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

合同标的為特定技術的協議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就現有特定技術權益的轉讓所訂立的明确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具體地說,是指以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為目的,明确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文名:技術轉讓合同 外文名:technology transfer contract 适用領域:合同 所屬學科:法學

基本概述

技術轉讓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生産實踐經驗不同關系主體之間的傳遞和擴展。但這種傳遞與擴展,又必須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的形式,如圖紙、技術資料、磁帶、樣機等,是口頭傳授或示範動作。技術轉讓同時也是一定技術權益轉移,采用合同形式把專利申請權、使用權、專利技術或蜚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轉移給受讓方,并且,所轉讓的一定是某一項技術成果,而不是利用公開的技術知識為對方提供咨詢服務。

合同分類

①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将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②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将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内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④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将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确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合同特征

1、轉讓的技術必須是一項或幾項特定的技術方案,即某一種産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或改進的方案。

這些技術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稱、特定的技術指标、特定的功能特定的使用或生産方法等具體特征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2、轉讓的技術必須是現有的。

作為可以轉讓的技術,必須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一項技術方案如果僅僅是一種設想,不論其在理論上多麼完善,所設想的實用價值多大,如果設想者本人尚未掌握,無法運用于生産、科研實踐、隻能作為有等開發的技術,是無法轉讓給他人的。正在開發的技術,還未能為人們所掌握,其各種性能和技術指标尚未确定和穩定,也不能作為技術轉讓。

3、轉讓的必須是權利化的技術方案。

所謂權利化的技術方案是指那些通過法律或合同合法地設定了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以及技術秘密的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方案。技術的轉讓,從實質上說,是權利的轉讓。技術轉讓合同的标的是具有權屬的技術,如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技術秘密的使用權、轉讓權等。普通技術人員已經掌握的技術、專利期滿的技術等屬于社會公知的技術,不能成為技術轉讓的标的。

4、合同救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原則上,轉讓的技術都有實施的可能性,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些技術達不到工業實施的目的,但是前期投入又無法收入或轉化,更無無法恢複原狀。因而,基于技術轉讓合同産生糾紛,救濟的主要措施是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當事人義務

讓與人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将專利權移交給受讓人。當然,專利權中的人身權并不因步驟專利權的轉讓而轉讓。

2、保證自己是轉讓專利權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專利權的真實、有效。

3、按合同約定交付與轉讓的專利權有關的技術資料,并向受讓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4、保密義務。

受讓人

向讓與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注意事項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内;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衆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标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于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産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者許可的範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确範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範圍及于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确在什麼區域内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及于全國,也可以隻是某個地區。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産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于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範圍和生産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别注意的問題。

在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也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專利申請權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在協商、約定後審查專利權轉讓申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如果是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級的批準,批準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得到國務院的批準,其批準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三、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并經國務院專利局登記并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說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應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人承擔責任;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六、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保證專利的運用,如果受讓人是為了個人壟斷新技術,客觀上起到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改進,則該合同違法;

七、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如數、保質地向受讓人移交了相關的技術情報、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技術指标、參數、性能等),使受讓人在獲得專利權後能正确、全面地運用專利并獲取利益。

在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确以下幾個問題: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後、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并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批準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适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确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的,隻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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