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工

家屬工

沒有企業正式職工身份的人員
正式職工的妻子或子女,在沒有勞動部門指标又未開據臨時工介紹信的情況下,經其工作單位同意接受并實際參加了工作的這部分人稱為家屬工,是文革後期的産物。如果一個非農業戶口的男人娶了一個農業戶口的妻子,而且所生子女亦為農業戶口,又如果這個男人的單位有能力創辦一些用工單位,來安置這些自己内部職工農業戶口的妻子和沒有工作的子女(當時有政策規定,除特殊招工指定外,農業戶口身份人不能參加非農業戶口身份人所從事的工作),那麼,這些人雖然參加了非農的工作,但依然保持其農業戶口身份而不被正式招工,也被稱為家屬工。家屬工的工資福利和勞動待遇與正式職工不一樣,差距很大。家屬工一般實行計件工資制,即使是計時工作,加班沒有加班費,超産不計獎金,更沒有醫療福利,也不享受其他福利補貼,随時随地可以辭退亦可以自行離職。後來,類似的單位轉為大集體或小集體企業性質,家屬工的身份随之變成了集體職工。所以家屬工之稱存活期很短,不過十年左右,基本屬于曆史的産物。
    中文名:家屬工 外文名: 别名: 性質:是文革後期的産物 工資制:計件工資制 存活期:十年左右

曆史背景及特殊性

“家屬工”是指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築、建材、礦山、交通、運輸、冶金、有色、機械、農、林、水、牧、電、軍工等行業的國有企業中從事生産自救或企業輔助性崗位工作的,以及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等自行組建的集體企業中從事生産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未被勞動部門錄用、沒有企業正式職工身份的人員。

這些人員多數是在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初響應毛澤東“五七”指示,走出家門參加生産勞動,組建街道“五七”廠或進入企業不同崗位的城鎮職工家屬,因此也稱為“五七工”。

“家屬工”主要分兩種類型,一種是原國營企業所辦“五七”廠等企業的家屬工,另一種是街道辦等集體單位所辦工廠的家屬工。家屬工的工資福利和勞動待遇與正式職工不一樣,差距很大。

家屬工一般實行計件工資制,即使是計時工作,加班沒有加班費,超産不計獎金,更沒有醫療福利,也不享受其他福利補貼,随時随地可以辭退亦可以自行離職。後來,類似的單位轉為大集體或小集體企業性質,家屬工的身份随之變成了集體職工。

家屬工是在特定的曆史階段産生的特殊勞動群體,其共同特點是:

(1)他們多數是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計劃用工不足時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與企業形成了較長時間的勞動關系,是特定曆史條件下産生的勞動者群體,絕大多數是女性。

(2)沒有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沒有勞保。

(3)随着集體企業的關、停、并、轉,多數家屬工的用人單位的主體地位已經不存在,多數人沒有生活保障,一些人可從“上級”企業得到數額很少的生活費,總體上生活無法保障。

(4)目前年齡普遍超過了退休年齡,不符合現行參保範圍及條件,無法直接按現行政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成為曆史遺留問題。

在達到退休年齡以後,家屬工們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其配偶的養老金。由于年齡偏大,很多家屬工的配偶已經過世,她們也就失去了主要生活來源,加上很多人的子女也無法很好地承擔贍養義務,不少家屬工的生活舉步維艱,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家屬工”權益争議

從事實上來說,家屬工們從事的勞動與其他正式職工隻有工作内容、工作崗位上的差别,并沒有性質上的差别,甚至時間更長、勞動強度更大。但是在當時,她們并不享有職工的法律權利,也不享有職工的政治地位,而與臨時工的地位相似,離職沒有補償,沒有安置,連續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用人單位沒有給她們繳納社保費等。她們經曆了“農轉非——臨時工——被清退”這樣一個複雜和曲折的身份變遷過程,其社會經濟地位陷入困境。

但是,家屬工不甘心于被外部規劃和制度安排建構出的邊緣性身份。當家屬工日常生活受到威脅時,家屬工對身份和地位的要求就更強烈了。家屬工的身份訴求并不是急促的、激進的,而是延綿的、有韌性、融入其日常生活,是一種以自我利益為原則的日常抗争行為。家屬工身份的社會建構是社會轉型中國家道義與制度安排的再整合,同時也與社會轉型和變遷過程中國家、單位、個人權利義務關系設定有關。

家屬工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等權益。如果說其他權益被漠視所帶來的不良後果随着時間的流逝已逐漸淡化,家屬工們已經基本上接受了這一現實;但随着年齡增大,養老和醫療需求越來越迫切,要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呼聲越來越大。例如,某大型國企一萬餘名家屬工通過集團訴訟,争取自己的養老醫療保險權益。

法院受理該案後,認為一萬餘名家屬工與該國企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發生在《勞動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施行以前,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家屬工與該國企的糾紛,是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屬于曆史遺留問題。按照當時政策,形成家屬工用工關系時期,該國企尚不具備用工自主權,不能與勞動者自行建立勞動關系,不具備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故此案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駁回了家屬工們的起訴。

同時,法院也提出了司法建議,建議該大型國企從尊重曆史、面對現實出發,在不違背國家法規政策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對家屬工生活給予适當補助。

由于曆史背景複雜,人員衆多,社會牽涉面廣,養老和醫療保險問題更涉及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勞動仲裁和法院一般都不會把這類問題“攬”到自己身上,不太可能從法律程序層面上解決此類問題。但問題遲遲不解決,所産生的社會影響就越大。

現實中的解決方案

家屬工的權益問題越來越得到了社會各方的重視,一些地方就家屬工的社保權益問題出台了新的政策,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大多數家屬工的基本權益。

河南省人社廳《關于将原“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通知》(豫人社養老11号)規定,符合“《勞動法》實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鎮企業從事臨時性工作滿5年,或者《勞動法》實施前在我省城鎮企業從事臨時性工作、目前累計滿10年”“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并以本人自願為前提,明确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的具體方法:以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為基數,按照當時當地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比例執行,其中:

(1)參保時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從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個檔次中自選一個作為補費基數。相應年度的指數分别為0.6、0.8、1.0。

(2)參保時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從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兩個檔次中自選一個作為補費基數。相應年度的指數分别為0.8、1.0。

(3)參保時不滿60周歲的,以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補費基數。相應年度的指數為1.0。補費後達到政策規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黑龍江省人社廳、财政廳《關于将“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通知》(黑人保發36号)規定,同時符合“本通知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2009年7月1日前年滿60周歲以上”條件的“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分析與建議

上述有關家屬工權益的解決方案,為我們提供了良好的思路。首先,家屬工權益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曆史遺留問題,應該客觀對待,不宜做定性判斷。其次,解決家屬工權益保障問題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考慮其曆史特點和年齡偏大的自然因素。再次,應注意政府、單位(行業)和個人責任的協調。

由于家屬工是全社會共有的現象,中央部門應當對地方政策進行指導和協調,避免地方差距過大,避免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由于攀比等因素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解決方案既要尊重曆史,又要考慮現時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對象不應僅僅局限于家屬工,還要考慮與曆史時期其他用工形式如“臨時工”“農民輪換工”的保障平衡。在解決養老保障的同時,還要考慮其醫療保障。

待遇調整

遼甯省6月1日印發《關于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惠及全省800餘萬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和标準具體為定額調整。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4元。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領取的統籌内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0.6%增加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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