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程序

民事執行程序

法律執行過程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法定組織和人員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所負義務的程序。法律文書一經生效,義務人應自覺履行。民事執行程序紛繁複雜,既有财産保全,又有執行實施案件中的各種強制執行措施、财産查控以及評估拍賣,還有執行異議、執行複議,以及執行監督、司法賠償等諸多環節。[1]
    中文名:民事執行程序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civil suits,executive procedure in 出處:《民事訴訟法》 國家:中國

特點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執行程序具有以下特點:①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無論生效的法律文書是由何種機構作出的,凡應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加以實現的,隻能由人民法院執行。②執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内容。③執行手段具有強制性。

條件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①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②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内容。③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組織

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或執行員,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措施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費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财産;對被執行人的财産進行搜查;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有關财産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見強制執行,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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