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費

排污費

污染者支付原則的具體化
什麼是排污費?按照規範的解釋,指的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繳納的專項費用。[1]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權限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排污費征收标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财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中文名:排污費
  • 外文名:
  • 别名:
  • 時間:2003年1月2日
  • 頒布條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 包含:污水 廢氣 固提廢物 噪聲

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号)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标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标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産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财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财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權限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0日内,作出複核決定。

第九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排污費的征收

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财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産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征收标準。

國家排污費征收标準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征收标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财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征收标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标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标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産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标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标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征收标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确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排污費數額确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費分别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内,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注明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财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财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并處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财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财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調排污費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标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标準,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别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态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将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标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镉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征收标準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于上述标準的征收标準。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征收标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征收标準。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範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确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确。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财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征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标準的通知》。

這則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據介紹,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業的汽油、有機溶劑、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産品的生産過程,二是交通運輸(如機動車尾氣)、家具制造、包裝印刷、電子、工業塗裝等行業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使用過程。

此次征收範圍涉及的5個行業大類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17個行業小類,具體包括:家具制造行業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裝印刷行業的書報刊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機化學原料制造、塗料制造、油墨及類似産品制造、初級形态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合成橡膠制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倉儲業,汽車制造行業的汽車整車制造、改裝汽車制造,電子行業的通信終端設備制造、集成電路制造、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制造、印制電路闆制造。實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費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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