拟任法定代表人馮建某依法簽署了變更登記申請書,同時提交了任職免職文件以及股東會決議等材料。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後對佰X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了審查,并召集本案原告及第三人召開聽證會,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後才作出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書,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該具體行政行為為佰X公司頒發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延續,應屬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故對趙海某訴請撤銷為佰X公司頒發變更後的營業執照這一請求,應予以駁回。趙海某認為佰X公司的改制實質上已完成,隻是形式上不完備,在工商局未進行變更登記,趙海某認為自己持有佰X公司的股份,應為佰X公司的股東,而某市電業局和某市電力設備廠僅是公司挂名股東,而不是實質股東。一審認為,關于第三人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問題不是行政訴訟所審查的範圍,本案對此不予審理。

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一、維持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書。二、駁回原告趙海某要求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為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頒發的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趙海某承擔。趙海某不服,上訴稱,被上訴人作出的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第一、佰X公司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已經完成實質内容,經過職工大會共同協商已經将債權轉化為股權,電業局也同意退出公司股東,成為公司的債權人,根據《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誰投資誰享有所有權的原則”,改制後公司的産權所有人應當是全體職工,全體職工依法享有決策權,佰X公司的組織機構運轉是嚴格按照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模式正常運行的,改制後佰X公司按照股份對全體職工股東進行了數次分紅,同時當時的政策并未将登記作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生效要件,因此佰X公司的改制行為合法有效。第二、被上訴人不顧佰X公司改制完成的事實,盡管就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問題召開了聽證會,但該聽證會未通知上訴人和其他115名實質職工股東參加。第三、被上訴人作出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依據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書不合法,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不合法,違法了《公司登記條例》的規定。第四、被上訴人作出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依據的“股東會決議”存在重大瑕疵,違法無效,該“股東會決議”沒有上訴人和其他職工股東簽名和參與,也未提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也無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程序,違反了《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之規定,兩個挂名股東召開的股東會嚴重侵害了實際職工股東的決策權,其決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被上訴人舉行的聽證會程序違法,在聽證會上,未出示電業局和電力設備廠的申請書,也沒有向上訴人出示股東會決議的書面召集程序和主持人名單等材料,剝奪了上訴人的知情權。此外,在聽證會上,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提供了佰X公司實際的股東名單和股份數額,但被上訴人不顧及公司實際控股人的申請,仍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定。

綜上,被上訴人作出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将佰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是錯誤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适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辯稱,我局在辦理佰X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時,正确履行了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理,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了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第一、我局具有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定職權;第二、申請人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向我局提交了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所需要的相關文件、材料,經審查,其提供的材料齊全,形式合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申請人向我局提供了佰X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根據我局的登記檔案,佰X公司的股東隻包括某市電力設備廠和某市電業局,并無其他股東,該股東會決議是由公司全體股東一緻同意作出的,符合規定。第四、申請人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符合法定期限。

綜上,我局作出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并無不當,應當維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程序合法,應當依法予以維持。原審第三人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述稱,同意被上訴人答辯意見,另稱:第一、上訴人不是我公司股東,我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登記檔案中沒有上訴人。第二、我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上訴人不服該股東會決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訴訟,工商局對我局提供的申請變更材料隻有形式上的審查權。綜上,被上訴人作出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程序合法,應當維持。

原審判決正确,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原審第三人某市電業局、某市電力設備廠述稱,同意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答辯意見。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緻。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對其行政區域内的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職權,其在收到河南佰X電力企業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後,對該公司的申請予以審查,并就該事項組織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經審查和聽證,被上訴人認為河南佰X電力企業設備有限公司雖然進行了改制,但改制并未實際完成,公司的股東仍為某市電業局和某市電力設備廠,該兩股東召開股東會作出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其提供的變更申請材料符合《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且申請變更期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綜上,被上訴人依法作出了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為河南佰X電力企業設備有限公司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其後為該公司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故原審依法維持被上訴人作出輝市工商字(2010)78号決定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撤銷被上訴人核發的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的訴求不成立,不應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趙海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琦

審判員劉大春

審判員韓濤海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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