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1、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滿3個月;
2、融資買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3、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
4、近3個月内日均換手率不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3個月内标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3個月内标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波動幅度是指過去3個月内标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對于基準指數,在上海交易所是指上證綜合指數,在深圳交易所是指深證綜合指數和中小闆指數。
5、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證券交易所實行特别處理;
7、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易所
交易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從滿足上述規定的證券範圍内審核、選取并确定試點初期标的證券的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标的證券的選擇标準和名單。
證券公司向其客戶公布的标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交易所規定的範圍。
标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确定恢複交易日或恢複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證券公司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别處理的,交易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别處理當日起将其調整出标的證券範圍。
标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将其調整出标的證券範圍。
證券被調整出标的證券範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證券公司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