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法律法規
為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不斷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托,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1]
    中文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頒布實施時間: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共計:十九條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頒布實施

(2004年11月16日建設部建市200号發布)

文件名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内容

建市200号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現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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