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标的

法律術語
标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合同中,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合同标的。[1]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标的的種類總體上包括财産和行為,其中财産又包括物和财産權利,具體表現為動産、不動産、債權、物權、無體财産權等;行為又包括作為、不作為等。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保險的種類中,公衆責任保險,它是一種無形财産保險,沒有實際标的物。舉例說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标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服務的給付行為。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标的物。
    中文名:标的 外文名: 别名: 其他外文名:biao de 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 組成:财産和行為 分類:動産、不動産、債權

舉例說明

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标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訴訟标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标的和訴訟标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法律

标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标的是提供約定的房屋供承租人居住的行為,而标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保險的種類中,公衆責任保險,它是一種無形财産保險,沒有實際标的物。舉例說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标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服務的給付行為。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标的物。

标的可以是“物”,物是物權關系的标的。物權是一種支配權,對物可以進行支配,所以物權的标的是物。在特殊情況下,權利也可以是物,但要求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權利質權的标的就是權利,也可以說是物。

合同屬于債權調整的範圍。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所以債權的标的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合同的标的,自然也是給付行為。如:買賣合同,如買手機、買房屋的标的是給付手機、房屋的行為。“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比如運輸合同、保管、勞務等,舉例說,你到郵局寄一封信,你買了郵票,郵局就有義務“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這裡,“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郵局之間的合同标的,它是作為。“不作為”行為也給你舉一個例:我給你錢,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這塊地上種莊稼”。這就是我花錢買你的“不作為”行為。

标的的第三種情況是智力成果,是知識産權關系的标的。

訴訟

訴訟标的,又稱為訴的标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争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标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争議時,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争議并訴諸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對争議作出裁判時,民事法律關系才成為訴訟标的。訴訟标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标的為多數。所謂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确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理解訴訟标的的兩個難點問題

1、訴訟标的識别問題

訴訟标的作為當事人争議并要求法院進行審判的對象,在具體民事案件中應根據什麼标準予以識别,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學者争論最激烈的理論之一。對于訴訟标的的識别,主要有三種學說,即傳統訴訟标的理論、新訴訟标的理論和新實體法理論。從整體上看,新訴訟标的理論,也即以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标的的理論,在理論界已占據統治說的地位。

2、訴訟标的的意義

訴訟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須具備的。訴訟标的是整個訴訟的核心。具體來說,訴訟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禦都圍繞着訴訟标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标的的最終處理。最後,訴訟标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複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标的與後訴的訴訟标的相同,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訴。

合同

标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合同标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

一是有形财産,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産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币和有價證券等;

二是無形财産,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财産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産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為執行标的,又稱執行對象或者執行客體。執行标的有以下兩個重要的特點:

1.執行标的具有非抗辯性。

2.執行标的具有法定性。

民事執行依執行标的的不同,分為财産執行和人身執行。财産執行是以債務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産價值的權利為執行标的。人身執行是以人的身體或者債務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标的。現代各國均以财産執行為原則,以人身執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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