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

所有權

權利人依法對自己财産的全面支配的權利
“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産和動産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1]是對生産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财産權,所以又稱财産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産權和所有權的區别是:産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産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産所有權隻是房地産産權中主要的一種。
    中文名:所有權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proprietary rights 産權定義:是一個較大的概念,包括所有權 特征:絕對性、排他性、永續

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産、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産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二)不動産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如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三)動産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征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2010年)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的遺産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财産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産”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于原物價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③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自由主義

若暫時将所有權定義為“某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認的、對某物的最大可能利益”,則自然可得出結論:既然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承認對“物”的“利益”的存在,那麼在某種意義上,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有權的概念。确實,即使那些原始的制度,(如特羅伯利昂特島〔Trobriand〕的島民中存在的制度),也有一些規則,依照這些規則,某些人,(如獨木舟的“所有人”),對某些物品比任何其他人有更多的利益。

所有權,所有權(dominium)(拉丁語),财産權(propriété)(法語),所有權(Eigentum)(德語)及其他相似的用語,不僅代表特定法律制度下某人對某物的最大利益,而且代表超越特定制度而有共同特征的某類利益。因此,知道這些共同特征是什麼,當然肯定是很重要的。這些共同特征的重要性,隻是想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這些相似性事實上存在着,而且可以通過人類共同的需求和人類生活的共同條件得到解釋。若要說,這些特征在不同的成熟制度裡都必定相同,或者說,這些特征的範圍及普遍存在性都證明了所謂的“普遍法學”是一種可敬的追求,則未免草率。這些說法也許确實是真的,隻需要證說明下述結論就夠了:并非像某些作者所暗示的那樣,所有權的标準的的附屬于财産的權利義務是以毫無規律的、不可預期的方式在标準要件,在各個制度間進行變化的有着截然的不同,而且這種不同是毫無規律的、不可預期的;相反,所有權的的标準的附屬于财産的要件權利義務有保持,總保持恒定的傾向内容,它們超越了時代和地域的差别。不應該把這個命題與下列主張要求混為一談:即:一切制度均賦予所有權(完全的、自由主義意義上的所有權)以同等的重要性,或它們認為相同的物都是可以擁有的。這個主張要求顯然是錯誤的。例如,在蘇聯,一般說來,重要财産如土地、企業以及集體農莊均不可以是“個人所有權”(自由主義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對象,而是“政府”或“集體”所有權的對象;這種所有權雖然與個人所有權也是相關,的制度,但還是與個人所有權有所不同。

在這個世界上,存在着“非流通”物,它不屬于私人所有權,但卻服從于國家或公共機構的特殊管制,――這是一種古老的觀念,在現代大陸法中,它仍有着重要地位。

中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高票通過了衆人矚目的物權法,“所有權為大”成為了人們熱議的一句話。于2007年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權法,從1993年啟動物權法起草工作至今,曆時14年的時間,終于實現了大家“對私有财産給予平等保護”的美好願望。2889名代表中2799人投下贊成票,物權法的高票通過并不讓人意外。随着經濟的高速、穩定發展,保護個人合法私有财産不受侵犯的呼聲日益高漲。特别是經過此前兩年的熱議,“物權法出台時機已經成熟”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并最終在2006年被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中。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産物權的合同效力。此外,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産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将來實現物權,按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自2003年國家在出台的《關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在條件具備的時候對不動産開征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的要求後,開征物業稅的步伐明顯加快。截止到2006年底,征收物業稅已經在全國6個城市和地區進行了試點,積累了一定的實際操作的經驗。如此一來,物權法在正式施行似乎意味着物業稅開征已經亮起“綠燈”。

土地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但土地不得買賣,因此法律上不存在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問題,依法能夠移轉的不動産主要是房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将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并行

(1)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

(2)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3)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産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于财産所有權的範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于一般财産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房屋

(一)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應從登記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起移轉。當事人辦理完登記過戶手續以後,如果房屋繼續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則占有人仍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占有人超

過規定期限不履行該義務的,視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權,所有人依法可對其提起訴訟或提出請求。

(二)房屋(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1.房屋所有權,有單獨的,也有共有的。單獨的房屋所有權,其效力當然及于其所有的房屋的全部;而共有的房屋所有權,雖然從共有人内部關系上來講,各個共有人或者是各自享其應有部分的權利(按份共有),或者是平等地享有權利(共同共有),但從共有所有權的效力來說,仍然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在房屋所有權中。還是一種既非單獨、又非共有的“區分所有”的情形,其所有權的效力範圍,有其獨特之外。

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其所有權的标的,嚴格而言,這與物權的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夠符合。但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幹部分,而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于交易的安全。

基于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為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客體。這些條件有:(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被區分而與建築物其他部分隔離。(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建築物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注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

法律規定

對于公民及其他民事主體對那些财産可以取得所有權,事實上,我國對所有權權利主體有三類,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并沒有明确的給予規定,《物權法》第五章隻規定了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隻能由國家和集體所有外,其餘的财産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權。那麼,哪些專屬于國家所有?哪些屬于集體所有?

屬于國家所有的有

1、礦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4、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5、無線電頻譜資源;6、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7、國防資産、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屬于集體所有的有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産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産和動産。

除了上述屬于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體不能取得所有權外,其餘的公民均可以合法手段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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