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分類
标的物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标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
一是有形财産,指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産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币和有價證券等;
二是無形财産,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财産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産生的體現履約标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标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标的變價
所謂執行标的物變價,又稱被執行财産換價,是指執行機關将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強制出賣,以實現物狀财産轉換為金錢财産,并以所得價金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執行措施。對執行标的物變價這一執行措施,中國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财産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财産無法委托拍賣,不适用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變價特征
執行标的物變價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執行标的物變價是以執行标的物為特殊商品的交易過程。在執行标的物變價過程中,該标的物是特殊的商品,經過強制拍賣、變賣的方式出賣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一定的價金即完成了這一特殊的交易過程。
2、執行标的物變價具有強制性。包括三個方面的内容:
(1)變價前期準備階段對作為執行标的物的财産的調查過程如搜查,以及對執行标的物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具有強制性。
(2)在執行标的物變價過程中所采取的拍賣、變賣措施以及作為拍賣、變賣措施補救的執行留購措施都是執行過程中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具有強制性。
(3)變價後對所得價金的處理也帶有強制性,我國法律規定,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财産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标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給被執行人。
特有原則
執行标的物變價制度是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中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因此執行标的物變價過程中除應遵循的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基本原則外,同時應遵循自身的特有原則。其特有原則包括:
1、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原則。執行标的物變價的過程既然是一種特殊商品的交易過程,那麼它必然要符合價值規律的要求,接受市場價格調節。因為商品生産和商品交換是按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運動的,這個規律就是價值規律。如在執行标的物變價準備階段标的物的評估價格問題和拍賣、變賣過程中交易底價的确定問題都應遵循當時交易市場的經濟客觀情況,脫離交易市場的客觀情況進行标的物的評估和确定交易底價都是行不通的。
2、民事執行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它表現為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民事強制執行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的,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負有履行已确定債務的義務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義務,其所處的地位是被動的。但在執行标的物變價的幾種方式中,中國法律都體現了尊重執行當事人雙方意願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見》第301條所規定的自願抵償債務方式。
相互關系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與标的物的關系,事實上此二者是有區别的,隻是很抽象罷了。例如買賣汽車,買賣契約的标的是汽車的所有權,買賣契約的标的物是汽車。也可以指有紀念性的東西。如各大學均有标的物。在台灣,台灣大學的标的物之一即紀念傅斯年校長在投資方面,指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是契約合同,或股票、債券、期貨、信托、土地、房産等概念。特殊風景區的景點也可稱之為标的物。於競拍會場或網上拍賣等特殊物品也可稱之。
物權轉移
标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标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所有。因為買賣合同是指轉移标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出讓标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标的物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系着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到買方後買方拒付價款或者遭遇破産,賣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損失。除非賣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在标的物上設定了某種擔保權益。否則,一旦買方在付款前破産,賣方就隻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産财産的分配,其所得可能會大大少于應收的價款。因此,讨論買賣合同标的物所有權轉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交付地點
買賣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
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内的任何時間交付。标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風險承擔
1.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2.特殊規定
①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因買受人的原因緻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标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規定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将标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拍賣
在把所有困難解決後,海門市人民法院通過網絡直播的方式對查封到的标的物進行公開拍賣。張勝舜告訴記者:“不動産的成交價為1400多萬,溢價率比較高。我們除了将這次重點的30個農民工工資的問題解決了之外,之前抵押給銀行的抵押債權也是全額執結。”
記者了解到,本次上線競拍的501件标的物包括401套房産、59輛機動車、12宗土地、4件股權、25件其他拍品,其中一拍267件、二拍212件、變賣22件。最高金額标的物是位于佛山火車站東段的一處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起拍價4.100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