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公開挂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他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屆滿,按照以下規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規定期限内隻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于最低交易價,并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内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三)若在規定期限内沒有申請人,或者隻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于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托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後,由委托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鑒證。
申請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托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于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
優點
挂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标、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并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标、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挂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于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争;
二是操作簡便,便于開展;
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與運作。挂牌出讓是招标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重要補充。具有招标、拍賣不具備的優勢。
根據電力交易市場的運行規則,通過搭建電力市場挂牌交易模型,利用Multi-agent仿真模拟的方法,重點分析了典型月度挂牌交易的特點,刻畫了市場需求、發電商成本、發電商傾向系數以及挂牌價格等因素對市場均衡價格的影響。
權利和義務
1、挂牌交易主持商除擁有本市場交易商的權利以外還擁有以下特别權利:
(1)有申請設立和修改自己所挂牌交易的标準化電子交易合同。(修改不包括已經成交的合同)。
(2)與本市場共同擁有挂牌交易标準化電子交易合同交易所形成的品牌與知識産權。
(3)提請将所挂牌交易的标準化電子合同升級為現貨專場交易合同(創業闆)或中遠期交易合同(主闆)的權利。
(4)有按照本市場的規定轉讓或出售挂牌交易的合約經營權的權利。
(5)其他與本業務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該享受的權利。
2、挂牌交易主持交易商除須承擔交易商義務外,還須以下義務:
(1)對自己申請設立并挂牌交易的标準化電子合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與履約交割義務。
(2)對全體交易商解釋本電子交易合同以及協同本市場共同推廣宣傳的義務。
(3)按照規定向本市場繳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