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同症

恐同症

基于歧視的心理障礙
同性戀恐懼症又稱恐同症(英文homophobia和homophobic),是指對同性性行為和同性戀者的非理智性恐懼。雖然這個詞來源于心理學,但是對同性戀的恐懼不是一種精神病的術語。恐懼症其實就是對特定的事情、事物或者場景的一種害怕的這樣的一種病症[1]。
    中文名:恐同症 外文名:homophobia 适用領域:心理學 又叫:同性戀恐懼症

語源學

英文單詞homophobia是由心理學家喬治·溫伯格(George Weinberg)在他的書《社會和健康的同性戀》(1972年)中創立的新語。它可以分解為兩個希臘單字:homo表示“相同”,phobia表示恐懼。它看起來像homosexual(同性戀)和phobia(恐懼)的混合詞。在這之前,溫賴特·丘吉爾博士(Dr Wainwright Churchill)在他的《男性中的同性戀行為》(1967年)中曾使用過homoerotophobia。

詞語使用

同性戀恐懼症通常暗示了對同性戀和同性戀本身的沒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懼。

争取同性戀權利活躍人士用這個字來描述所有來自于恐同者對同性戀毫無原因的憎恨和恐懼。例如,Scott Bidstrup在他的一本名為《同性戀恐懼症:仇恨背後的恐懼》(Homophobia: The Fear Behind The Hatred)的文章中聲明道:

“對同性戀的恐懼歪曲了這個社會對性、性生活的态度,對待陌生人、同事和其他人的态度,以及對公共衛生的态度,它向清楚地揭示了那些宗教極端分子是如何在宗教的名頭下濫用人們的偏見的。” 有的人認為可以有合理的理由反對,隻是把他們描述為非常的不尋常,不過這又似乎不是恐同性。例如Niclas Berggren在《獨立同性戀論壇》(Independent Gay Forum)中争論道:

“一般來說恐同分子的見解并非來于理智的推導或辯論。這些理由、辯論一般都是後來加進去的。其目的隻不過是為恐同症添加一些可愛的、可敬的表面而已。但這些反對同性戀的理由完全是錯誤的。”反對者并不認同這标簽。例如,Jarrod Carter在1995年寫給學生報紙的一封信中說:

“不是恐同分子。那些同性戀者完全是在那裡胡說八道。他們的解釋完全是簡化了這個問題。一般恐同症是指某人怕同性戀,或怕成為同性戀。既不怕同性戀也不怕自己會成為同性戀。所反對的是在這個國家裡人們對這種性異常有多麼關注。同性戀不是酷,同性戀是不道德。”

語義争論

本來同性戀權利運動者用恐同(homophobia)這個字來描述所有來自于恐同者(homophobic)對同性戀毫無原因的憎恨和恐懼,但後來卻把這個詞濫用在一切反對同性戀的人身上。但一部分反對者認為這麼解釋homophobia是胡說八道,反對者認為恐同症是指某人怕同性戀,或擔心成為同性戀,而怕是因為他們相信同性戀是不道德的,并擔心“不道德的”同性戀真的獲得其本沒有資格獲得的政治和社會權利。

也有一部分反對者認為,将基于生理的對同性親熱的反感,不願被同性戀者喜歡/成為同性戀者歸為恐同是不理智的。如同部分同性戀者在同性面前更衣有所顧慮,男女之間分宿舍的性别隔離等不能被稱為“恐異”一樣。

包括反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在内的一部分人,拒絕使用恐同(homophobia)這個字。他們認為homophobia這個字沒有區分非理智的憎恨、恐懼同性戀的人和由于其宗教背景而反對同性戀的人之間的不同,其意義太過模糊。

而同性戀權利活動家則反駁說,并不是相信同性戀是錯誤的這個觀念構成了恐同,而是特定的立場和行為,例如反對為同性戀提供平等權利和保護,構成了恐同。同性戀權利活動家判定某人是不是恐同,是看他具體的立場和行為,而不考慮他的觀念是什麼。(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哪怕隻是觀念上的反對和恐懼,也構成恐同)。普遍反對同性戀的“異性戀至上主義者”皆認同,同性戀者利用“恐懼”這個字來醜化和貶低異性戀至上主義者,誤導群衆認為反對同性戀者都出于無知以緻于害怕和恐懼同性戀,而事實卻相反。

後果

暴力

參見:同性戀打壓在美國,對同性戀的恐懼的最極端方式就是謀殺一個被認為是同性戀的人,雖然在很多情況下這個人究竟是否是同性戀還是不清楚的。在這些案例中,被告會辯解道他們的行動是因為一時的恐懼:因為他們相信被害者正在“走向他們”。這種現象通常被同性戀社區認為是“同性戀恐懼防衛”。

當然,謀殺是恐同最極端的表現形式,它并不是經常發生的。更常見的是非緻命的毆打、槍擊、刀刺等等。在同性戀者之間廣泛存在對身體暴力的恐懼,并且很多人因此移居到郊區地方以确保他們的安全以及在同性戀社區獲得更多他們自己的文化氛圍。甚至郊區環境也不是絕對安全的,因為有的年輕群夥可能會到同性戀社區裡尋找目标。

歧視

更通常的是,同性戀恐懼者通過歧視來表達他們自己。對同性戀的歧視在世界範圍仍然是公開可見的。一系列明顯的非歧視法律和雇主資源改變的政策雖然有廣泛的争議,但是也開始改善同性戀的待遇。但是,很多法同性戀權利組織表示,很多這些法律和政策在事實上是對異性戀的歧視。同性戀權利活躍分子并相信這些聲明,并進一步宣稱仍然存在很多微小的對同性戀歧視的方式。因為這樣,同性戀者仍在讨論他們對被解雇、拒絕住房或各種方式的厭倦的擔心和恐懼。

同性戀是受到納粹迫害的一個群體。請參看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粉紅三角形。

起因

對恐同的起因還在廣泛的争論當中,但人們基本上支持恐同的信念和态度是與恐同者自身的性取向沒有關系的。

生育本能說被認為是恐同最本質的來源。對于父母,孩子如果是同性戀,這将會打破生物繁衍的鍊條,成為對本家族繼續繁衍的潛在威脅。除了宗教,有種觀念認為,人在死後其生命會和諧的在其孩子以及孩子的孩子身體裡和諧延續,而同性戀是在破壞着這樣一種和諧。

一些性理論家解釋道,男同性戀間的關系通常比女同性戀間的關系更讓人産生強烈的反感,因為恐同者認為他們的利益受到了同性戀關系的威脅。同性戀關系一般被認為是對傳統性别角色的挑戰,是一種對“性别角色的越界”。而對“性别角色越界”的懼怕是恐同症另一個最主要的來源。

研究報告指出大多數恐同者對于性别角色有着非常刻闆的思想,比如“男性至上主義”。在西方國家,恐同者害怕同性戀将造成家庭、社會組織結構的瓦解;再者,多數男性害怕傳統性别角色的颠複将使他們失去原有的利益、優勢地位和特權,導緻恐同症在男性和女性社會化的過程中被強化。在西方傳統文化裡,男性已經被慣養出性别優越的觀念,即對弱勢女性的支配,而這一觀念已經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層面。當男性發現有傳統所賦予他們的特權被挑戰的時候,實行“性别角色越界”的男女同性戀則被他們視為是對其切身利益的威脅。

一些組織或個人聲明對同性戀的反對,或積極反對,因為他們的宗教原則。這種原則鼓吹者通常會對針對同性戀的暴力事件進行譴責,但是在對待同性戀法律地位方面則表現出多種多樣的立場。一些人相信這種态度鼓勵的恐同者。請參看宗教和同性戀。

一些法律已經鼓勵或合法化恐同者,例如在雞奸法、28條以及區别對待同性戀和異性戀的自願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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